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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審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世界法音出版社

法音出版社共 同法定代理人 Katherine K. Hsu原 告 全球佛教出版社法定代理人 Packson Lin原 告 Rambo Tsemang上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被 告 張烘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援引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意,原告之訴駁回等語置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害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