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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中豪選任辯護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