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賢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 ○○○○○○○旗津辦公處)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撤緩偵字第79號、112年度偵字第23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賢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