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志翰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