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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審附民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94號原 告 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李○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56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慶因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嫌,固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5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判決免訴在案。

惟原告許○○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94號卷第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