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藝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藝婷(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5 年,並應給付被害人即臺灣土地銀行(下稱被害人)新臺幣(下同)48 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於每月25日前給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7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所定負擔經檢察官諭知於111年10月25日前履行完成,然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履行緩刑宣告所定負擔,復經被害人具狀請求聲請撤銷緩刑,是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同時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㈠受刑人有聲請意旨所載之上開犯罪情形及受緩刑宣告暨應給
付被害人48萬元,並應於107年11月1日起,按月每月2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止一節,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並有上開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受刑人未依緩刑條件之期日履行支付被害人財產上損害賠償等情,業據被害人112年2月15日提出之「刑事申請撤銷緩刑狀」、繳款紀錄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惟受刑人經本院傳喚到庭後陳稱:我在兩年前因為頸椎開刀
,我有打電話給銀行同意我可以遲繳,後來我開完刀後沒有完全康復,我也曾經嘗試要去工作,但因疫情期間兩次確診,導致身體狀況愈來愈差無法工作,我確實有意還款,但每個月要還1萬元,目前我真的無法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查受刑人於110年1月29日確因「頸椎第5/6節椎間盤突出及神經孔狹窄」而住院接受「頸椎第5/6節前位椎間盤切除術、融合固定手術」手術等情,有被告提出之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復經本院調取受刑人於109至11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受刑人各於上開期間有369元、6,982元所得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第27頁),可見受刑人確實因事後身體變故導致經濟狀況不佳,而未能依約給付,況受刑人已迄今業已支付21萬9,000元予被害人等情,有前揭繳款紀錄附卷可參。
足認受刑人與逃匿或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情形有別,尚難徒以受刑人未遵期履行之外觀事實,遽以推斷其有故意違反上開負擔之主觀意圖。再考量上開確定判決所定緩刑期間之末日為112年10月10日,距今所餘期間尚有6個月餘,受刑人仍有可能於緩刑期間內履行給付所餘之緩刑負擔完畢,且其後倘有故意不履行之情況,其緩刑仍有受撤銷之可能,實無從藉此脫免刑罰,是本院綜合上情,尚難認受刑人有何達違反負擔情節重大程度之情事。
㈢綜上,本件依現存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受刑人係顯有履行負
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則本件亦無從逕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是本件尚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要件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受刑人仍應持續履行本案緩刑條件,珍惜法院給予之自新機會,倘嗣後受刑人仍有違反本案緩刑條件之情事,或有其他撤銷緩刑事由,聲請人當得另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