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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易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綵柔輔 佐 人 賴峯圻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544號、110年度偵字第15745號),由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為移轉管轄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認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附件: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3544號110年度偵字第15745號被 告 戊○○辯 護 人 郭峻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前與元和雅醫美集團間有代言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3住處,使用電子設備連結網路,並一人分飾多角,以如附表所示帳號或粉絲專頁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供不特定使用臉書之人瀏覽,足以貶損甲○○○○○○○○○○○○、乙○○○○○○○○○○、丙○○○○○○○○○○之名譽。嗣余采珮於高雄元和雅診所內(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使用電腦設備見聞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章,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乙○○○○○○○○○○、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建立如附表所示「Lia莉亞粉絲專頁」之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陳靜儀律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2)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玉鳳事務所109年度雄院民公鳳字第001072號公證書(下稱公證書)正本1份 (1)告訴人甲○○○○○○○○○○○○、乙○○○○○○○○○○、丙○○○○○○○○○○,有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指摘之事實。 (2)參照依公證書圖55及107所示他人之留言排序及文字內容,可知帳號「尹若綺」與「艾莉絲」為同一臉書帳號之事實。 3 批踢踢實業坊魔滴隆乳及海奧國際網站隆鼻之失敗網頁照片各1份 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言論所附照片(見公證書圖9、22),為其他網站之照片,其所發表言論不實,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實。 4 民國109年10月27日警方執行搜索時,被告持用手機之翻拍照片24張 (1)被告曾以其手機登入帳號李筱晴(現改名為吳依芳臉書ID:000000000000000號)及艾莉絲(臉書ID:00000000000000)之事實。 (2)李筱晴及艾莉絲之帳號登入裝置為Iphone 11 Pro Max,地點為臺中,與被告持用手機及住處相符之事實。 (3)被告持用手機之備忘錄存有類似如附表編號3照片內容所示,內容關於元和雅診所「魔滴隆乳手術」相關言論之事實。 5 第三方公開來源情資IP偵測結果及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電子郵件回函各1份 帳號李筱晴、艾莉絲分別於109年9月11日23時50分、51分許,在被告住處登入連線之紀錄。

二、被告戊○○辯解不採之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Lia莉亞粉絲專頁為其建立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言論均非我所發表,而係與我合作的珠寶廠商暱稱「艾莉絲」之人所為云云,並提出與微信暱稱「婷婷」之人之對話紀錄、販售珠寶之對話紀錄、商品寄貨單等證據為佐,然查:

(一)被告於109年10月16日警詢時,對於其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上址住處,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及照片之事實,均供陳不諱,且員警問稱:你為何要轉貼「李筱晴」的文章內容,被告尚答稱:就看到很恐怖,所以轉貼該文章等語,惟其後於109年10月27日警詢時及偵查中,均辯稱如附表所示文章均非其所發表,且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均未管理Lia莉亞粉絲專頁云云,惟被告如有長時間未管理該粉絲專頁之情,其於第一次警詢時,縱未能特定係何人所發表,然應至少能夠表明該粉絲專頁尚有他人管理,可能為他人所為等情,豈會貿然承認係自己所為。又於109年10月27日警詢時,被告供稱:手機內備忘錄留存的文章,是「婷婷」用微信傳給我的,我只是把內容複製貼上到我的備忘錄,沒有特別的用途云云,復於偵查中陳稱:我那時候看到,我就留下來,想說會不會對我的民事官司有幫助云云,惟經被告提出其與「婷婷」之所有微信對話紀錄,亦查無「婷婷」有傳送備忘錄所載之文字予被告,是其前後辯詞顯有多處齟齬及不合常理之處,其上開所辨,已難憑採。

(二)又被告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538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緩刑2年確定。又於108年及109年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8年度偵字第22734號、109年度偵字第12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觀諸上開案件被告之答辯均為帳號遭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提供給合作帳戶管理員及廠商使用等詞置辯,是被告既知悉其臉書粉絲專頁之管理員,有可能以其名義為不法行為,理應慎重審核管理其粉絲專頁之人,並多加留意其授權之人於網路上以其名義所為之言論,則何以被告對於「婷婷」之人的真實姓名及年籍一無所知,又何以於如附表所示言論,自發表時起至公證人製作公證書之109年9月23日為止,業已經過4個月,然被告均未曾刪除如附表所示文章,此均有悖於常情。

(三)被告雖於偵查中提出與「婷婷」之微信對話紀錄,然觀諸該對話紀錄係自109年11月20日開始,未見同日以前之對話紀錄,已難佐證於如附表所示文章發表時間,被告確與「婷婷」之人有密切之業務往來,並委託「婷婷」管理Lia莉亞粉絲專頁之情。又被告於109年10月16日警詢時,應已知悉Lia莉亞粉絲專頁內有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並於同年月27日警詢時,陳稱均係「婷婷」之人所為,衡情如被告認該等言論並非其所發表,應於接受詢問後隨即向「婷婷」求證,何以被告卻遲至109年11月23日始傳送訊息詢問「婷婷」是否有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再者,於同年月27警詢時,員警提示帳號李筱晴及艾莉絲之帳號登入裝置為Iphone 11 Pro Max,地點為臺中,與被告持用手機及住處相符,被告供稱:婷婷也是拿Iphone 11 Pro Max,可知依被告所述,其與「婷婷」之人來往密切,然被告卻不知悉其真實姓名、年籍,反而得以知悉「婷婷」之人係使用Iphone 11 Pro Max,顯見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始終隨證據之顯現,任意藉詞推託係「婷婷」所為,自難僅憑上開對話紀錄,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其上開所辨,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多次發表不實言論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怡芳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 登入帳號 發表時間 (民國) 發表言論 1 Lia莉亞粉絲專頁 109年5月1日 文章內容 最近身體一直不適,吐的蠻慘的,下週要照胃鏡,家人都滿擔心我的身體狀況。自從被元xx診所陷害強迫代言各類行銷,被他們瘋狂消費,甚至私下「威脅」,還被他們竄改事實內容證據向我提告(自己對號入座)覺。覺得心生恐懼,每天覺得憂鬱害怕,得了長達五年的憂鬱症,深怕他們的負責人又會向當初和蘋果買新聞寫新聞再度消費我,為什麼當公眾人物這麼辛苦,要被這樣對待?直到現在都還找鏡週刊等媒體,提供我的舊照亂寫一通,當初設計騙我簽下代言永無止盡的霸王條約,甚至威脅我如果不配合,會在診所網站公開我的裸照,這次我選擇再也不願隱忍他們對我的所做所為,已經5年了,到今年都還依然在消費我,覺得這間無良逃漏稅又會買假新聞行銷自己家的診所超騙,超可怕,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上當受騙了。(見公證書圖53) 張貼照片內容 以帳號「李筱晴」稱:我想和妳說其實我在元x雅也有一個很糟的經驗......話說是沒多久之前,我去了元x雅做了隆鼻手術...一開始先去元x雅看診,那時雖然元x雅醫師不是很確定的告訴我說可能是鼻子發炎了,卻還是收了我8萬多給我做了隆鼻,但是為了求安心我還是去大醫院預約看診,沒有想到之後去了元x雅到最後要我住院觀察,我的鼻頭和他們幫我植入的假體開始發炎、紅腫...而且到最後元x雅還是沒有想要把我的這個假體取出,還威脅我說什麼要告我讓我吃官司之類的。我從來沒見過收錢這麼快,事後這麼不負責任的醫美診所,事後還被他們威脅會提告,我也不敢說出去,看見妳發聲覺得妳真的很勇敢....這間診所真的騙很大,很可怕。到最後真的沒有辦法了,突然想到我平常在忠孝西路看牙的診所好像也有整型外科,就只能硬著頭皮厚著臉皮去找他們的整形外科做諮詢。本來已經做好被拒絕的準備了,但是幫我看診的醫生很仔細地講解我現在的發炎狀況,然後給我看了他們修復手術的其他案例照片,讓我覺得很放心,當然很快就預約了取出假體的手術。被醫生取出假體,真不敢相信他快穿出我的鼻頭(汗,附上一張我那時的照片給妳看。(見公證書圖63至66) 帳號「王奇恩」之人稱:小弟我在今年一月份在元和雅動刀,看了非常多人推薦楊醫師的手術,非常心動,所以就從台北殺下台南,找了楊醫師動刀,在手術當中跟手術前都非常的完美,但在手術後問題來了,所有一切的問題業務和不知道是否是護理師的小姊都說是正常?!但是就連沒有醫學背景的人也都知道,是不正常的腫脹。我想說的是,我非常推薦楊醫師的手術,但我非常不推薦元和雅診所的態度,在手術完之後只有推卸責任的感覺,如果有要平胸的兄弟,如果要找元和雅,我個人建議真的要三思。(見公證書圖63) 2 Lia莉亞粉絲專頁 109年5月4日 文章內容 好可怕...又有可憐的受害者私訊我了...大家提醒自己身邊的親朋好友真的要注意。(見公證書圖22) 張貼照片內容 同編號1.張貼照片內容。(見公證書圖22至24) 3 Lia莉亞粉絲專頁 109年5月7日 文章內容 又有人傳給我了...大家愛美真好一定要慎選診所啊...不只挑選合格的醫師,診所評價和診所的「事後服務的態度」很重要。(見公證書圖7) 張貼 照片內容 不詳之人稱:莉亞妳好..我也是選擇在元禾雅做失敗的受害者,我做的是他們家的「魔滴」隆乳,當時因為看他們家廣告打很大,前去他們官網上去看全是網美的分享文,想說這麼多像妳這樣漂亮的女幫她們打廣告看起來真的很有吸引力...說來也有點可悲,前一次因為在別家診所做的不是很滿意大小,想說因我看到元禾雅的廣告,想說魔滴很自然,我到了他們診所現場去諮詢,他們拿了很多一樣網站上那些網紅的案例照片給我看,一邊遊說我要當天決定可以便宜我兩萬,要我當天趕快做決定(當時幾乎他們家每個服務人員和主管都一起起鬨要我當天決定)當時我被有種強迫要趕快買單的感覺..最後就答應了。後來我做完他們家的魔滴後,問題來了....我兩邊胸部一高一低很嚴重,已經不是脫下衣服才看的出來,嚴重程度已經到穿T恤也看得出來胸部歪歪的,重點當初的傷口縫線都沒有幫我縫的很好,害我後來傷口發炎,變成很難看的疤痕。更過份的是,事後他們家找各種理由推卸說不是他們的問題。還說如果我硬要堅持就會對我提告,還打電話到我公司恐嚇我,給妳看我當時做壞的魔滴和傷口照...。(見公證書圖8至12) 4 尹若綺 109年5月1日後某日 好扯喔!我有個女網友網紅朋友也是和他們家簽到像妳說的合約內容!覺得不能姑息這種行為欺騙大眾!他們家我去過一次幫我做隆乳,也是看了妳的廣告想說去做!結果做的超級失敗!左右奶高低不說,事後服務態度又很差,不承認他們做壞,原本沒有左右高低被他們做成這樣,法務人員甚至態度強勢惡劣,害我白白花了近30萬,事後自掏腰包還去別間診所重做,那間診所笑說他們收過被xx雅診所做壞的客人很多,千金難買早知道,相信莉亞真的遇到了差勁的診所,因為我自己也是他們家的受害者,奉勸大家別再被他們家的不實宣傳給欺騙了!!(見公證書圖55) 5 艾莉絲 109年5月1日後某日 1.我看到他們和「壹週刊」都是一夥的啊!一起寫一堆人身攻擊的砲莉亞!這麼會欺騙信任他們的消費者,根本才是最大家的金光黨詐騙超大集團。(見公證書圖53、93) 2.與編號4之誹謗言論同。(見公證書圖53、107) 6 李筱晴 109年5月3日後某日 莉亞,是這樣的我於前幾個月前在元+雅這家廣告「打很大」的醫美診所動了號稱術後看不到疤痕,或是疤痕界於0.5-1公分的微創手術。因開刀後傷口和診所術前敘述不同,也就是傷口很大的意思,且醫師完全沒做術前評估,又很急著要我下決定。最後就是很有效率的收錢,卻草草開刀了事,傷口真的有夠大!且價格是別家的兩倍,完全不知道在貴什麼,還說醫生是台灣前100名外科醫師。而且最恐怖的是,這家診所完全不允許別人在網路上分享負評,我PO文完隔天,才過了10幾個小時,立馬接到診所電話,要求我刪掉文章,說什麼他們都有錄音錄影,很重視診所聲譽,要求我把文章刪掉,說我是不實指控,如果不刪就要告我誹謗!拜託!如果技術、服務好的話,我在網路上推薦都來不及了好嗎?後來它們還打電話到我單位騷擾,說什麼我有法律問題什麼的,也沒講清楚是什麼事,公司還把我找去了解以為我在外面有欠債。一直到PO文完的第10天,我收到了存證信函...而且他不只寄家裡!!連公司都寄!!裡面說我在這個版上PO的文章是不實指控,就是要告我的意思!!但我說的都是事實!!有人說可能只是嚇嚇我,但我真的覺得他們醫美財力雄厚,畢竟收費是別人的兩倍,都拿來打廣告和請律師了吧!(技術什麼的就另當別論了...)所以還是刪文了(很沒種)。我這種市井小民,拿了存了將近兩個月的薪水,去做了這個手術,卻得到比其他版上分享做了同樣手術的版友,還要大很多的傷口,價格還是我一半...造成術後恢復期拉長及上班不方便須延後請假等。難道身為一個消費者不能分享自己的真實感受嗎?真是對這家醫美診所感到失望...也奉勸醫美版友們,不是貴就一定好!千萬不要看到廣告就傻傻相信!(好吧我真的被廣告騙了!廣告真的有用可以騙人!)以上為做夢文。(見公證書圖31、46至47)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