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光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813、1985、2030、2152、2407、2544、2765、2892、3049、324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光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再者,依據西元2018年美國FDA網站公布尿液中於施用海洛因、嗎啡後可檢出之時限為1至3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可檢出之時限為2至3天,惟毒品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案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及108年1月31日FDA管字第1089000957號函參照,以上均為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併予說明。
四、經查:
㈠、被告田光華於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誤,且其分別為警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人員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6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執行完畢,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程序,係針對受處分人所為保安處分,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性質上為一療程,而非懲罰,並屬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法院僅得就其聲請審查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為「初犯」或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後再犯」而為准駁之裁定,並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又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特別賦予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且此非「觀察、勒戒」前置處分,也與被告是否判刑之追訴要件無關,亦即此乃檢察官之裁量權,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縱使於審查檢察官之裁量有無違法時,也僅能自卷證資料為最低限度之審查。
㈣、本件聲請書已載明被告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且因戒癮治療程序無法在監所內為之,自難予以從事戒癮治療之餘地等語。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撤銷假釋,於111年12月7日入監執行殘刑2年6月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4年6月12日,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規定,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表編號 施用毒品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採尿時間 驗尿結果 查獲經過 證據 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1月26日晚上8時許 高雄市大寮區永芳街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111年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2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813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1年5月16日某時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摻入香菸吸食 111年5月17日上午11時43分許 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6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1985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1年5月21日上午11時28分以後某時(不含採尿前受公權力拘束期間)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摻入香菸吸食 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28分許 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6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6月6日某時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先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6月7日下午4時29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6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1年6月25日下午2時40分以後某時(不含採尿前受公權力拘束期間)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摻入香菸吸食 111年6月28日下午2時40分許 可待因、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7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毒偵字第2407號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14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96小時」,予以更正)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14分許 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7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2544號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7月26日下午3時33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96小時」,予以更正)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1年7月26日下午3時33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8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8月7日某時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1年8月9日下午3時16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8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2892號 9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8月15日晚上10時許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先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8月18日上午1時4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於111年8月17日晚上11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葉來春,在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及自由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 勘察採證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姓名代號對照表(尿液編號:屏民生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111年9月13日檢驗報告(申請文號:屏民生00000000) 112年度毒偵字第385號 1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1年8月25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96小時」,予以更正)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摻入香菸吸食 111年8月25日上午11時15分許 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9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 1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1年9月27日下午15時50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聲請意旨記載「回溯96小時」,予以更正) 高雄市大寮區朋友家中(詳細地址不明) 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111年9月27日下午3時50分許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 經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高雄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11年10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