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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毒聲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慧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3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慧珊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高慧珊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16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尿液代碼、檢體編號:A111226號)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11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A111226號)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5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4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件是被告於上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上述說明,自應再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㈢、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程序,係針對受處分人所為保安處分,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性質上為一療程,而非懲罰,並屬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法院僅得就其聲請審查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為「初犯」或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後再犯」而為准駁之裁定,並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又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特別賦予檢察官之職權,非法院所得審酌,且此非「觀察、勒戒」前置處分,也與被告是否判刑之追訴要件無關,亦即此乃檢察官之裁量權,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縱使於審查檢察官之裁量有無違法時,也僅能自卷證資料為最低限度之審查。

㈣、本件聲請書已載明被告有多起毒品前科,亦有多起遭通緝之紀錄,其於具強制處分之刑事程序既曾多次遭通緝,則於較為寬鬆之緩起訴處分,實難期待其會確實履行緩起訴條件;再者,被告之男友吳明聰亦為施用毒品人士,足見與被告密切接觸之人亦為施用及持有毒品人士,為使其短期內專心戒除毒癮,認本件不宜給予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語。而依卷證資料所示,被告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入監執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本次吸食之毒品係由一名真實年籍不詳、綽號「豪哥」之成年男子提供,被告與該男子為朋友關係,可見被告有毒品來源、法治觀念淡薄,於得任意與外界接觸之環境,欠缺相關強而有力之約束機制,面對隨手可得之毒品誘惑,難以期待被告有戒除毒癮之自律及決心,從而,檢察官考量本案具體情節,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核其此部分職權之行使尚屬合法,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