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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8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詹智盛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2年度執聲他字第189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尚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智盛(下稱受刑人)前因⑴違反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6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違反附表二所示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等4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⑶違反附表三所示加重竊盜等18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上開⑴至⑶案件接續執行,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觀諸本件聲明異議之案號雖記載「112年度執聲他字第1893號」,然其內容僅係指摘上開裁定所定之各罪多為施用毒品或竊盜等罪,其犯罪類型、態樣相似,上開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顯然過重,有違量刑裁量應遵循之比例及平等原則,責罰顯不相當,請求本院撤銷上開⑵、⑶裁定,就受刑人全部案件擇一對受刑人有刑之基準日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倘聲明異議人對於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不服,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請求撤銷原裁定及重新定應執行刑,其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9日回溯5日內某時 97.12.25 97.12.29 97.03.0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109號 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3455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5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752號 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判決日期 98.07.03 99.03.25 105.08.3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簡字第2752號 98年度易字第122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確定日期 98.08.10 99.04.19 105.10.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345號(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01號(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841號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毀越牆垣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 月4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11月14、15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29、2411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29、2411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2日 105年5月2日 105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06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06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78號

編 號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1月14、15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79號附表三: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備註 1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3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39號 104年7月9日 104年8月7日 ⑴編號1、2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⑵編號3、4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⑶編號9至11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⑷編號12至15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⑸編號16、17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⑹編號1至17經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 2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3年10月5日 3 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9月22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10月12日 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4年5月10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 104年10月5日 104年11月3日 6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4年5月14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104年12月28日 105年1月18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月 104年5月27日 高雄地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 104年12月28日 104年12月28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5月27日 9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4年8月4日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6號 105年1月28日 105年3月1日 10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04年5月18日晚間7時許至同年月20日晚間10時間某時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4年4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至同年月6日下午1時間某時 12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99年10月24日13時30分至翌 (25)日7時45分間之某時許 高雄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76號 106年1月10日 106年2月7日 13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3年9月19日 14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4年6月18日 15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4年7月26日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15日 17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22日 18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8月3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762號 109年6月12日 109年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