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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卓家玄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卓家玄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1275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號、103年度簡字第239號、104年度壢簡字第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6月、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向桃園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93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甲案〉;②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23號、104年度訴字第53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96號、104年度易字第1169號、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104年度易字第26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87號、108年度易字第3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3月、7月(共16罪)、3月(共4罪)、4月(共5罪)、3月(共9罪)、9月(共120罪)、5月、4月(共12罪)、11月、9月15日、8月、3月(共21罪)、2月(共4罪)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確定,嗣經桃園地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換發執行指揮書〈下稱乙案〉。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567號、111年度執他字第3649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225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㈡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稱其具狀向高雄地檢多次聲請核

發執行指揮書,且桃園地檢亦囑託高雄地檢代為換發乙案之執行指揮書,然高雄地檢均未有下文等語,並無敘及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之情形,又本件高雄地檢執行檢察官經查核後除於112年1月16日以雄檢信嵋111年度執更助225字第1129004244號、第1129004246號函將無法代為執行之意旨函覆予桃園地檢外(見高雄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225號執行卷宗),並未就聲明異議人前揭案件為任何積極執行之指揮乙情,有上開甲、乙案執行卷宗在卷可按,則在檢察官未為處分前,即無所謂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是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指事項,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程序或方法無關,而非聲明異議所得審究,受刑人執此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受刑人如有不服高雄地檢署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行政爭訟途徑謀求救濟,一併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