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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孫名慧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51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按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定有明文。是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必須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其中之一始可為之,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51號被告吳豐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孫名慧聲請法官迴避等情。茲因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依法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