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 明 人即受判決人 程擎天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84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暨聲明裁定書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之「主文」有疑義為限,至於有罪判決文義之外,如法庭成員之組成、內部事務分配等,則不許聲明疑義。蓋本條之規範目的,在於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未能明瞭,恐影響於刑之執行,故賦予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解釋,以免執行發生疑義。
三、本件聲明人即受判決人程擎天(下稱聲明人)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判處「程擎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主文文義甚為明確,顯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觀之聲明人聲明疑義意旨,經核係就本案審理庭別是否為金融專庭之情形為爭執,而非本院上開判決之
主文有何疑義,非屬聲明疑義之範圍,是本件聲明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聲明人就本庭是否為「專業法庭」提出疑義部分,查承審法官職務內容及案件應由何股別進行審理或續行審理等,均屬法院內部事務分配事宜,亦有當年度之事務分配準則可以參考,本庭乃本院成立之金融專庭,此有000年0月00日生效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各類專業法庭(股)設置情形表可參,故本庭受理本案而為審判,並無違法,附此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