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5號自 訴 人 林靖男自訴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被 告 林于盛
何淑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于盛、何淑美均無罪。
理 由
一、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得撤回自訴之案件,係以訴追之內容屬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為其要件。自訴代理人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當庭撤回被告林于盛、何淑美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之自訴(審自卷第201頁、自字卷第53頁),惟上開2罪名,均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尚不生撤回自訴之效力,合先敘明。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于盛、何淑美為母子關係,被告林于盛係自訴人之姪子。被告何淑美向自訴人誆稱「要幫忙辦理自訴人配偶李玉秀過世後之繼承登記」等語,要求自訴人配合辦理印鑑證明,自訴人不疑有他,遂配合辦理。嗣經自訴人之女發現被告何淑美利用自訴人辦理印鑑證明之機會,先將自訴人之戶籍地自「高雄市○○區○○路000號」遷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復於111年8月2日,被告2人未經自訴人之同意,偽造不實之買賣契約,佯稱自訴人以新臺幣(下同)210萬6,300元之價金,將「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及土地售予被告林于盛,並於111年8月25日持上開偽造之買賣契約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被告2人從未給付上開款項予自訴人,顯無買賣之事實。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置之自訴制度,誡命自訴人須委任具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乃使律師基於類似公訴案件之檢察官訴訟地位,就具體之自訴案件,代理自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就所自訴之客觀構成犯罪之要件事實,負實質之舉證責任,並所指明之證明方法,須依嚴格證明法則,說服法院認被告確係犯罪之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罪,或自訴人所指證明之方法,均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容有不足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四、本件自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㈠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2月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V003674號函、㈡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鳳山區道爺廍段0000-0000地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鳳山區道爺廍段00000-000建號、㈢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㈣Google地圖資料、㈤自訴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查詢、㈥111年8月2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1紙、㈦111年8月30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共3紙、㈧被告林于盛庭呈之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㈨自訴人自書之數字、㈩111年9月12日、同年月19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各1紙、自訴人之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出院病摘(入院日期111年9月12日、出院日期111年10月3日)、自訴人之111年9月12日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輸血同意書,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於111年8月2日被告林于盛與自訴人簽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被告林于盛與自訴人間之不動產買賣是真實的,出於自訴人之本意,並無詐欺情事,有買賣契約書及簽約時錄音錄影檔、授權書及印鑑證明可佐等語。經查:
㈠被告林于盛、何淑美為母子關係,被告林于盛係自訴人之姪
子。被告2人與自訴人於111年8月2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代書李秀美營業處所,簽立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以自訴人為出賣人,被告林于盛為買受人,買賣標的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及高雄市○○區道○○段000地號之土地,買賣價金為310萬元。被告林于盛於111年8月3日、22日、30日分別轉帳30萬元、32萬2,402元、230萬元至自訴人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111年8月31日自上開帳戶分別轉帳180萬元、64萬元給林威良、被告林于盛各節,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自字卷第63頁),核與證人林威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自字卷第114至12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日高市地民價字第11270149000號函暨111年三鳳登字第023400號登記文件影本(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林于盛身分證影本、林靖男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門牌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等,審自卷第67至9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4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23735號函暨林靖男之帳戶交易明細表(自字卷第23至25頁)、112年5月1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27408號函暨林于盛之2帳戶交易明細表(自字卷第33至39頁)、被告2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印鑑證明及授權書(自字卷第69至8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㈡本院勘驗被告2人所提出之111年8月2日簽立買賣契約錄影錄
音檔案,勘驗結果:⑴錄影畫面播放流暢並無剪輯之痕跡,畫面中之人物影像、對話內容均係呈現自然、無修改痕跡。⑵上開錄影畫面係被告何淑美(未入鏡)拍攝自訴人、代書李秀美、被告林于盛簽訂本案不動產買賣契約之過程,畫面主要集中在自訴人與代書。在雙方簽約過程中,代書先逐一向自訴人講解契約各條款之內容,期間自訴人與代書多有眼神接觸,自訴人亦會隨著代書的語句頻頻點頭或表示「嗯」之回答,自訴人之反應雖略有緩慢,但其與代書互動,並無答非所問或詞不達意之情形。代書向自訴人講解完畢後,將契約書遞交給自訴人、被告林于盛確認雙方之契約內容,自訴人稱信任代書之專業毋庸再確認,被告林于盛則詳細閱讀契約書內容,期間自訴人一直坐在旁邊觀看,偶爾面向被告林于盛說話,雙方態度和善,情緒平穩,氣氛平和。此有本院112年6月19日勘驗筆錄存卷足憑(勘驗內容詳如附件,自字卷第56至62頁)。顯見自訴人簽約時意識清楚,在雙方簽約過程中,代書有逐一向自訴人講解契約各條款之內容,並請自訴人確認契約內容,可見自訴人對於本件不動產出售予被告林于盛有所認識,並理解其意義。是故,被告2人辯稱自訴人係本於自由意志,將本件不動產出售予被告林于盛乙節,應屬實在。
㈢再者,自訴人之印鑑證明記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印鑑登記日期及申請日期均為「111年8月1日」,此有印鑑證明存卷可考(自字卷第81頁),與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日期「111年8月2日」僅相隔一日;又查,自訴人之配偶李玉秀係於109年2月6日死亡,此有自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存卷可考(審自卷第93頁),而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標的係自訴人名下之土地及房屋,有前揭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可佐(審自卷第97、99頁),並非配偶李玉秀名下遺產,堪認自訴人辦理印鑑證明之目的應係為111年8月2日買賣本件不動產,而自訴意旨主張被告何淑美向自訴人誆稱「要幫忙辦理自訴人配偶李玉秀過世後之繼承登記」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此部分主張,礙難採信。
㈣復查,被告何淑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11年8月31日我從自
訴人之兆豐銀行帳戶轉帳180萬元給林威良、64萬元給林于盛,係因自訴人表示該2人以後要祭拜之故,自訴人擔心自己倒下去,女兒會將起家厝賣掉,祖先無人祭拜等語(自字卷第55頁),證人林威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某一次去拜訪自訴人,自訴人向我和林于盛表示以後祖先沒人祭拜,要贈與我們兄弟一筆錢,之後由我們承擔祭祀祖先的責任,所以111年8月31日我的帳戶有一筆180萬元入帳,就是自訴人要給我的等語(自字卷第118至119頁)。參以自訴人於111年8月30日出具之授權書記載:「本人(按:即自訴人)擬將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的款項授權由弟婦何淑美全權處理。一、贈與姪子林于盛、林威良共新台幣244萬元(必須承擔日後祭拜祖先)。二、返還弟婦何淑美當年購買父母之靈骨塔位款項。三、補償弟婦何淑美當年照顧母親晚年的生活起居。恐口說無憑,特例此授權書為據」等語,並有自訴人之簽名及用印(自字卷第83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111年8月2日立契約書人「林靖男」之簽名(審自卷第119頁)、111年8月30日授權書上「林靖男」之簽名(自字卷第83頁)、自訴人自書之數字上「林靖男」之簽名(審自卷第155頁)、刑事委任狀上「林靖男」之簽名(審自卷第31頁),勘驗結果:上開4份文書「林靖男」簽名之運筆書寫方式、結構、字型均相符,應為同一人筆跡,此有本院112年8月15日勘驗筆錄存卷足憑(自字卷第124至125頁)。又,依自訴人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確於111年8月31日轉帳180萬元、64萬元至林威良、被告林于盛之帳戶,核與上開授權書所載「贈與姪子林于盛、林威良共新台幣244萬元」相符。益證被告何淑美上開供述內容,與客觀證據相符,可以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林于盛與自訴人間之本件不動產買賣,應係出於自訴人之自由意志所為,雙方達成買賣不動產之意思合致,成立買賣契約,被告2人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自難認被告2人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犯行。至自訴人主張被告何淑美利用自訴人辦理印鑑證明之機會,先將自訴人之戶籍地自「高雄市○○區○○路000號」遷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部分,因辦理印鑑證明應係為辦理本件不動產買賣之移轉登記,並非為「辦理自訴人配偶李玉秀過世後之繼承登記」,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況自訴人就此部分未為任何舉證,自難認此部分被告2人有何犯嫌。是故,自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件:本院於112年6月19日勘驗自訴人與被告林于盛於111年8月2日簽立買賣契約錄影錄音檔案 壹、勘驗標的: 一、檔案名稱「IMG_2157」 二、檔案名稱「IMG_2158」 貳、勘驗內容: 一、檔案名稱「IMG_2157」 何淑美:來,好,你講。 代 書:林先生,你今天要賣的房子是鳳山五甲一路… 林靖男:嗯…(隨著代書斷句點頭) 代 書:…192巷61號(林靖男點頭),要賣給林敬恆(同音)… 林靖男:(面向著拍攝者)阿這個…這個我女兒可能也會… 何淑美:不會啦!不會啦!不會啦! 林靖男:不會嗎? 代 書:這樣啦(林靖男轉回頭看向桌面,聆聽解說),你賣的這個面積是、土地面積是49平方公尺(畫面可見契約書為粉紅色封面)… 林靖男:嗯…(林靖男點頭) 代 書:…房子是一樓跟二樓加起來83.2平方公尺,賣的金額…你這個,賣他310萬對不對?(林靖男「嗯」了一聲)現在就是說,簽約跟資料拿過來順便用印(林靖男點頭)先付你30萬,第二期稅單出來、增值稅出來再付你50萬,最後尾款是230萬這樣(林靖男抬頭看著代書聽其講解);那土地增值稅幫你申請自用的,但如果你用過就不能申請自用的了,我先跟你講… 林靖男:有買賣過就不行了? 代 書:對,現在就是增值稅由你付,契稅由他、由買的人付,像地價稅、房屋稅算到交屋為準,這個負擔(林靖男點頭)…如果過戶完…如果說如果過戶你們是要用匯款現金給他(抬頭看向拍攝者詢問)? 何淑美:嗯,匯到戶頭。 代 書:匯到戶頭? 何淑美:嗯。 代 書:好啦,那就是,尾款就是…反正錢都匯到你的戶頭就對了,這樣你有沒有什麼意見?(抬頭看向林靖男詢問)你看這樣對不對? 林靖男:沒啦,沒有意見啦,反正我就自己一個人,老了,再來、我如果倒了就睡在旁邊公園… 代 書:好,這樣…如果你覺得對,那我們今天就是簽約,跟順便用印,不然合約書給你看一下好不好?(將合約書遞給林靖男) 林靖男:不用啦… 代 書:不用喔? 林靖男:你這專門的… 代 書:弟弟你要不要看一下?(將契約書遞給林于盛) 林靖男:…幾歲了還在叫弟弟…(笑) 代 書:你要看…那個阿…我是都有幫你們…他都有…電話你們就是…要寫、要留這樣…(面向林于盛、手指契約書講解)就三百一嘛,三百一第一期就付30萬、第二期就稅單出來是50萬,最後一期就是尾款… (林于盛閱覽契約書,林靖男神態自若坐在一旁) 代 書:…增值稅由、由那個(指向林靖男)賣方,買方還會再退稅,你如果…費用… (林于盛閱覽契約書) 代 書:(伸手指向契約書向林于盛解說)這個是土地的、這個是房子,他這個房子…(轉頭詢問林靖男)你這間房子64年那時候就買了? 林靖男:嗯,很早很早。 代 書:喔!幾十年了… 代 書:這樣,如果沒問題的話,就麻煩你們雙方… 林靖男:我這間房子原本打算…用這樣算買賣,看賣多少,我也老了、如果百年後…百年後,就看這些孩子…(林靖男面向林于盛述說,語氣平和) 林于盛:好(點頭)。 林靖男:我一個人而已,阿公阿嬤、也是你的阿公阿嬤… 林于盛:(點頭) 代 書:對啦、對啦…這樣,我拿那個…我再來拿一支黑色的筆、也同樣的筆…(起身)要給你簽名。 林靖男:(面向林于盛述說,語氣平和)現在裡面都放我的東西,本來我就是…(笑語)沒怎麼搬,本來我就慢慢在清… 代 書:來,我跟你講,林先生你要簽這裡(手指契約書某處)、我用鉛筆幫你勾起來,(回頭面向林于盛)啊你呢,你是第一個,你是…那個…這邊?(與林于盛一同手指契約書某處)…對…我身份證字號有幫你們寫下去了… 代 書:(離開錄影畫面)阿我幫你勾一下…這樣你才知道…(進入錄影畫面,手持鉛筆於契約書上做記號)你要簽、簽這裡…簽這個、我幫你畫起來,來(將黑筆交給林靖男)…這裡…總共、(拿起契約書、指向某處,林靖男低頭觀看)你要簽這個…這裡、賣方,阿你電話留著,這邊要寫電話,這邊寫電話、這邊寫名字(代書以筆指向契約書某處,林靖男低頭觀看、自行書寫)。 二、檔案名稱「IMG_2158」 林靖男:(低頭觀看契約書、自行書寫)這邊寫名字? 代 書:(語氣溫和)沒關係,你慢慢寫。 林靖男:07… 代 書:不用寫07、不用寫07,那個知道的…你高雄的看一下就…7、4? 林靖男:776、776… 代 書:776…嘿嘿…2、3、9、8(邊觀看林靖男書寫邊唸出數字)。好,這樣一份,要有三本,三本、來、麻煩…(邊打開第二份契約書予林靖男、邊向林于盛說)阿你也要寫哦! 林于盛:有阿! 代 書:有三本,你寫一本,可是三本都要簽哦! 代 書:(打開第二份契約書予林靖男、指向契約書某處)你一樣這邊、我沒有幫你勾、你是要簽這邊 林靖男:嗯…簽這裡?(在代書手指處自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 代 書:對。 林靖男:像上面這樣? 代 書:對、對、對,比較熟悉了。 林靖男:(於契約書上自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 代 書:(持續關注林靖男填寫情形)這邊電話… 林靖男:(繼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 代 書:來,這邊還有一份…(將第三份契約書交予林靖男書寫),要一式三份。 林靖男:(指向交予林于盛之第二份契約書)…我女兒… 代 書:沒關係啦!來、這邊…(以筆指向第三份契約書某處),這邊簽你的名字。 林靖男:這邊賣方?(於契約書上自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 代 書:賣方、對! 林靖男:(於第三份契約書上自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現在… 代 書:不會啦,這個不會那個…(於第三份契約書上自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好,電話這邊…(林靖男繼續於第三份契約書上自行書寫,神態平和、專注),這樣,好,來,今天是111年8月2日… 林靖男:111啦。 代 書:111、8月2號。來,你們雙方的印章要拿出來,我幫你們蓋用(代書於契約書上書寫),那個印章要蓋、合約書要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