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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緝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883、30940號、97年度偵字第869、14551、16977、6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