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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程豐選任辯護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張程豐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