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其文指定辯護人 岳忠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固有明文;惟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意旨,上開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自應繼續審判。
二、本件被告王其文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767號裁定停止審判;嗣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揭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