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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烱燁

住○○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11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裁定正本法官欄原記載「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11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裁定原本之法官欄為「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有該判決原本可考,是原判決正本就此部分載為「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核與原本記載不符,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