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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志選任辯護人 蔡琇如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435號、108年度偵字第14542號、108年度偵字第17505號、109年度偵字第7497號、109年度偵字第9419號、109年度偵字第1639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1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明志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1萬2543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林明志係小太陽集團之負責人,該集團旗下企業包含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解散,下稱小太陽公司)、可以科技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可以公司)、鉅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0月23日解散,下稱鉅富公司)、文山首優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8日廢止登記,下稱文山公司)等公司,綜理上開公司之決策、經營及財務;曾照清為林明志之助理,亦係鉅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明志、曾照清均明知上述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仍為下列行為:

(一)以鉅富公司為吸金主體之部分於民國107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某日止,林明志指示曾照清(已判刑2年確定)擔任鉅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明志則為實際負責人兼經理,均為法人行為之負責人,明知鉅富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其二人仍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在高雄、桃園等地,由林明志舉辦「比特幣煉金術」投資案之說明會並上台宣講,或以在網路刊登廣告、在LINE投資群組邀約等方式,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曾照清則在說明會協助茶點等雜務,並以鉅富公司代表人身分在LINE投資群組內附和林明志邀約投資之說法。該投資方案宣稱之內容分為2種,第1種係每單位新臺幣(下同)9萬元,每週可領取7500元或1萬元之紅利,3個月或9週即可領回相當投資金額之紅利,後續可依投資金額比例繼續分配盈餘;第2種則係每單位3000元,每週可領取250元,12週即可領回相當投資金額之紅利,後續亦可依投資金額比例繼續分配盈餘,而保證可領回年息約433.33%或577.77%之紅利。若投資人決定投資,即由曾照清以鉅富公司代表人之名義出面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契約書,投資人旋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林明志或曾照清,或匯入鉅富公司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林明志另擔任負責人之小太陽公司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二人共計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投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196萬6449元)。

(二)以文山公司為吸金主體之部分林明志於107年10月間,因上述比特幣煉金術投資方案資金周轉困難,自同年12月間起,另基於違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以文山公司名義推出「中興商圈套房持分」「生技公司股權持分」「小美樂公司股權持分」及「小叮噹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權」等名目之投資案,並透過網路,或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天成飯店等地舉辦說明會、或在LINE投資群組邀約等方式,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該等投資案之內容均為:每單位投資金額為1萬元,每週可領取紅利800元或400元(視投資時間而有不同,若為早期投資者,可領取之紅利較高),共可領取50週,期滿時投資人可領回投資金額4倍或2倍之金額。若投資人決定投資,應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林明志,或匯入文山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明志共計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投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614萬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朱益薪等人告發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 由

一、事證認定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訴緝卷一第200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基本事實㈠被告對於鉅富公司吸金犯行已坦承在卷,核與證人朱金源、

葉政穎、黃彥澤、潘德興、唐豊鈞、王贊福、曾照清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鉅富公司、小太陽公司之公司資料、聯邦銀行函附鉅富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小太陽公司中信銀行帳戶107年1月1日至107年3月1日異動明細、中信銀行函附小太陽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王贊福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比特幣煉金術」之投資方案宣傳資料、鉅富投資回本名冊、統計投資額、虛擬貨幣特定人私募合議投資合約書A、B方案及附件、匯款記錄及領取紅利之帳戶資金明細、鉅富公司網頁、LINE群組「鉅富挖礦機主股東聯盟群組」之對話内容、LINE群組「小太陽鉅富股東群組」之對話記錄等可資佐證。

㈡關於文山公司吸金犯行部分,亦據被告在本院供認不諱,核

與證人唐宇煬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證人莊宗元、吳思旻、陳嬿如、王露雲、彭政輝、蘇家駒、王金鳳、林麗惠於警詢、偵訊中;證人王贊福於警詢及審理中;證人曾照清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證述大致相符。且有「中興商圈套房持分」投資宣傳資料、簡報檔、說明會照片、天成飯店記者會通知、投資方案之說明資料與被告名片;中興商圈LINE群組對話紀錄、被告於LINE群組推廣中興商圈投資方案之對話內容、被告與彭政輝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在LINE群組之訊息。

復有文山首優資金表方案內容及每週對帳,被告隨身碟之文山首優資金表各投資方案之吸收資金統計資料、文山公司統計投資額、各方案之投資名冊、唐宇煬提供之投資名冊等在卷可資佐證。故有關此二部分之基本犯罪事實,均堪以認定。

(三)辯解說明㈠辯護意旨雖謂:犯罪事實㈠之投資合約書是返還本金,盈餘則

發放比特幣,需視當期挖礦效益而定云云。依卷附「比特幣煉金術」之投資方案宣傳資料,固有「簽約保證3個月回本」「簽約保證4個月回本」之記載。然虛擬貨幣特定人私募合議投資合約書A方案及B方案之內容,就每期返還之金額,載明屬於「盈餘分配」,且在經過3個月或9週(A方案)、或12週(B方案)已領回相當於本金之數額後,仍記載後續有盈餘分配,則該每期領回之金額,顯係相當於紅利之性質,而非本金。否則,若僅係將本金發還,後續當無從再有盈餘分配,是前述「回本」之記載,應係領回相當於本金數額之「紅利」之意,此部分亦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明在卷(偵三卷第212至213頁)。依前述投資合約書之記載,第1種投資方案,係約定投資每單位9萬元,每週可領取7,500元或1萬元之紅利;第2種投資方案,係約定投資每單位3,000元,每週可領取250元,以1年約52週計算,則年息達433.33%或577.77%(計算式:7500*52/90000=433.33%、10000*52/90000=

577.77%、250*52/3000=433.33%),惟依中央銀行統計臺灣地區金融市場於107年間,國內五大銀行之定期存款年利率均在約1%至2%以下等情。故本件「比特幣煉金術」投資方案與投資人所簽訂每期保證可獲得之紅利,相較於當時上述銀行存款利率或民間借貸利率,顯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㈡辯護意旨另以犯罪事實㈡之投資合約書,已修改為分派收益應

視專案經營之獲利而定,是否符合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似有審酌空間云云。按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參照)。被告透過上開話術及手法,招攬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參與投資。投資報酬率已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民法法定利率甚多,使上開投資人受該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應已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另投資行為雖得獲取較高利潤,然亦伴隨相當風險,縱被告於招攬投資人參與投資時,曾告知投資風險評估之事,但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避免投資大眾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被告透過招攬不特定人吸金,本已製造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自不能因曾向投資人,告知投資風險評估之事,即免除其罪責。否則藉由告知投資風險評估之事,將使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為具文。辯護人上開所辯,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㈢本件共計招攬如附表所示之人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已認定如前,其中固有被告及曾照清所投資之金額,惟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共同違法吸金所得之財物,應屬於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是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仍應列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故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吸收之資金,應為附表一、二所示投資金額之總合。另虛擬貨幣特定人私募合議投資合約書B方案固記載劉昱萱有簽立上開投資合約書,然依鉅富投資回本名冊之記載,並未列載已收取該部分之投資金額,起訴書之附表亦未認列該金額,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認鉅富公司確已收取該筆款項,故本判決亦不列記前揭投資金額,僅將該份投資合約書當作投資方案B方案內容之範本,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說明

(一)關於鉅富公司㈠被告雖非鉅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為實際負責人兼經理,

綜理該公司「比特幣煉金術」投資案之決策、經營等事務,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行為負責人,其以上開投資案之名義,向不特定之人招攬並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收受存款論,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其與曾照清就此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二人均基於單一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多次吸金,核其行為性質,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一罪。

㈡起訴書雖僅記載本件係由被告舉辦「比特幣煉金術」投資案

之說明會,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惟參考證人朱金源、蔡政穎、潘德興等人證詞,本件尚有以在網路刊登廣告、在LINE投資群組邀約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並有「比特幣煉金術」之投資方案宣傳資料、鉅富公司網頁、LINE群組之對話記錄可佐。再依曾照清之供述,佐以LINE群組「鉅富挖礦機主股東聯盟群組」之對話內容,被告確實以「@商務中心總管--曾照清」之暱稱參與該群組,亦足認其於本件「比特幣煉金術」投資案之分工情形,尚有在投資說明會中協助茶點等雜務,且在LINE投資群組內附和林明志邀約投資之說法等情,起訴書所載應予補充。

㈢另起訴書固認為本件投資案,第1種係投資比特幣礦機,第2

種係投資虛擬礦工。然依卷附鉅富投資回本名冊之記載,投資方案欄位僅記載「A」或「B」,而證人即負責製作上開名冊之王贊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比特幣的方案有2種,A方案與B方案的差別是金額大小,「A」是9萬元,「2A」是指2個單位等語,此觀以前述虛擬貨幣特定人私募合議投資合約書A方案及B方案之內容,僅有單位金額大小之區別,且投資合約書之名稱亦均係「虛擬貨幣」之投資合約書,自堪認上述2種投資方案皆係針對虛擬貨幣進行投資,A、B方案間僅投資單位為9萬元或3000元之差別,是起訴書之前揭記載應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卷內證據認定並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關於文山公司㈠被告為文山公司之負責人,綜理該公司上述投資案之決策、

經營,為法人行為負責人,其向不特定人招攬並收款,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收受存款論。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為,同犯上揭罪名,其基於單一目的所為之多次吸金,雖以不同投資方案招攬他人投資,然該等投資案之招攬時間、獲利內容均大致相同,僅名目有異,仍屬集合犯一罪。

㈡起訴書雖僅記載本件係由被告以網路或舉辦說明會之方式,

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惟依證人吳思旻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有成立中興商圈的LINE投資群組,內容大多是討論該投資專案的事宜,有時還會張貼其他投資專案邀約他人投資等方式,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投資,並有「中興商圈」LINE群組之對話記錄,被告於LINE群組推廣中興商圈投資方案之對話內容在卷可證,起訴書所載應予補充。

㈢起訴書所載附表二吸金數額共計625萬5千元,其依據為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所整理之投資人與投資金額總表,固非無據。惟該附表二編號173、176、177所載,分別與編號1

52、119、124重複計算,應予刪除。核上計算,此部分之吸金數額應為614萬元,公訴事實逾此數額部分,自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指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招攬之投資,因招攬時間、投資方案內容均明顯不同,足徵被告係基於不同之違法吸金犯意而分別為之,故被告此2次違法吸金行為,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量刑衡量

(一)我國財經犯罪之問題嚴重,不但造成國內經濟秩序陷入困境,甚至影響整體經濟之發展,腐蝕財經基石。究其原因,常是長期忽視財經犯罪之嚴重,或未提出解決對策,或未有效追訴處罰,致無法防制此一問題。司法對於檢察官之起訴,不能坐視行為人不法利得後,未能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卻無入監坐牢之成本,何況所為潛在危及國家之經濟與市場交易秩序。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途徑經營事業,賺取財富,先與曾照清共同以「比特幣煉金術」之投資方案;另再推出「中興商圈套房持分」「生技公司股權持分」「小美樂公司股權持分」及「小叮噹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權」等名目之投資案,向不特定之投資大眾宣稱高額報酬而非法吸金,不僅使投資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妨礙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吸金之規模各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即196萬6449元及614萬元)。衡酌其在本案犯行均立於掌控、支配之角色,暨本件總共吸金810萬6449元之規模。

(二)金融犯罪於科刑應斟酌之量刑因子,主要考量被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被害人損害程度,及犯罪後認錯與賠償之態度。此即「侵害之法益」(量化標準)「行為之情節」(質化標準)及「犯後之態度」(是否自白、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考量被告於本院緝獲後原否認犯罪,未見悔意,至112年12月29日審理時始全部認罪,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詳參附表一、二所示),亦有已和解後未依約履行(本院卷三第301頁、第432至433頁),或辯論終結後再與張治平、李施皎月和解(本院卷三第443至445頁)等犯後態度,參以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有傷害、背信、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毀棄損壞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前科,素行非佳。兼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院三卷第126頁),自述前有躁鬱症,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及病歷摘要表為憑,復經證人沈佳穎於本院證述無誤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法院應綜合斟酌被告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妥適裁量最終所應實現之刑罰。具體而言,如數罪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犯罪之時間、空間甚為密接之情形,則可認各罪間之獨立性偏低,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本件被告2次犯行所涉罪名相同、侵害法益不同、時空密接程度(間隔約2個月),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衡以被告係以上揭吸金手法為之,被害對象及行為期間各如附表一、二編號所列,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牟取不法利益共計810萬6449元,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其先前有正當工作,年紀尚輕,難免失慮,如因此過錯而受此重刑,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致其人格遭受完全性之抹滅。上述整體犯行所呈現之被告人格、犯罪傾向、應罰適當性,兼衡以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就其所犯2罪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四、沒收追徵

(一)關於鉅富公司被告共同非法吸金為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附表一所示吸金款項,其中已返還總金額之計算,包括投資人領取紅利取回之本金,以及因和解或調解所取得之金額。依此核算共計退還441,068元(計算方式即將附表一第五欄之返還總金額直線加總)。是扣除上開已退還被害人之本金,本案應返還被害人之吸金款項為1,525,381元(計算式:1,966,449-441,068=1,525,381) ,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二)關於文山公司㈠被告非法吸金為附表二編號1至175所示,所示吸金款項中,

已返還總金額之計算包括投資人領取紅利取回之本金,以及因和解或調解所取得之金額。依此核算共計退還1,452,838元(計算方式即將附表二第五欄之返還總金額直線加總)。是扣除上開已退還之金額,本案應返還被害人之吸金款項為4,687,162元(計算式:6,140,000-1,452,838=4,687,162) ,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㈡附表二編號16、84張紫涵、編號141湯存芳、編號153簡家丞

、編號154簡佳穎等被害人對林明志之債權,已悉數讓予編號9楊振國並由其與林明志和解。然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和解賠償之金額給付被害人,或實際犯罪所得明顯高於民事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或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之立法本旨。故計算沒收數額時,除犯罪行為人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外,被害人將其餘債權額度悉數讓與,債權受讓人與犯罪行為人即便和解,原犯罪所得仍應遵守上旨方式諭知沒收或追徵。

㈢綜上所述,經彙總被告上開各階段犯罪所得為6,212,543元(

計算式:1,525,381+4,687,162=6,212,543),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至於本件其餘扣案之物,或僅具證據性質,或與本案無關,均非供本件被告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皆非違禁物,爰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比特幣煉金術)項次 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 調解情形暨返還總金額(還本+還款) 相關資料出處 備註 1 林明志 107年2月1日 388,449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被告自有資金,非不法所得,且該數額之證據資料來源不明。 2 王贊福 107年2月6日 180,000 ①調解成立:願給付王贊福70,000元 ②已還本金11,0000元 ➜目前共返還11,0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11月29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三第7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 陳旺初 107年2月12日 18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陳旺初90, 000元 ➜目前共返還90, 000元(有附證明者)9 ①本院113年11月29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三第78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 葉政穎 107年2月26日 9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葉政穎65,000元(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 ➜目前共返還25, 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二第459-461頁) ②被告113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5頁) 就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無證據。 5 謝寧芬 107年2月26日 90,000 調解不成立:謝寧芬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25, 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二第453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 黃彥澤 107年2月26日 27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黃彥澤195,000元(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 ➜目前共返還75, 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二第509-510頁) ②被告113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5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就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無證據。 7 潘德興(即潘忠良) 107年3月1日 90,000 調解不成立:潘德興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17, 500元(有附證明者) 1.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二第453頁) 2.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8 朱金源(原名黃勇緯、朱益薪) 107年3月5日 138,000 ①被告稱已和解 ②調解不成立:朱金源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16,066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②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二第505頁) 9 沈宗佑 107年2月14日 270,000 被告稱已和解、已償還投資款270,000元,惟因卷內無沈宗佑資料,無法聯繫確認 ➜目前共返還0元(有附證明者) ①112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金訴緝卷二第100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③審理單(金訴緝卷二第261頁) 就被告稱已和解、已償還投資款270,000元無證據。 10 徐嘉鞠 107年2月14日 6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徐嘉鞠30, 000元 ➜目前共返還30,006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11月29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三第78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 曾宇德 107年2月6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14,996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2 何佳臻 107年2月22日 3,000 無 13 吳淳民 107年2月21日 5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吳淳民25, 000元(已給付3250元) ➜目前共返還28,25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11月29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三第78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吳淳民陳述意見狀(金訴緝卷三第299-301頁 14 曾照清 107年2月22日 4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40,000為被告給予之獎金,曾清照未實際出資。 2、曾清趙為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15 黃晨賓 不詳 6,000 16 劉德偉 107年2月13日 3,000 ➜目前共返還1,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7 林永裕 107年2月15日 3,000 ➜目前共返還1,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8 葉貞山 107年2月23日 3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為太陽能公司之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19 余佳霖 107年2月26日 3,000 無 20 張天祐 107年2月26日 3,000 無 21 王宗珉 107年2月25日 3,000 ➜目前共返還6,25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22 蔡伯彥 107年2月27日 3,000 ➜目前共返還1,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23 洪鴻岐 107年2月27日 3,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為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24 唐豊鈞 107年5月3日 30,000 無 1、110金訴157卷一第000-000 0、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全數用於購買唐豊鈞個人等額之礦機。 合計 1,966,449 441,068附表二(中興商圈套房持分等)編號 姓名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 調解情形暨返還總金額(還本+還款) 相關資料出處 備註 1 林明志 107年12月25日 3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被告自有資金,非不法所得。 2 唐豊鈞 107年12月25日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為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3 曾照清 不詳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為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4 莊宗元、莊夏寶玉 107年12月27日 6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莊宗元100,800元(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 ➜目前共返還59,2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二第459-461頁) ②被告113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5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就給付第一期款部分無證據。 108年2月23日 100,000 6 李素菁 107年12月27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64,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7年12月27日 60,000 8 詹朝傑 108年1月2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7,2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9 楊振國 107年12月28日 1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1,000元、代墊款20,000元 ②調解不成立(楊振國未到庭) ③編號16張子涵、編號84張子涵、編號153簡家丞、編號154號簡佳穎對於被告的債權業於112年9月15日經張子涵轉讓予楊振國、編號141號湯存芳對於被告的債權於114年2月13日已轉讓予楊振國,並由楊振國與被告於114年3月6日達成和解,已開始還款 ➜目前共返還21,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11年6月9日和解書(金訴緝卷三第127頁) ②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③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113年11月29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三第81頁) 5.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訴訟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就被告稱已代墊款20,000元無證據。 10 楊贊平 108年1月2日 10,000 已轉帳1000元 ➜目前共返還8,200元(有附證明者) ①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②line對話紀錄含轉帳1000元予楊贊平之資訊(金訴緝卷三第257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 黃秀英 108年1月2日 10,000 ①律師捨棄聲請黃秀英部分之調解 ②調解不成立(黃秀英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36,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3月26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303頁) ②113年11月29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三第81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4日 30,000 13 謝育泰 107年12月28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3,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4 陳建志 108年1月2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10,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 彭政輝 108年1月2日 20,000 ①彭政輝稱想調解,希望被告能夠還錢 ②被告稱彭政輝無投資,已對彭政輝提詐欺告訴 ①本院113年3月1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259頁) ②113年3月19日刑事訴訟陳報狀(三)(金訴緝卷二第269-270頁) 108年3月4日 120,000 16 張紫涵 108年1月3日 1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10,000元 ②調解不成立(張紫涵未到庭) ③債權讓與楊振國,已和解,並分期償還 ➜目前共返還13,2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113年11月29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三第81頁) ③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17 鍾學慶 108年1月3日 4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張紫涵代領) ➜目前共返還1,8200元(有附證明者) 1、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2、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8 鍾學慶 108年2月28日 30,000 19 葉文貞 108年1月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9,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20 周秀桂 108年1月9日 3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21,600元,已當場交付1000元。 ➜目前共返還9,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②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金訴緝卷三第227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21 位品鋒 108年1月10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0,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6日 10,000 108年2月28日 20,000 24 江政儒 108年1月10日 3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26,080元,惟卷內無電話資料,無從電詢確認給付金額 ➜目前共返還5,12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②本院113年3月18至2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267頁) 就被告稱和解返還26,080部份無證據。 25 林瑞文 108年1月11日 3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39,600元 ➜目前共返還30,2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就被告稱已和解返還39,600元,僅有19,800部份有證據。 108年1月22日(即起訴書編號54) 20,000 26 王黃秀貞 108年1月11日 6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43,200元 ➜目前共返還38,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就被告稱已和解返還43,200元,僅有21,600部份有證據。 27 蘇裕升 108年1月11日 15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114,000元,惟電話已暫停使用,無從電詢確認給付金額 ➜目前共返還99,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②本院113年3月18至2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287頁) 就被告稱已和解返還114,000元,僅有57,000部份有證據。 28 陳貞君 108年1月11日 9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68,400元 ➜目前共返還59,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68,400元部份僅34,200元部份有證據。 29 吳永仁 108年1月11日 10,000 ①被告稱已和解返還7,600元。 ②吳永仁稱全部金額7,600元,和解時被告有給錢應該是3,800元,剩下的3,800元有沒有給付不知道 ➜目前共返還6,6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②本院113年3月18至2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267頁)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7,600元部份僅3,800部份有證據。 30 吳思旻 108年1月11日 3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42,800元 ➜目前共返還42,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1 柳坤旺 108年1月12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8,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2 葉煒彤 108年1月12日 3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35,000元 ➜目前共返還35,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7日(即起訴書編號86) 90,000 33 鄭裕民 108年1月13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8,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4 吳佩穎 108年1月13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8,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5 黃國霖 108年1月11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62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6 趙中毅 108年1月14日 60,000 被告稱已和解 ➜目前共返還24,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和解部份無證據。 108年2月12日 60,000 38 沈欣蓓 108年1月12日 30,000 調解不成立:沈欣蓓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9,600元(有附證明者) 1、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單(金訴緝卷二第453頁) 2、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39 徐億光 108年1月15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0 林錦蓮 108年1月15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10,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26日 30,000 42 陳映臻 108年1月15日 15,000 ➜目前共返還2,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3 李田榮 108年1月15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4 方祥杰 108年1月15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5 許素滿 108年1月15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7,2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46 陳酉泉、廖彩淑 108年1月16日 100,000 ①被告稱已和解返還180,000元 ②廖彩淑稱已和解,和解金額18萬,當時有拿到5萬元,分期部分有給我1、2次(不確定次數),之後就沒有清償了 ③律師捨棄聲請前已和解之陳酉泉、廖彩淑之調解 ➜目前共返還19,4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②本院113年3月18至2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267頁) ③本院113年3月26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303頁) 47 陳酉泉、廖彩淑 108年1月16日 200,000 48 陳酉泉、廖彩淑 108年2月13日 300,000 49 葉芸熙 108年1月17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50 林綺欣 108年1月18日 20,000 ➜目前共返還4,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51 蕭永昇 108年1月17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52 吉玉珊 108年1月19日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53 林欽辰 108年1月17日 30,000 無 54 林瑞文 108年1月23日 20,000 整合至編號25 55 陳淑榕 108年1月23日 2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73,000元 ➜目前共返還5,81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73,000元僅36,500元有證據。 108年1月23日 70,000 57 朱廷茵 108年1月23日 20,000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73,800元 ➜目前共返還58,5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被告稱已和解返還73,800元,僅36,900有證據。 108年1月23日 70,000 59 林娟如 108年1月31日 20,000 已轉帳1500元 ➜目前共返還6,300元(有附證明者) ①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②line對話紀錄含轉帳1500元予林娟如之資訊(金訴緝卷三第233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0 林珮宸 不詳 20,000 ➜目前共返還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1 林俊杰 不詳 20,000 ➜目前共返還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2 林高碧云 不詳 20,000 ➜目前共返還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3 許瑞育 不詳 20,000 ➜目前共返還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4 許明蔭 不詳 20,000 ➜目前共返還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5 尹怡芬 108年1月24日 20,000 ➜目前共返還8,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27日 50,000 67 王贊福 不詳 2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68 謝鴻泰 不詳 20,000 ➜目前共返還8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69 趙必忠 不詳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70 許佳園、顏了凡 不詳 1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71 張益睿 108年1月21日 2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2,000元 ➜目前共返還6,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72 張雅芳 108年1月21日 2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2,000元 ➜目前共返還6,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73 許秋文 不詳 10,000 ➜目前共返還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74 蕭貫呈 108年1月30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75 蕭富益 108年1月31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76 黃璽恩 不詳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77 姚小萍 不詳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78 黃文章 108年1月24日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79 陳嬿如 不詳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員工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不詳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81 陳色美 108年2月14日 12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82 廖錦屏 108年2月14日 10,000 無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83 林麗淑 108年2月11日 60,000 無 84 張紫涵 不詳 10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10,000元 ②債權讓與楊振國,已和解並分期償還 ➜目前共返還34,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③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85 李永東、張紫涵 不詳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6,000元(張紫涵代領) ➜目前共返還13,2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86 葉煒彤 108年2月7日 90,000 整合至編號32 87 張治平 108年1月24日 10,000 被告稱已和解 ➜目前共返還51,998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就被告稱已和解部份無證據 不詳 100,000 89 李沛潔(檥) 108年2月11日 10,000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90 熊品沄 不詳 1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91 蘇家駒 108年1月23日 20,000 調解不成立:蘇家駒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18,800元(有附證明者) 1、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暨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金訴緝卷二第483-485頁) 2、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11日 30,000 93 任庭漢 不詳 30,000 無 實際投資人為蘇家駒。 94 江承恩 不詳 30,000 ➜目前共返還7,2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95 張治華 不詳 30,000 ➜目前共返還7,2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96 吳良志 108年1月24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0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97 錢佩嘉 108年2月1日 30,000 律師捨棄聲請無聯絡資料之錢佩嘉之調解 ➜目前共返還24,000元(有附證明者) 1、本院113年3月26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金訴緝卷二第303頁) 2、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11日 30,000 108年2月12日 30,000 108年2月28日 30,000 101 雷家成、林昕儀 108年2月14日 20,000 ➜目前共返還1,200元(有附證明者) 102 徐志明 108年2月8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600元(有附證明者) 103 蕭維 108年2月2日 1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1,000元(張紫涵代領) ➜目前共返還2,6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4 陳銘河 108年2月21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5 林滔 108年2月20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6 蘇映竹 108年2月21日 2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4,000元 ➜目前共返還7,2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14日 25,000 108 趙志杰 108年2月27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9 許愷珍 108年2月27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0 許素滿 108年2月26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1 王萬松 108年3月4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2 林麗惠 108年3月11日 100,000 無 108年3月11日 30,000 113 張秀清 108年3月5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5,000元 ➜目前共返還7,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14日 25,000 115 呂霞鳳 108年3月4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6 張玉梅 108年3月3日 30,000 與編號162重複 117 鍾游麗卿 108年2月28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張紫涵代領)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8 楊素珍 108年3月1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王金鳳代領)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19 詹連碧蓮 108年2月28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5,000元 ➜目前共返還7,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14日 25,000 121 陳重貴 108年2月28日 30,000 無 技術股,未實際出資。 122 潘紫羚 108年2月28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王金鳳代領)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23 李施皎月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124 蔣大程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125 王金鳳 108年2月28日 3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 ②調解不成立:王金鳳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③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暨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金訴緝卷二第483-485頁) 126 王露雲 108年2月28日 3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 ②調解不成立:王露雲未到庭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③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暨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金訴緝卷二第483-485頁) 108年3月14日 25,000 128 郭美雲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11日 100,000 130 鄧朝元 108年2月22日 10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鄧朝元新台幣84,000元(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 ➜目前共返還16,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調解筆錄(金訴緝卷二第459-461頁) ②被告113年10月11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5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被告稱已給付第一期款部份無證據。 131 李采蓉 108年1月23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32 陳華強 108年1月23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33 王亦椉 108年1月23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2,0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34 潘昭戎 108年2月22日 10,000 調解成立:願給付40,000元,已當場交付1000元。 ➜目前共返還3,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②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金訴緝卷三第227頁) 3、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2月28日 30,000 136 林美君 108年2月22日 30,000 ①調解不成立:林美君未到庭 ②調解成立:願給付12,1600元,已當場交付4000元。 ➜目前共返還14,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暨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金訴緝卷二第483-485頁) ②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③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金訴緝卷三第229頁) 4、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11日 100,000 108年3月25日 10,000 139 傅淑惠 108年3月6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3,6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08年3月20日 30,000 無 141 湯存芳 108年3月6日 30,000 債權讓與楊鎮國,已和解並分期償還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②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142 黃柏勳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43 陳素卿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44 詹政達 108年3月9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 ➜目前共返還3,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45 羅光榮 108年3月4日 60,000 ①被告與羅光榮於114年3月6日達成和解,被告已開始還款 ②調解成立:願給付60,000元,已當場交付1000元。 ➜目前共返還3,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②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金訴緝卷三第227頁) 146 陳福地 108年3月7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王金鳳代領) ➜目前共返還3,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47 徐月尾 108年2月24日 20,000 ➜目前共返還4,800元(有附證明者) 108年2月22日 10,000 149 闕美惠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4,800元(有附證明者) 150 邱忠治 108年2月28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1 邱欽斌 108年2月28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2 許美惠 108年3月2日 30,000 ➜目前共返還2,4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3 簡家丞 108年2月28日 6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6,000元(張紫涵代領) ②債權讓與楊振國,已和解並分期償還 ➜目前共返還10,8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③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4 簡佳穎 108年2月28日 6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6,000元(張紫涵代領) ②債權讓與楊振國,已和解並分期償還 ➜目前共返還10,8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③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5 劉奕忠 108年2月28日 6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6,000元(張紫涵代領) ➜目前共返還10,8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6 翁雅均 108年2月28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張紫涵代領) ➜目前共返還5,4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57 楊怡真 108年2月28日 6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6,000元(楊振國代領) ➜目前共返還9,6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③被告114年3月25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137頁) 158 江玫芬 108年3月12日 30,000 無 159 許美雲 108年2月11日 10,000 ➜目前共返還12,00元(有附證明者) 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60 何佳蓉 108年3月16日 30,000 無 108年3月27日 10,000 162 張玉梅 108年3月11日 200,000 ①調解不成立:張玉梅未到庭 ②調解成立:願給付21,5600元,已當場交付6000元。 ➜目前共返還6,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本院113年7月11日刑事調解報到暨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金訴緝卷二第483-485頁) ②被告114年9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緝卷三第225頁) ③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金訴緝卷三第229頁) 108年3月3日 30,000 164 高仁容 108年3月19日 3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3,000元。 ➜目前共返還3,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65 吳延宏 108年3月16日 25,000 無 166 邵蓮生 108年3月14日 10,000 無 167 孫耀東 108年3月14日 10,000 無 168 郭韶塘 108年3月14日 10,000 無 169 黃貴蘭 108年3月11日 100,000 ①被告稱已領和解金10,000元 ②被告與黃桂蘭於114年3月6日達成和解,被告已開始還款 ➜目前共返還10,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70 沈筱娟 108年3月1日 30,000 無 171 陳昀妙 108年4月4日 5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5,000元 ➜目前共返還5,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72 莊麗英 108年4月2日 50,000 被告稱已領和解金5,000元 ➜目前共返還9,000元(有附證明者) ①108年5月3日和解金現金簽收單(金訴緝卷二第297頁) ②本案投資金額暨已返還投資人金額表:備註處(114.10.30提出)(金訴緝卷三第309-328頁) 173 許美惠 108年3月2日 30,000 與編號152重複 174 黃立程 108年3月27日 10,000 無 175 林永華 108年3月27日 10,000 無 176 詹連碧蓮 108年3月14日 25,000 與編號119重複 177 蔣大程 108年2月28日 30,000 與編號124重複 總計 6,140,000(不含重複部分) 1,452,838(不含重複部分)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