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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鉑鈞(原名陳治翰)具 保 人 呂遠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46號、第19737號、第27395號、第30504號、第30508號、第30515號、第3188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第145號、第146號、第147號、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遠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鉑鈞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3日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具保人呂遠誠繳納乙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111年度聲羈字第251號卷第39、41頁)。

㈡茲被告、具保人均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經本院傳喚被告並

命具保人督同被告於114年12月3日到庭應訊,而被告之戶籍地址、居所地址,經郵局各以查無此人、遷移為由退件,嗣被告並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卷㈢第115、117、157頁;回證卷第59、61、65頁;卷㈣第557、559頁)。

㈢又被告經本院囑託員警按址拘提未獲,復因另案遭發佈通緝

等情,有拘票暨員警報告書、法院通緝紀錄表(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卷㈣第237至241、322至325、379頁),顯已逃匿。

㈣另本件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之情事。

㈤準此,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薇芳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