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世恩具 保 人 沈O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O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洪世恩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被告之妻即具保人沈O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後,予以釋放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㈡、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所等紀錄,有本院對被告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11月14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118162號函附拘提報告書暨照片、沈O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對沈O之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洪世恩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金訴卷第27頁;第31頁至第34頁;第47頁至第53頁;第57頁;第75頁;第77頁;第83頁至第85頁)。
三、綜上,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