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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金重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被 告 李定明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30號),聲請人為被告聲請暫時解除入出境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定明因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茲因被告熱心公益,預計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月26日至泰國清邁自費參與國際志工研習活動,業於112年11月23日訂定機票,並提出機票開票資料及參與國際志工邀請函影本各1份。此外,被告前於偵查中業已委任聲請人擔任辯護人為與檢警之溝通平臺,然因聲請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櫃臺人員詢問案號時對方回答錯誤,聲請人不疑有他按照該案號寄送書狀,亦未曾經該股書記官告知有誤,因而被告於偵查中嗣經傳喚未到庭乃前開一連串烏龍所致,並無逃亡之舉措。為此請求於上開期間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程序中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目的在於保證被告到場,避免因被告出境滯留他國,而影響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依其限制被告應住居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之內容以觀,性質上屬限制住居之方法之一,亦屬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乃在於防止聲請人逃亡。因此,考量是否暫時短期解除限制出境,自應以訴訟進行之程度、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以及替代之擔保手段是否可達防免逃亡之效果,與被告因遭限制出境、出海之人身自由及關連之基本權益之受損情形,依比例原則酌為判斷衡量。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受命法官認其違反銀行法之

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自112年11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至113年7月22日屆期),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為被告請求暫時解除其出境、出海。惟

依本案相關卷證以觀,足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犯嫌確屬重大,而被告本案被訴非法經營臺灣及緬甸之匯兌業務之匯兌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82,734,762元,獲取犯罪所得即手續費等合計706,836元,犯嫌情節顯屬重大。此外,被告為緬甸華僑(他卷第125頁),其弟妹在緬甸銀行設有銀行帳戶,且被告曾在緬甸就學(同卷第127頁、第134頁),在緬甸有親人及曾經生活之地緣關係。又本案自111年下半年開始偵查至今不過1年半期間,被告即前後於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21日、112年3月25日至112年9月9日、112年11月17日至112年11月21日已3度出國,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在卷,其中甚且有在海外停留將近半年之久者,復甫於112年11月21日返國後2日即再訂定機票準備出國,實難排除其具備在海外長期生活之經驗、與緬甸仍有親人及生活地緣關係,即將面對本案銀行法案件,因而逃亡海外之可能。是其存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自不待言。

㈢再衡酌聲請人據以為被告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

事由,係為於112年12月19日至113年1月26日至泰國清邁參加國際志工研習活動。然其所提出之機票資料,被告係於112年12月19日自桃園機場前往曼谷蘇凡納布國際機場(惟曼谷蘇凡納布國際機場距離清邁山甘烹縣尚有700餘公里之遙)。又其所提之以Wisdom Training Center名義之文件影本1份,固然記載邀請LEE,TING-MING參加112年12月20日至113年1月20日在泰國清邁舉行之活動,然觀諸上開文件之機構地址其中記載Sanklang Subdrisct部分應為Sanklang Subdistrict(山甘烹縣)之誤。又查詢後固然有Wisdom Training Center之網站,然網站上未見關於上開時段活動之相關內容。再以Googlemap查詢上開地址及上開機構名稱,均未能查得符合上開泰國山甘烹縣地址之Wisdom Training Center。此有前揭Googlemap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考。則被告是否確為參加前揭活動而於上開時間出境,容有疑問。何況,本案業經本院定於113年1月15日行準備程序,如被告此時出境,甚且滯留境外未歸,即可能嚴重侵害刑事程序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

㈣經權衡上開處分對被告之居住、遷徙自由、身分權之影響

及國家追訴之公共利益,本院認對聲請人出境、出海之權利限制,尚未逾必要之程度,而與比例原則無違。綜上所述,本院認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