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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9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52號原 告 郭鐙燦被 告 錢柏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錢柏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49號判決諭知無罪,因原告郭鐙燦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若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至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莊維澤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