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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6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6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長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長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被告父親黃銘仁與被告配偶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長瑋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被告雖多次未依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之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徵兵檢查,然上開徵兵檢查,時間密接,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多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應屬單純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參加徵兵處理,實施徵兵檢查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客觀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審酌被告具狀自陳因在外打工因而忽略兵役通知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具狀請求到庭陳述。然查,本件係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本院詳閱全案卷證資料,認依現存證據已事證明確,足以認定本件被告犯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並無不當或顯失公平,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得為簡易判決之情形,是本院認無傳喚被告到庭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另扣案之K盤、愷他命、行動電話(警卷第21至25頁),經核與本案被告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47號被 告 黃長瑋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長瑋為年滿19歲之役齡男子,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經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下稱鳳山區公所)安排黃長瑋應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其徵兵檢查通知書由其父親黃銘仁簽收後,隨即於當日告知黃長瑋,然黃長瑋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妨害兵役之故意,而無故未到,經鳳山區公所承辦人謝芳足以電話與黃長瑋聯繫後,於電話中告知黃長瑋應於同年4月25日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徵兵檢查,但黃長瑋仍無故未到,而鳳山區公所再次安排黃長瑋應於同年5月25日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徵兵檢查,其徵兵檢查通知書又由其父親黃銘仁簽收後,隨即於當日告知黃長瑋,然黃長瑋卻仍無故未到。因認其涉嫌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長瑋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故意,辯稱:我父親黃銘仁說他只有接到一次徵兵檢查之通知,且我當時另案通緝,無法到場云云。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黃銘仁於偵訊中結證屬實,並有被告戶籍資料、112年1月10日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書簽收聯及國軍高雄總醫院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112年3月27日國軍高雄總醫院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112年4月25日國軍高雄總醫院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112年5月25日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書簽收聯及國軍高雄總醫院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公務電話記錄等資料在卷可佐,本件犯嫌堪以認定,被告所辯並不足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昭翰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