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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3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國正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國正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9行「蔡國正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抄機掰』之語辱罵黃美雲,足以貶損黃美雲之名譽。又基於恐嚇之犯意,作勢攻擊黃美雲並對其恫稱『不要以為你是女生我就不敢打你』,使黃美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更正為「蔡國正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幹你娘、抄機掰』之言詞辱罵黃美雲,同時作勢攻擊黃美雲並對其恫稱『不要以為妳是女生我就不敢打妳』等語,足以貶損黃美雲之名譽,且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黃美雲,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㈡「證人即黃美雲」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黃美雲」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國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觀之被告於警詢中供稱:

伊當時一時情緒起來,才向告訴人說「幹你娘、抄機掰」、「哩系哩靠」、「不要以為妳是女生我就不敢打妳」這三句話等語(警卷第2至3頁),可見被告所為上開「幹你娘、抄機掰」、「不要以為妳是女生我就不敢打妳」等言詞,乃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是被告上開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具有高度之時空密接性,且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之名譽、自由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應予分論併罰,此固非無見,惟基於上開理由,應論以恐嚇危害安全之一罪,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設法解決紛爭,卻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詞辱罵並恫嚇告訴人,所為應值非難;又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自述所受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71號被 告 蔡國正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國正(所涉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黃美雲配偶蔡國順之二哥,蔡國正與其配偶許律姍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2時20分許,在蔡國順、黃美雲、蔡國榮(下稱蔡國順等人)之高雄市○○區○○○街000號居所,因要求搬回上址等事宜與蔡國順等人發生爭執,蔡國正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抄機掰」之語辱罵黃美雲,足以貶損黃美雲之名譽。又基於恐嚇之犯意,作勢攻擊黃美雲並對其恫稱「不要以為你是女生我就不敢打你」,使黃美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黃美雲訴由高雄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國正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黃美雲於警詢之證述。

(三)證人蔡國順、蔡國榮於警詢之證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裁判案由:恐嚇等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