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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21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1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朝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許朝雄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朝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高雄市鳳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役男出境申請資料預覽列印」、「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前以觀光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滯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之犯罪手段、情節、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身體狀況(訴字卷第1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561號被 告 許朝雄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朝雄係90年次之中華民國陸軍常備役男,前向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網站申請短期出境,經核准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至柬埔寨,其明知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須於111年6月23日前返國,卻逾期未歸,經高雄市鳳山區公所於同年7月27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文催告其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因被告出境國外住所不明,爰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及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規定,於111年7月28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示送達並張貼公告,另併郵務送達許朝雄之母親葛建鳳之高雄市○○區○○街00號5樓戶籍地,該函文於111年7月29日由管理員代為收受。惟催告程序期滿後,許朝雄仍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故意滯留柬埔寨而逾期未歸,迄112年5月15日始返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兵役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偵查中供述 坦承曾申請緩徵出境,知悉應於出國後4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之事實。 2 證人葛建鳳之證述 目前住於戶籍地且住處大樓有管理員之事實。 3 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紀錄表、高市○區○○○00000000000號催告函文、郵務被告及其母親葛建鳳戶籍地之送達證書、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示送達公告、戶籍資料、簡訊聯繫紀錄截圖、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翻拍畫面 被告線上申請核准役男短期出境,申請時網頁已明確說明須於出境後4個月內返國,仍逾期未歸,嗣經催告被告應返國接受徵集,該催告函文已合法送達之事實。 4 被告兵籍資料 被告為依法應接受兵役徵集之常備兵役男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高 永 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乃 維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