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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22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6行補充為「甲○○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無正當理由……」;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執行性侵害加害人查訪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8日高市警林分治字第11200000000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復經主管機關據此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竟仍無視上開通知,無故未按時辦理報到,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開規定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之達成,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5年內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6051號被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甲○○明知其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加害人,依同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員警於112年1月30日10時許至甲○○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居所進行查訪,當面告知甲○○應自110年8月4日起,每半年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防治組辦理報到1次,為期7年,倘工作地點、住居所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7日內主動至林園分局防治組辦理異動,且下次報到時間為112年8月4日10時,並由甲○○當場簽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執行性侵害加害人查訪通知書。詎甲○○竟屆期無故未到場辦理報到,且於000年0月間因工作關係搬離高雄至桃園後,亦未主動辦理異動登記,復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112年8月21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200000000函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並限期於112年9月21日向林園分局登記報到,詎甲○○仍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如期前往辦理登記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30日高市警林分治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15日高市警林分治字第112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2年8月21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120000000號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裁處書暨送達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乙○○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