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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31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18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冰選任辯護人 侯昱安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92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履行附件二所示和解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本案所為,係於密接時間,在同一網頁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朋友之感情糾紛,於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網路空間以貼文方式恐嚇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有積極悔悟之意;復審酌被告係因朋友情誼,進而為本案犯罪行為,與無故恐嚇他人之情形尚有區別;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認定符合受扶助之資力標準,堪認被告當前經濟狀況確屬拮据,若直接執行宣告之刑,將惡化被告之經濟狀況,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相信被告於慮及尚待其扶養之子女若因其再犯而遭判刑所遭遇之困境,當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對偶然犯罪且案情非屬至重者,宜給予自新機會,避免動輒施以短期自由刑可能造成之不良影響,及負面標籤烙印,難以回歸社會生活正軌,認上述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㈡、為使被告從中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以強化其法治意識,避免再犯。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觀後效。倘被告於緩刑期內犯罪,受一定刑之宣告確定,足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或違反上述負擔情節重大,檢察官均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至盼被告珍惜緩刑機會,切實遵守法律,改過自新,切勿再犯,並如實履行前述條件,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事實欄所為同時亦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亦藉此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指摘於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及人格,因認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㈡、經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本案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是就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本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92號被 告 乙○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弄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邵逸文為朋友,邵逸文與丙○○係前男女朋友,丙○○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法院認定受有邵逸文不法侵害行為,並有繼續遭受邵逸文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而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邵逸文與丙○○通話、通信及接觸,並命邵逸文遠離丙○○之住所及工作場所,邵逸文因此對丙○○心懷怨恨,乙○經邵逸文告知上情,而對丙○○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1月31日22時11分許,利用網際網路設備登入社群軟體臉書,在丙○○所經營之「羽勺採耳專門店」、「花蓮羽勺簇絨槍工作室」等臉書粉絲專頁留言處,以帳號「乙○莎莉」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指摘丙○○為取得金錢,利用邵逸文而欺騙邵逸文感情,介入邵逸文婚姻,與邵逸文發生性行為,進而懷孕流產,事後拋棄邵逸文,另與他人結婚等涉及私德而顯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及不實指摘國稅局正在調查丙○○所經營之「羽勺採耳專門店」逃漏稅捐乙事,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以此恐嚇將向公眾指摘足以貶損丙○○名譽之前揭金錢、感情、違法逃漏稅捐等事項,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自承在上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之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 1、「羽勺採耳專門店」並無逃漏稅捐之事實。 2、證人丙○○與證人邵逸文曾為男女朋友,因遭證人邵逸文施暴,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事實。 (三) 證人邵逸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邵逸文並無向國稅局檢舉「羽勺採耳專門店」逃漏稅捐之事實。 (四) 上開臉書粉絲專頁截圖6張 證明被告在上開臉書粉絲專頁內,張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之事實。 (五)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12年9月26日北區國稅花蓮銷字第1122246761號函各1份 證明告訴人丙○○為羽勺企業負責人,羽勺企業並無逾期未繳納稅款或違章裁罰之事實。 (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家護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1份 證明證人丙○○遭證人邵逸文施暴,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事實。

二、被告乙○經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不否認在上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文字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邵逸文和丙○○間有家暴案件、金錢糾紛,邵逸文不能靠近丙○○,邵逸文就拜託伊讓丙○○出面處理,伊才張貼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文字,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文字內容係邵逸文告知伊,伊無毀損丙○○名譽等語。經查,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除「羽勺採耳專門店」逃漏稅捐一事,其餘內容顯屬告訴人私領域之感情、金錢問題,而告訴人非公眾人物,其品德、操守評價,不涉及社會大眾對於告訴人是否適格參與公共事務之判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再者,證人邵逸文自述未曾向國稅局檢舉「羽勺採耳專門店」逃漏稅捐等語,國稅局亦回函羽勺企業並無逾期未繳納稅款或違章裁罰之紀錄,被告無提出任何足使一般人認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之相關證據資料,且未見其有何查證作為,是以,其恣意公開發表告訴人經營「羽勺採耳專門店」逃漏稅捐之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尚難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不予處罰。綜上,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散布文字誹謗、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被告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字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甲○○附表:

編號 張貼網頁 張貼文字內容 1 羽勺採耳專門店 游小姐妳從認識邵先生到邵先生幫妳創立羽勺所累積7位數的欠款請問要如何處理?你把男人利用後踢到一邊生子結婚去;替妳過世的小孩不值投錯胎!還有侵害配偶權這一條妳該還給人家太太一個公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邵先生很關心羽勺相關企業逃漏稅的事,目前在花蓮都有持續跟國稅局保持互動!妳該知道老虎若回頭是什麼樣的狀況...在事情還沒到最糟糕情況下請勇於面對處理不然後果很難收拾,現在報章媒體很厲害的喔尤其報導時事;如果妳想出名不是難事最怕是連累妳的先生、小孩、妳自己的父母親跟公婆請審思 2 羽勺採耳專門店、花蓮羽勺簇絨槍工作室 有沒有亂講你們心知肚明;沒事去惹了一個神經病!對方都有證據游小姐也去開庭過了,我只是轉達而且你身為店面這個有關公共利益你要告我惡意毀謗我的發話地是在高雄那你就到高雄開庭我也不是嚇大的。就算你贏了頂多賠錢我也不會被抓去關而且本姑娘帳戶沒錢,要打官司我很有時間跟你耗,你自己評估吧。至於有沒有案底對我來講也沒差!你要花律師費就去吧!只希望你們出來面對好好的解決不管是誰負責或人頭,我就算把留言收回紙還是包不住火!所以我留言收回至於他下一步會怎麼走我不知道邵先生還有請我幫他過世的小孩到廟裡做超渡我這邊都有資料所以你們自己事情最好處理清楚。

裁判案由:誹謗等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