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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33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3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東順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東順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李東順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東順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為○○關係,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仍漠視該保護令,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違反該保護令,並考量被告行為導致告訴人受有相當傷勢,雖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等項仍屬本院依刑法第57條衡量刑度輕重時所得審酌之事項,是被告所為,自應非難而科以相當之刑事處罰;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909號被 告 李東順 (年籍資料詳巻)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東順與甲○○為○○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李東順前因對甲○○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於113年6月28日因聲請人甲○○撤回而失效),諭令李東順不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詎李東順明知上開暫時保護令內容,因家中經濟與甲○○產生糾紛,竟基於違反暫時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6月14日1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0樓住處,徒手持家中物品丟向甲○○並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鈍傷、左手腕鈍傷、四肢多處鈍瘀傷等傷害(傷害部分已撤回告訴,詳後述),以此方式對甲○○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東順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評估表、小港分局對家暴相對人約制告誡單等附卷佐證,足認被告李承晉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部分。因該罪為告訴乃論罪,而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可證(告訴人誤載為撒回狀),是此部分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嬿如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