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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6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6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皓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智皓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更正如下,並就證據部分補充「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刪除關於「112年第e0182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之記載,及補充理由如後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楊智皓為依法應受徵集服兵役之人,並經高雄市政府以民國112年8月15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270910700號高雄市112年第e018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為徵集,命其應於112年9月6日8時,在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大門前廣場集合,前往高雄黃埔營區向陸軍步兵第117旅報到服役,該徵集令並已於112年8月25日送達由楊智皓之母林秀英簽收。楊智皓知悉其係依法應受徵集服兵役之人,且已受上揭徵集,仍意圖避免徵集,基於妨害徵集之犯意,無故未依上開徵集令集合報到入營服役逾5日。嗣高雄市政府發覺有異,函請依法究辦,始悉上情。」

二、本案除上揭徵集令已經送達由被告楊智皓之母簽收外,另衡諸:被告前已緣辦理同年e0182梯次之延期徵集,經役政人員告知嗣將再於上揭時間再次徵集其入營,有高雄市鳳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在卷可查(偵卷第5頁);被告偵查中並承稱:兵役一事,我有打電話跟兵部講、鳳山黃埔軍營說無法讓我一直出來開庭等語(偵緝卷第7至8頁),綜上堪認被告對其係依法應受徵集服兵役之人,且已受上揭徵集乙事,確屬知悉無訛。又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另有未應徵集於112年5月11日、同年8月16日至如附件所示地點集合,前往如附件所示營區服役之妨害徵集行為,惟查被告嗣已有辦理延期徵集入營,並經高雄市兵役處核准在案,有前揭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在卷可查,是檢察官此部分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本案犯行,妨害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破壞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對本案陳稱如上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296號被 告 楊智皓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皓係應於民國112年5月11日、112年8月16日、112年9月6日應徵高雄市112年第e0173、第e0182、第e018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入營服役之役男,該徵集令業分別於112年4月28日、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25日由楊智皓之母林秀英代收。詎楊智皓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應依上開徵集令於112年5月11日上午8時40分許、112年8月16日上午8時30分許、112年9月6日上午8時0分許,在鳳山火車站大廳內、鳳山火車站大廳內、鳳山區公所大門前廣場集合前往嘉義中坑、臺南大內、高雄黃埔營區入營服役4個月,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依指定之時、地前往集合,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仍未入營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智皓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高雄市鳳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高雄市112年第e0173、第e0182、第e0183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12年第e0173、第e0182、第e0183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高雄市兵役處函、陸軍步兵第117旅步兵第2營函及被告戶籍資料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