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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8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8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淯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淯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沈麗萍於偵訊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淯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被告先後2次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但其既係應徵服同一常備兵役,僅1次之服兵役義務,自僅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及考量其從無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310號被 告 鍾淯翔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鍾淯翔為役男,高雄市政府除先後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及同年5

月29日分別送達高雄市113年第A2229梯次113年3月19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301237100號陸軍常備兵徵集令與高雄市113年第A2231梯次113年5月22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370605800號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均經鍾淯翔之父委由其鄰居沈麗萍收受外,另由高雄市政府小港區公所課員翁雅雯透過LINE通知鍾淯翔。詎鍾淯翔明知該徵集令規定應分別於113年4月9日上午8時及同年6月18日上午8時至台鐵新左營站一樓2-4號柱間廊道(站前北路)集合出發,至陸軍步兵第203旅報到入營接受常備兵之訓練,竟意圖避免徵集,未依徵集令之指示遵期至上址集合,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

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㈠被告鍾淯翔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高雄市政府小港區公所里幹事涂家明與證人即高雄市政府小港區公所役政災防課員翁雅雯於偵訊中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113年第A2229梯次113年3月19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3

01237100號及113年第A2231梯次113年5月22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370605800號陸軍常備兵徵集令。

㈤高雄市小港區公所113年8月7日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被告與證

人翁雅雯間之LINE對話訊息、陸軍步兵第203旅第二營113年4月11日陸八剛二字第1130000138號函、113年6月19日陸八剛四字第1130000200號函、113年第A2229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及113年第A2231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現役徵集逾入營期限5日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