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彥儒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戊○○與告訴人即代號AV000-A111257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前為證人甲○○經營之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 0000」酒吧(下稱本案酒吧)之同事,被告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9日上午2時許,在本案酒吧門口與甲女聊天時,先邀請甲女至本案酒吧旁邊巷子,復違反甲女之意願,利用身材及力量之優勢,用手強壓甲女之頭部,讓甲女為其進行口交,再接續前揭強制性交犯意,強將甲女轉身靠向牆壁,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為強制性交1次得逞。嗣甲女同日返家後,證人即甲女當時之前男友丙○○發現甲女哭泣,多日後再予以追問始知上情,丙○○、甲女及被告遂於111年7月16日18時18分許,在甲○○經營之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00 0000餐酒館」協商此事,並簽立本票及和解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
參、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甲女、丙○○及甲○○之證述、被告與甲女簽立之本票及和解書、簽立本票過程之錄音檔案及譯文、被告與甲女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資為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行,辯稱:111年6月19日2時30分許,在本案酒吧,我跟甲女當時表演完畢且都有喝酒,我跟甲女先在酒吧門口擁抱親嘴(沒有抗拒的表現),而後甲女先進去巷子裡面(巷口),但是我不知道,當時我想要去酒吧旁邊的巷子內上廁所,剛好遇到甲女,所以我們又親嘴,之後就發生性行為了(沒有抗拒的表現),甲女主動背對我並叫我從後面插入,之後我射精在外面,有沒有碰到她身體我忘記了,我要強調我跟甲女是合意發生性行為的,甲女也沒有抗拒我或是呼救等語(院卷一第32頁);辯護人則以:我的當事人並沒有檢察官所述強制性交、違反對方意願的事情,當時雙方是合意、你情我願的情況下,有了一些親密的行為等語(院卷一第127頁),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前為本案酒吧之同事,被告於111年6月19日上午2時許,在本案酒吧旁邊巷子,有與甲女為性交行為此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院卷一第32頁),核與甲女證述內容相符(警卷第2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甲女之證述:㈠甲女於警詢中證稱:111年6月19日2時至3時許,我跟被告在
本案酒吧旁邊的巷子聊天,當天他喝得很醉,他突然就問我說能不能摸我的胸部,因為我們認識很久了,我就半開玩笑的跟他說「摸啊摸啊,有種你就摸啊」,他就真的把我拉到旁天的巷子裡開始親我,用很暴力跟衝動的手段咬我跟拉我,然後又用手壓我的頭去口交,接著就把我翻過去靠著牆,然後把他的陰莖插進我的陰道,因為過程太驚恐,我完全叫不出來,這個過程大概經過3至5分鐘就結束了,他把精液射到我的臀部然後流到大腿,結束後他叫我不能跟任何人說,我當下只想趕快離開,我跟他說好後,我就離開了等語(警卷第2至3頁)。
㈡甲女復於本院證稱:當時我跟被告在本案酒吧的正門口騎樓
下抽菸、聊天,過不久,他就邀請我進到小巷子,一進去,馬上就親我、揉我,並且壓我的頭去做口交的動作,然後再把我轉過去,面對牆壁,從後面強姦我得逞等語(院卷第377頁)。觀諸甲女前揭證述固然前後一致,然仍須有補強證據,始足認定甲女所述為真。
三、卷內並無補強證據足認甲女所述為真:㈠卷內固有記載「一、甲方(即被告)於111年6月19日2時許,
於本案酒吧,違反乙方(即甲女)其意願之強制性交,致乙方其身心受創,犯案後持續言語騷擾,數日之後除深感愧疚外,並保證日後嗣後雙方日後互不往來,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騷擾乙方之生活。二、甲方願賠償乙方新臺幣捌拾萬元整。三、本和解書契約之賠償期間自111年7月16日起至111年8月20日止,到期甲方應如數賠償。」等語之111年7月16日和解書,以及發票人為被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本票影本在卷可佐(偵卷第179至183頁)。然查,觀諸簽立本票及和解書之經過,經本院勘驗由丙○○提出之錄音檔,勘驗結果如下:
(檔案時間01:18,以下同)丙○○:來,請你講話大聲一點,不然我聽不到,我想了解一下,因為我這個人很公正,我想了解一下6月18號跨6月19號這個凌晨,請問一下,你對小美(即甲女)做了什麼事情?自己坦白。 (01:42)被告:OK,好。 (01:43)丙○○:老闆娘也講了,你要不要坦白? (01:44)被告:對,對,不是,不是,我講一下。 (01:46)丙○○:不用跟我講,直接講過程。 (01:49)被告:蛤? (01:50)丙○○:講過程,你對她做了什麼事情?為什麼她哭著說,你對她做出不應該做的事情? (01:56)被告:我可以講真的嗎?我講真的好不好? (02:00)丙○○:你就講,你對她做出什麼事情就好了 (02:04)被告:我們兩個一起,不是我而已,我們兩個一起有那個感覺。 (02:11)丙○○:感你媽啦…感。 (02:13)被告:就是這樣發生了。 (02:14)丙○○:發生什麼? (02:16)被告:那個不是強姦,不是,不是。 (02:21)丙○○:來,講清楚,你對她做出什麼事情,為什麼她會在那邊哭? (02:26)被告:她可能是…我們兩個傻眼,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 (02:31)丙○○:你給我講清楚,你對她做出什麼動作? (02:40)被告:一開始我們先kiss。 (02:44)被害人:NO,不是這樣的。 (02:45)被告:在那個裡面,在裡面一邊聊天、一邊kiss,然後… (02:52)被害人:我沒有這個。 (02:54)被告:嗯。 (02:55)丙○○:把你自己的行為說出來就好,你對她做出什麼動作? (03:02)被告:我沒有…。 (03:04)丙○○:不要跟我講我有沒有,就講說有做這個動作。 (03:06)被告:就有發生,有發生。 (03:07)丙○○:發生什麼? (03:08)被告:有做愛。 (03:09)丙○○:在哪裡? (03:10)被告:在小巷子。 (03:11)丙○○:哪裡的小巷子? (03:12)被告:00 0000隔壁。 (03:14)丙○○:那為什麼你要對她做出這個動作? (03:17)被告:我… (03:28)丙○○:講不講? (03:30)被告:不小心做。 (03:32)丙○○:不小心?所以就是說,你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之下,你對她做出強制的性行為? (03:40)被告:不是。 (03:41)丙○○:最好不是。 (03:42)被告:真的不是。 (03:43)丙○○:最好不是,你還要狡辯嗎?老闆娘已經說了,說你已經坦承了。 (03:48)被告:老闆娘? (03:49)丙○○:老闆娘已經跟我通過電話說你已經坦承了。 (03:51)被告:有有有,我有跟她解釋。 (03:53)丙○○:對阿,所以你已經坦承對她強制做出這件事情了阿。 (03:57)被告:不是,那個是不小心的。 (03:59)丙○○:不小心?不小心就是了,沒有什麼叫做不小心,只有是或不是,沒有什麼叫不小心。 (04:05)被告:嗯… (04:06)丙○○:是不是,會不會講?是不是,嗯,是什麼?是不是? (04:13)被告:是。 (04:14)丙○○:所以你坦承了?是不是? (04:16)被告:坦承什麼? (04:17)丙○○:你是不是坦承對她做出這件事情? (04:20)被告:我真的沒有那個意思。 (04:22)丙○○:沒有那個意思,你就硬要做… (04:23)被告:沒有那個意思,因為我們有那個Feeling前面阿。 (04:27)丙○○:Feeling都是你在講的,你這個是犯後的術語。 (04:32)被告:犯後?我怎麼要犯後? (04:34)丙○○:而且你在業界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 (04:38)被告:兩次? (04:39)丙○○:你在這個業界,做出這種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我已經去查過了 (04:45)被告:哪裡阿? (04:46)丙○○:你不要問我哪裡,跟你無關。 (04:49)被告:嗯。 (04:50)丙○○:所以你就坦承了,對不對?是吧?你剛剛說是阿。 (04:56)被告:哪一個坦承? (04:57)丙○○:你對小美做出這樣事情,你已經坦承了阿,你已經坦承對她說…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之下,你強迫她做強制性行為阿!你剛剛已經坦承了阿。 (05:09)被告:我沒有說我強迫她。 (05:11)丙○○:你沒有強迫她,她會哭著?你覺得她眼光那麼差,她要選擇一個沒有錢的大叔。 (05:23)被告:我那一天…(聲音被蓋過去) (05:23)丙○○:你現在是怎樣? (05:24)被告:我沒有怎…沒有…沒有,我是主要來跟她們說真的很抱歉,那個時候我… (05:32)丙○○:這種事情發生了,你跟我說抱歉喔?你知道錯了你還做?你有病嗎?是不是?不要說我不尊重你,所以你就坦承對不對?你剛剛是不是坦承了? (05:55)被告:坦承是什麼意思? (05:57)丙○○:坦白、承認這件事情,是不是你有對她做出這個行為? (06:09)丙○○:有沒有?黎先生,有沒有?沉默代表你默認,有沒有?有就講有,沒有就講沒有,我今天來是要把事情釐清楚,沒有要對你怎麼樣,我要事情釐清楚,事情發生了,能怎樣?能回去嗎?那你是不是坦承? (06:37)被告:是。 (06:38)丙○○:沒有用,你講大聲一點。 (06:40)被告:是。 (06:41)丙○○:是什麼? (06:42)被告:我有做事情,對她。 (06:45)丙○○:對她什麼? (06:46)被告:比較…動作。 (06:47)丙○○:什麼動作? (06:48)被告:要…好像要強姦的動作。 (06:53)丙○○:啊?強姦的動作? (06:56)被告:嗯。 (06:57)丙○○:所以你坦承? (06:58)被告:嗯。 (06:58)丙○○:好,讓我思考一下,好不好,我看一下,電話。 (07:06)錄音結束。
,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院卷一第159至160頁、第173至176頁)。
㈡觀諸前揭錄音譯文勘驗筆錄,被告於檔案時間2分16秒許表示
「那個不是強姦」,嗣後丙○○於3分32秒許質問「所以就是說,你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之下,你對她做出強制的性行為?」被告於3分40秒稱「不是」,其後被告於4分20秒、5分9秒許續稱「我真的沒有那個意思」、「我沒有說我強迫她」,而丙○○於5分32秒至6分9秒許繼續質問被告「所以你就坦承對不對?你剛剛是不是坦承了?」、「沉默代表你默認,有沒有?有就講有,沒有就講沒有……事情發生了,能怎樣?能回去嗎?那你是不是承認?」被告於6分37秒、6分42秒、6分48秒許回應「是」、「我有做事情,對她」、「要……好像要強姦的動作」,丙○○於6分57秒追問「所以你坦承?」被告則回以「嗯」。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持續否認違反甲女意願而強行與甲女發生性行為,然丙○○聽聞被告否認後仍持續質問被告,並以概括式提問之方式數度質問「是否承認」,被告始終僅承認其確實與甲女發生性行為,面對丙○○以「是不是你有對她做出這個行為」之質問,被告最後說出「我有對她做出好像要強姦的動作」。通篇觀察被告與丙○○之對話,丙○○並無欲跟被告「討論」當日究竟發生什麼事情之意思,而是以「被告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之前提要求被告承認,當被告否認其對甲女施以強制力時,丙○○旋即反駁被告(檔案時間2分11秒、3分4秒、3分41秒、3分43秒、3分59秒、4分22秒、4分27秒、5分11秒、5分23秒),並且不斷詢問被告:「所以你坦承了?」(檔案時間4分14秒、4分17秒、4分50秒、4分57秒、5分32秒、6分9秒、6分57秒)。
從而,被告並非在對話一開始即主動說出「我有對她做出好像要強姦的動作」,而係在不斷否認仍一再遭到反駁、丙○○並無給被告辯解機會之情況下,經歷丙○○約6分鐘之質問後,最終於檔案時間6分48秒許說出「我有對她做出好像要強姦的動作」,然被告本即始終坦承有與甲女在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發生性行為,故其所言「我有對她做出好像要強姦的動作」,是否僅係坦承被告有和甲女發生性行為,並非坦承其有違反甲女意願而為性交行為,自非無疑。
㈢況關於簽立和解書之過程,甲女之證述與證人所述並不相符:
⒈針對前揭簽立和解書之過程,甲女證稱:這一次跟丙○○一起
去見被告,是因為被告他有意要道歉,所以他約了時間、地點要向我當面道歉,我當天才知道那裡是甲○○在下午時段開的餐酒館,甲○○也是進行到一半才出現,來做簽名的動作,而丙○○是我當時的男朋友,我作為一個受害者,我覺得身旁有男生替我說話,或者是維護我,幫我解決問題,再加上我不敢直接面對被告,所以希望丙○○陪同,但見面之前我沒有授權給丙○○做怎麼樣的處理,完全就當下我覺得應該怎麼做,再加上被告的請求,希望可以道歉、和解,並且有這個賠償金,他希望能夠把事情掩蓋掉,所以丙○○也有做了和解書。當天的和解書是丙○○製作的,上面已經有一些印刷的文字,我沒有記錯的話都是丙○○做的,我本身沒有做那個事情,我們有討論,但這一份和解書不是我親手做的,製作的過程我不太有印象,一直到餐酒館之後,我才真正看清楚那個和解書的模樣。在簽和解書的時候,甲○○後來有到場,整個內容都幫被告再看過一次,確認他簽名的地方都沒有錯誤,甲○○到的時候,我清楚記得她有從頭到尾跟被告解釋內容;後來在簽和解書的時候,賠償條件是丙○○先提出價額,我不知道他的依據,價格是他們當下在講說被告願意賠多少錢來補償,或者他要掩蓋事實,類似這樣的言語,被告就自己提出來一個價格,他先提出60萬元,丙○○本身覺得不夠誠意,所以講了更高的價格,我印象中是100萬元,妥協之後最終是80萬元,在這過程中我沒有印象丙○○有去上網查詢過一些其他的案例,而和解書上約定「111年7月16日到111年8月20日止要如數賠償」,這是被告或者是丙○○說的,我本人沒有印象等語(院卷一第351至370頁)。
⒉丙○○證稱:簽和解書那天,是甲女跟被告約的,然後被告給
時間地點,我們前面在聊這件事情,然後了解被告是否有做這件事情,大概聊10幾、20分鐘而已,甲○○就來了,之後甲○○都一直有在場。當天的和解書是甲女準備的,和解書上的內容不是我準備的,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是甲女準備好,叫我帶著,然後叫我去跟被告談。我拿和解書給被告簽署之前,我有把和解書上面的內容跟他表達過,甲○○也有跟他說明和解書的內容;談和解的過程中,被告先提出價格,好像是先提50萬元,甲女沒有點頭也沒有答應,我就說既然甲女沒有答應的話,那你們自己再談,談到彼此可以接受的數字,他就再拉高,那不然就80,我聽他們在談,我就去查相關社會新聞,看到一個新聞寫180,我給他看,他看不懂,就由甲○○來跟他講;最後我只有在和解書的見證人那邊簽名,至於賠償日期,是我簽名之前就寫好了,我沒有聽到他們怎麼約定好這個賠償日期,我有聽到被告說80萬元他在這段約定的時間裡可以支付完。和解書上有甲方在一個時間、地點,違反乙方意願的強制性交等字眼,這份資料在被告簽的過程他不懂,甲女也沒有強制他寫,甲○○陪同在旁邊,一邊解釋給他聽,他才寫的,和解書簽署的過程,甲○○都有在旁協助被告,有些字還是甲○○寫的,例如「捌拾萬元」就是甲○○寫的。這份和解書我沒有為被告說明,我跟甲○○說麻煩妳來跟被告說明這份和解書的內容,不然他看不懂;我在錄音當中提到所謂老闆娘跟我通過電話的內容,是指發生這件事情之後,我就打電話給甲○○,我問說確實有這件事情嗎,就是強制性行為這件事情,為什麼甲女在哭,甲○○就說有,確實是有,所以後來我們出來談的時候我才會那麼生氣。錄音檔的那段時間,甲○○已經到了,她在旁邊走來走去等語(院卷一第305至323頁、第328頁、第335至336頁、第344頁)。
⒊甲○○則稱:111年7月16日我沒有印象我幾點到,但我到場時
,被告、甲女、丙○○都有在場,我有聽到丙○○有要求180萬元,後來互相殺價談成80萬元,因為被告不想要他老婆知道,所以願意付錢,最後兩邊講好以80萬元解決這件事,甲女和丙○○當場就拿出和解書、印泥、本票。簽立和解書的時候我有在場,本來他們叫我簽保證人,因為不關我的事情,所以後來由丙○○簽立保證人。我聽到雙方達成80萬元以後,我就去門口等他們3人自己簽名,我不清楚女方有無跟被告解釋和解書的中文意思。(被告簽完和解書後,有無請你看和翻譯和解書的內容?)沒有,簽完後女方就離開,另外當時我有聽到丙○○叫被告寫地址,但被告說他寫不出來,我才知道被告看不懂中文,也不會寫中文,只會簽他的中文姓名,我記得丙○○有說,不簽和解書的話,就把這件事情告訴被告的太太等語(偵卷第84至85頁);簽和解書那天一開始我不在現場,我是後來才到的,他們在談判的過程中我有稍微聽到,但沒有參與到全程,因為不關我的事情,當時我有聽到在簽和解書之前,丙○○有表示過如果被告不願意簽和解書的話,會把這件事情告訴被告的太太,就當時我在現場聽聞的內容,因為他們雙方確實有做這樣的事情,所以被告怕他老婆知道,才有跟甲女談的這件事情產生,簽和解書當天被告有表示過80萬元對他來講是沒有辦法負擔的,但他後來還是同意在約定的期間給付80萬元,就我的認知,是因為他害怕,害怕被他老婆知道這件事情,因為那時候我有問他,我說你確定嗎?這個事情不合理啊!(經本院當庭播放錄音檔案)丙○○提到「老闆娘也講了」等語,沒有這件事情,我跟丙○○之前完全不認識,我是當天才見到丙○○,我也沒有跟丙○○說過被告對於他強制性行為的部分已經坦承了,因為在這天之前我完全沒有跟丙○○接觸過,至於我有沒有跟甲女說被告坦承有強制性行為,當時是甲女跑來告訴我,我覺得莫名其妙,就跑去問被告,被告跟我坦承他們有兩情相悅去做了這件事情,但甲女覺得他們不是兩情相悅;當時跟被告解釋和解書,我就是問他你確定要這個金額嗎?你確定要付他們錢嗎?我印象當中,我就是有看到這張和解書,但是細節沒有,我確實有幫被告做一些翻譯,但是我沒有印象當中是這個內容,像是和解書第一點提到「違反乙方意願強制性交,導致乙方身心受創」等語,我沒有跟被告解釋內容,第二點賠償80萬元的部分我應該有跟被告解釋內容,「捌拾萬元」是我寫的,因為被告不會寫中文,是被告叫我幫他寫的,第三點、第四點我也都沒有跟被告解釋內容,我跟被告解釋的就只有金額而已,而丙○○當場好像有說強制性交案件的賠償金額大概是多少數字,但我忘記他有沒有查資料等語(院卷二第15至28頁、第34頁、第36頁、第40至45頁)。
⒋綜觀前開證述,關於和解書由何人準備、內容由何人草擬等
情,甲女及丙○○所述不同,另關於甲○○為被告解釋和解書內容的範圍及詳盡與否,甲女、丙○○及甲○○之證述亦不符,至於簽立和解書過程中,丙○○於錄音檔案所述其已經跟甲○○詢問過云云,亦為甲○○所否認。從而,前開3人之證述有重大不一致,則甲女證述甲○○有為被告翻譯和解書,被告基於自由意志簽立此節,非無疑問,自難逕認被告完全同意和解書上所載內容,或認為被告業已自白,而得補強甲女之證述。㈣且查,甲女曾稱:111年6月19日2時至3時許,我跟被告在本
案酒吧旁邊的巷子聊天,當天他喝得很醉,他突然就問我說能不能摸我的胸部,因為我們認識很久了,我就半開玩笑的跟他說「摸啊摸啊,有種你就摸啊」等語(警卷第2頁)。參酌被告於前揭錄音檔中頻繁表示「我們兩個一起有那個感覺」(檔案時間2分4秒)、「一開始我們先kiss」(2分40秒)、「在裡面一邊聊天、一邊kiss,然後……」(2分45秒)、「沒有那個意思,因為我們有那個feeling前面啊」(4分23秒),有前揭勘驗筆錄可佐(院卷一第173至176頁)。
從而,被告於甲女向其稱「摸啊摸啊,有種你就摸啊」之後,是否確有可能認為甲女同意被告觸摸其胸部,進而認為甲女亦同意後續之性行為,非無疑問,則被告主觀上是否確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自值懷疑。㈤至於被告固曾於甲女傳送「May I have your serious sorry
? You did sex on me,right?」、「I just want a sorry」、「On 6/18 I said it seriously I'm not agree that
time My power lower than you And I felt uncomfortable」等語之訊息後,回傳「I will make a serious sorry
to you」等語,有被告與甲女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可佐(偵卷第117頁),固堪認被告於前揭訊息中對於甲女表示歉意。
然查,被告並未於訊息中自白本案起訴書所指強制性交犯行,僅為籠統、概括之道歉,無法探知被告係對「與甲女發生性行為」一事懷有歉意,抑或係對「對甲女強制為性交行為」感到抱歉,故上開對話紀錄亦難補強甲女之證述,而得證明被告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㈥綜上所述,甲女固證稱被告於111年6月19日2時許,在本案酒
吧旁邊巷子內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等語。然前揭內容除被告否認其有對甲女施以強制力之外,自被告後續與甲女簽立和解書之過程,甲女、丙○○證述之內容已有不符,與甲○○證述之內容亦多有歧異,則被告是否係於完全理解和解書內容之情況下始簽名於其上,此情已非無疑,丙○○之證述及和解書、本票等內容自難作為甲女證詞之補強證據。從而,被告是否有為本案強制性交犯行,既非無疑,依照罪疑惟輕原則,自難對被告以刑事罪責相繩。
伍、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