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吉成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李芳伶律師被 告 楊慧婷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告 蔡宇承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06號、112年度偵字第9639號、112年度偵字第29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柯吉成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5、7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楊慧婷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至26、28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蔡宇承犯如附表三編號10至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0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柯吉成係「J.C組織」之負責人,以擔任博弈網站之代理商為業。詎柯吉成認博弈網站代理商之獲利較低,竟基於主持及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利用長期與博弈網站合作之機會,於民國110年間成立「假賭博真詐欺」詐欺機房,並以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房屋、高雄市○鎮區○○○路000號9樓房屋、馬來西亞某處房屋等處所作為詐欺機房,負責招攬賭客加入「登富娛樂」、「富康娛樂」等假博弈網站,再從中詐取財物。楊慧婷、蔡宇承與共同被告陳永慶、陳瑾樂、楊婷婷、許鴻傑、洪秉豪、洪立丞、林宏韋、林楒玲、李彧、楊怡憓、石培筠、林振宇、杜佳欣、許筑婷、吳沛珊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附表二「加入時間」欄所示期間,加入「J.C組織」。渠等之分工方式及犯罪手法如下:
㈠、分工方式:陳永慶係「同心合力」團隊(下稱同心團隊)主管,負責管理許鴻傑、洪秉豪、陳孟謙(另經檢察官通緝)等機手;陳瑾樂則係「向陽而生」團隊(下稱向陽團隊)主管,負責管理洪立丞、林宏韋、林楒玲、李彧、楊怡憓、石培筠、林振宇、陳昱丞(另經檢察官通緝)等機手,各該機手負責至社群軟體、交友網站上招攬不特定賭客加入「登富娛樂」、「富康娛樂」等假博弈網站,帶領賭客下注。楊婷婷係詐欺組織之客服人員主管,負責管理許筑婷、吳沛珊、杜佳欣等客服人員,協助賭客以匯款、購買虛擬貨幣等方式進行儲值購買博弈網站點數;另須負責與假博弈網站後台人員聯繫,指示後台人員從事調整勝率等操作,再於客戶抱怨網路不穩、無法提領款項時,負責安撫客戶。楊慧婷則係「
J.C組織」會計人員,負責自上開假博弈網站上整理營收資料,以製作每月營收報表,並有負責計算及發放薪資予「J.C組織」其他成員之工作。蔡宇承則係「J.C組織」輔導人員,負責輔導、激勵組織其他成員積極從事機房工作,且可自該組織獲利中分配60%「公司拆成」扣除員工薪資、開銷及公積金後之5%款項。
㈡、詐欺模式:先由陳永慶、陳瑾樂及渠等率領之機手至「探探」、「OMI」等交友網站上尋找被害人,以談戀愛之方式取得被害人之信任,再以共同投資等話術招募被害人加入「登富娛樂」、「富康娛樂」等假博弈網站,遊說被害人投入大量資金或騙取被害人名下帳戶;楊婷婷等客服人員則以「登富上分」、「登富下分」、「富康」等帳號,協助各該被害人匯款至集團掌握之人頭帳戶,或購買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打入集團持有之錢包內,以儲值假博弈網站點數。待被害人實際至上開假博弈網站內進行下注時,博弈網站後台人員再依楊婷婷、許筑婷之指示,以大幅降低中獎機率、在下注後強制將被害人帳號登出頁面等方式,使被害人下注後無法獲利,進而成功詐得款項。
㈢、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與附表一所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別向附表二所示周宗志等32人施用詐術,致周宗志等32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帳戶,或購買附表二所示數量之虛擬貨幣存入「J.C組織」指定之錢包地址,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柯吉成另於110年7月至112年2月為警查獲止之期間,與楊慧婷、楊婷婷、利沂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先由柯吉成與不法博弈集團約定,擔任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之「聯新」、「聯旺」、「金玖九」、「金佰新」、「鑫巴克」等賭博網站之代理商,並提供高雄市○○區○○○路0號23之6等處所作為賭博機房。楊婷婷則負責向不法博弈集團系統人員取得上開賭博網站管理平台帳號及密碼,再由楊婷婷、利沂庭對外招攬賭客進行簽賭下注;楊慧婷則負責擔任會計人員,計算營收情形,而以此方式共同經營「聯新」、「聯旺」、「金玖九」、「金佰新」、「鑫巴克」等賭博網站。該等網站簽賭之項目為地下539等博弈遊戲,由賭客在網頁上進行下注,再依開牌結果決定輸贏,若賭客賭贏,即依賭博網站所設之賠率(或倍數)支付賭金,若賭輸,則所有下注賭金歸賭博網站所有,而以此射倖性之方式與不特定之賭客進行賭博。
三、案經周宗志、黃珮珊、李汶宣、夏素裙、蔡佩諭、魏玉婷、張薪妮、施銘堅、黃緯佶、謝沛澐、簡均安、林紫渝、簡詩耘、王文潔、楊子緯、張婉婷、盧美孜、蔡玉淳、陳旻君、黃苓綺、袁語蔘、周怡杏、蕭郁璇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以外之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然在偵查中經具結之部分,則有證據能力。又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對被告本身而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所涉其餘之罪部分:
㈠、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除上列證據外,檢察官、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及柯吉成、楊慧婷之辯護人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院二卷第11頁、第60頁、第78-79頁、院三卷第12頁、第23頁、院四卷第309頁、院五卷第259頁、院六卷第9-10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三、至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柯吉成、蔡宇承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吉成於偵查與本院審理中(警二卷第603-610頁、警四卷第397-403頁、偵一卷㈠第175-180頁、院二卷第8-10頁、院五卷第259頁、第355-356頁),及被告蔡宇承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六卷第9頁、第14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永慶(警二卷第19-35頁、警四卷第563-568頁、偵一卷㈠第117-121頁、第411-415頁)、陳瑾樂(警五卷第797-808頁、第809-815頁、第817-818頁、偵二卷㈠第135-145頁)、楊婷婷(警一卷第417頁、第421-438頁、偵一卷㈠第91-101頁)、許鴻傑(警四卷第681-692頁、偵一卷㈠第294-296頁)、洪秉豪(警五卷第911-923頁、偵一卷㈠第280-282頁)、洪立丞(警五卷第0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296-298頁)、林宏韋(警六卷第0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360-362頁)、林楒玲(警六卷第0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310-312頁)、李彧(警五卷第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282-284頁)、楊怡憓(警一卷第271-273頁、第275-288頁、警六卷第1239頁、偵一卷㈠第69-77頁)、石培筠(警六卷第0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308-310頁)、林振宇(警六卷第0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391-394頁)、杜佳欣(偵一卷㈠第379-382頁)、許筑婷(警二卷第377-403頁、警七卷第1715頁、偵一卷㈠第155-159頁)、吳沛珊(警七卷第0000-0000頁、偵一卷㈠第376-379頁)、利沂庭(警二卷第177-195頁、警八卷第2289頁、偵一卷㈠第137-141頁)、證人即被害人周宗志(警八卷第0000-0000頁)、黃珮珊(警八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李汶宣(警八卷第0000-0000頁)、夏素裙(警八卷第0000-0000頁)、蔡佩諭(警八卷第0000-0000頁)、魏玉婷(警八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張薪妮(警八卷第0000-0000頁)、黃妙芹(原名黃筱如,警八卷第0000-0000頁)、施銘堅(警九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偵四卷第9-12頁、85-87頁、偵五卷第4-6頁、第7-8頁、第76-78頁)、黃緯佶(警九卷第0000-0000頁)、湯佳芳(警九卷第0000-0000頁)、謝沛澐(偵四卷第13-15頁)、彭玟婷(偵三卷㈠第314-316頁、偵五卷第12之1頁、第13頁)、劉姿㚬(原名劉品萱,偵三卷㈠第330-333頁)、簡均安(警九卷第0000-0000頁)、林紫渝(偵三卷㈠第389-390頁)、谷婕(原名谷仲杰,警九卷第0000-0000頁)、簡詩耘(警九卷第0000-0000頁)、王文潔(警九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楊子緯(警九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張婉婷(偵三卷㈠第406-408頁)、盧美孜(偵三卷㈠第423-426頁)、蔡玉淳(偵三卷㈠第451-457頁)、吳宜蓁(偵三卷㈠第471-473頁)、陳旻君(警九卷第0000-0000頁)、陳姵如(警九卷第0000-0000頁)、黃苓綺(警九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袁語蔘(警九卷第0000-0000頁)、周怡杏(警九卷第0000-0000頁)、陳冠潔(警九卷第0000-0000頁)、蕭郁璇(警九卷第0000-0000頁)、李怡葶(警九卷第0000-0000頁)、證人蔡宗家(警一卷第15-19頁、第21-39頁、偵一卷㈠第21-27頁)於警詢或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㈡、此外,有客服人員「李婷」、「格格」、「佳欣」教戰手冊資料(警七卷第0000-0000頁)、客服人員工作交接資料(警七卷第0000-0000頁)、111年JC-同心團隊不法所得統計表(警三卷第53頁)、111年JC-向陽團隊不法所得統計表(警三卷第55頁)、111年JC向陽團隊主管陳瑾樂、股東等人不法所得統計表(警三卷第57頁)、同心團隊7月至12月報表(警四卷第711-719頁)、向陽團隊7月至12月報表(警六卷第0000-0000頁)、向陽團隊111年8-12月各成員儲提金額報表向陽團隊8月各成員儲提金額報表(警六卷第1580頁、第1584頁、第1588頁、第1592頁、第1596頁)、同心團隊年終獎金(警四卷第607頁)、向陽團隊年終獎金(警四卷第493頁);永森、金玖九、金佰新、聯新、鑫巴克賭博網站後台截圖資料(警三卷第186-191頁)、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之文件檔(警三卷277-279頁)、陳永慶門號0000000000對話紀錄(警三卷206-222頁)、陳永慶門號+00000000000對話紀錄(警三卷223-256頁)、陳永慶手機照片(警三卷257-258頁);被告柯吉成持有手機與暱稱「TY053-施銘堅-ad1QP6N」(警二卷第643-647頁)、「H141-陳一郎-adZGP12」(警二卷第649-653頁)、「楊婷」(警四卷第413-424頁、第441-458頁)、「楊婷」(警四卷第441-458頁)、「慧婷」(警四卷第425-427頁)、「蘋果咬一口」(警四卷第428-435頁)、「庭庭」(警四卷第436頁)、「20/開銷」群組(警四卷第437-439頁)、「李婷、慧婷、其他2...」群組(警四卷第440頁)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假博奕詐欺機房鑑識報告-太普D&G大廈G棟(警三卷77-20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假博奕詐欺機房鑑識報告-達利東京大樓A棟(警三卷205-269頁)、蔡宗家持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三卷258-26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假博奕詐欺機房鑑識報告-高雄市○鎮區○○○路000號(警三卷271-340頁)、JC詐騙集團組織圖(警三卷第37頁)、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職務、在職期間、指認一覽表(警三卷第39-41頁)、被害人遭詐金額一覽表(警三卷第43-51頁)、JC集團會議紀錄(警三卷341-384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6月8日偵查報告(偵一卷㈠第237-241頁)、本院核發之112年聲搜字第209號搜索票(警一卷第71-7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許筑婷、柯吉成、利沂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9樓】(警二卷第629-63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陳永慶、自小客BDT-8115】(警二卷第61-67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陳永慶、蔡宗家、高雄市○○區○○○路000號A棟8樓之3】(警二卷第69-75頁)、陳瑾樂勘查採證同意書(警五卷第881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五卷第88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陳瑾樂、屏東縣○○市○○路000號(刑警大隊)】(警五卷第885-89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楊婷婷、高雄市○鎮區○○○路000號】(警一卷第465-47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楊慧婷、高雄市○○區○○○路0號23樓之6】(警一卷第223-23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洪秉豪、屏東縣○○市○○路000號】(警五卷第987-991頁)、被告洪立丞勘查採證同意書(警五卷第120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03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洪立丞、潮州分局偵查隊】(警五卷第0000-0000頁)、李彧勘查採證同意書(警五卷第107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五卷第1077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李彧、屏東縣○○市○○路000號】(警五卷第0000-0000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楊婷婷、楊怡憓、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警一卷第315-321頁)、 扣押物品照片(偵三卷㈡第37-69頁、第101-129頁、第165-223頁、第253-261頁、第293-323頁、第355-358頁),及附表三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柯吉成、蔡宇承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楊慧婷部分:
㈠、犯罪事實欄一:訊據被告楊慧婷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109年才到職擔任會計人員,我沒有到博弈網站上整理營收資料;詐欺的部分我沒有參與,我都不知道,從來沒有人跟我說過這是在做博弈詐欺等語(院二卷第57-59頁、院六卷第144頁)。經查:
1、被告楊慧婷係「J.C組織」會計人員,有負責整理「J.C組織」營收資料,以製作每月營收報表,及計算及發放薪資予「
J.C組織」其他成員之工作。另附表一所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別向附表二所示周宗志等32人施用詐術,致周宗志等32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帳戶,或購買附表二所示數量之虛擬貨幣存入「J.C組織」指定錢包地址之客觀事實,為被告楊慧婷所不爭執(院二卷第58-59頁),並有前揭一㈠㈡部分所載之相關人證、書物證等資料在卷可佐,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楊慧婷雖辯稱其是在109年始應徵到職乙節,其辯護人亦稱被告楊慧婷一開始的工作內容只是負責汽車貸款業務推廣及櫃台行政人員等語(院六卷第139頁)。然查:觀諸卷附「J.C組織」會議紀錄、「J.C集團經營會議紀錄」(警三卷341-384頁)之下列紀錄:
⑴、「J.C組織」於107年10月至11月間,在大中一路開會,其中:
①、於107年10月25日,係以「開會事由:J.C組織發展 徵員說
帖 終極目標」舉行會議,該會議記載之準時出席人員即已包含「慧婷」;另該次會議並討論「註冊儲值部分:信用卡刷卡需提供拍身分證跟銀行帳戶,ATM/超商只需電話號碼與真實姓名」、「提領部分:以上都須提供真實姓名跟銀行帳戶」、徵員「舉例生活週遭事物->引導產生興趣(影響力)
提供完整說帖(導入遊戲產業趨勢 合法法律顧問)」等事項(警三卷第341-342頁)。
②、「J.C組織」於107年11月9日所舉行之會議,「慧婷」亦有準時出席,該次討論:「無微信部分:餘額10點以下可直接把客戶移去新代理」、「總代不能在系統上做任何關版動作,必須通知客服操作即可」、「任何要給客戶的QR碼直接請客服提供,勿直接自己把QR碼給客戶(賠率會跑掉)」(警三卷第343-344頁)。
由前揭紀錄,顯見被告楊慧婷自107年10月間即已加入「J.C組織」,且從事之業務並非單純之汽車貸款。
⑵、由「J.C組織」下列會議紀錄可知,「J.C組織」於108年間,
更改開會地點至「85大樓」。再參照被告楊慧婷於警詢之下列供述:「(問:你們經營之詐欺機房是否曾搬遷及更改過名稱?)我不知道,因為我一直都在85大樓的辦公室內。」之處所(警一卷第193頁),堪認被告楊慧婷確於該組織之開會地點85大樓上班之事實。復觀之下列會議紀錄,均有「慧婷」參與之記載及開會內容:
①、「J.C組織」於108年2月15日「開會事由:J.C組織發展 投
票表決新的提議跟研討」之會議,討論「J.C升遷制度」、獎金發放方式、年終/年資計算方式、客服推廣銜接順暢等事宜(警三卷第345-346頁)。
②、「J.C組織」於108年2月27日會議討論,客服單一窗口處理問
題客戶、雜支表、新進人員考核、人員借支等事宜(警三卷第347頁)。
③、「J.C組織」於108年3月15日會議討論更新「J.C升遷制度」
、使用公用機打卡、以LINE@推廣等事項(警三卷第348-349頁)。
④、「J.C組織」於108年3月27日討論公司開獎網站、熱門遊戲上
推、設定公帳號以便未開發客人試體驗(警三卷第350-351頁)。
⑤、「J.C組織」於108年4月15日會議,公布(客人)半夜無微信
儲值、自動下注系統正在測試中等事項(警三卷第352-353頁)。
⑥、「J.C組織」於108年4月30日會議,討論以手機APP搜尋Teleg
ram觀看其他人聊天研討新趨勢、變更「J.C升遷制度」薪水部分(警三卷第354頁)。
⑦、「J.C組織」於108年5月15日會議,討論客服訂出一套危機處
理SOP、同心等各公司需提出均產能表,提供數據(儲金、組織/人力)(警三卷第55頁)。
⑧、「J.C組織」於108年6月11日會議,討論進修上課、徵文文宣、自營彩種(警三卷第356頁)。
⑨、「J.C組織」於108年6月28日會議,討論「建議公司人員在內部談論客戶存本金說法可改為例如:打算賣這位客人多少本金(不要說洗本金)」、詢問LINE如何開到110之帳號、「自營彩調% 請在群組裡告知」(若客服有調%會告知)、「技術分 調%跟打不要太高」、「打8.9碼 賠率降9.6」(警三卷第358頁)。
⑩、「J.C組織」於108年7月16日會議,討論「建議可每天公司宣告 公司重大底限,不能跟客戶私下發生感情…」、客服「假日調3%」、抽成更改(警三卷第359頁)。
⑪、「J.C組織」於108年8月16日會議,討論推薦交友軟體、客服已請系統協助客人斷線,斷線後再進入遊戲時,可點選任何遊戲,但無法下單,需告知客服開啟才能正常遊戲(警三卷第360頁)。
⑫、「J.C組織」於108年8月30日會議,討論「盡量別讓客人間有聯繫/交流,避免後續衍生問題(資訊流出、交叉比較)等」、「新人報到前,可先完成IG、FB:2組&LINE 5組,縮減報到時完成此任務的時間,並同時檢視其能力」、「會員登入,出現"非法登入&簡體字體…等",可回覆客人"這是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大中華地區共同使用的網站"」、「若需要技術分,統一請客服辦理,系統內資訊(名字、會編、賠率、權限)勿動,只能修改登入密碼。」(警三卷第361頁)。
⑬、「J.C組織」於108年9月16日會議,討論「請客服開一條線,做客人贏,提供給各公司帳號密碼,以備不時之需」、「群組機器人,可請廠商在必要時,協助踢除群裡的人」(警三卷第362頁)。
⑭、「J.C組織」於108年10月15會議,討論「新活動,For特定對象(公告內容如下)*凡參與活動者,須達流水量20倍,才能提領。(移到活動線,若需移回正常線,點數需低於10點)」(警三卷第364頁)。
⑮、「J.C組織」於108年10月28日會議,討論:「由軍哥詢問後台系統:若目前推廣要推 客戶儲值1萬點,能打2萬點嗎??(等於我們跟客戶一起儲值~但我們的一萬點是虛擬的)」、「客服通知:各家公司老闆代理所提領是3中3或5中5(例如:刻意給客戶提領的),請先通知客服。」(警三卷第365頁)。
綜上「J.C組織」之會議內容,「慧婷」均名列為上述會議中準時出席人員,亦足徵被告楊慧婷因見聞「J.C組織」歷次會議中討論或公布之議案內容,對該組織歷年發展情形、實際業務內容與營運模式均知悉甚詳,特別是108年6月28日會議中,曾討論到「技術分 調%跟打不要太高」、「打8.9碼 賠率降9.6」之過程,被告楊慧婷對於集團內,可以調整賭博賠率乙節,實難諉為不知。
3、證人即共同被告柯吉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85大樓良銀企業社由楊慧婷負責,她的工作是博弈後臺的帳;楊慧婷負責算帳,詐欺跟博弈網站部分都有負責。詐欺部分,楊慧婷會從娛樂城網站上確認輸贏的金額,但基本上只有輸沒有贏,她再從這些金額扣去開銷並記帳等語(警二卷第605頁、偵一卷㈠第178頁、院三卷第27頁、第32頁、第35頁、第39頁)。被告楊慧婷於本院審理時亦稱:都是主管柯吉成會傳網址跟表格,叫我核對,網址點進去是後臺,就只能看帳等語(院二卷第56頁),可見被告楊慧婷確有登入博弈網站後臺之行為。互核證人柯吉成證述及被告楊慧婷所述,足徵被告楊慧婷工作內容也包含自上開假博弈網站上整理營收資料以製作報表。
4、證人柯吉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向陽7至12月報表統計中所載的儲值是被害人入金至登富、富康假博弈網站之金額,提領則為我們出金給被害人的金額。博弈網站的報表與假賭博網站的報表格式一樣,只是金額大小不一樣,金額大小不一樣就是指客戶的下注金。博弈網站的客戶比較少,盈虧的數字會比較小,一般博弈的報表客戶不會下注那麼大,輸贏也有幾十萬,但比較有輸有贏;假賭博網站的數字會比較大,幾十萬,或幾百萬,假賭博網站都是只有輸,然後輸的比例比較大。楊慧婷有問過說「怎麼客人會那麼輸」,她是看了假賭博網站的報表後,才問我為什麼那個報表裡的人為什麼會輸這麼多等語(警四卷第400頁、院三卷第24-46頁)。細繹卷附向陽團隊111年8至12月各成員儲提金額報表(警六卷第0000-0000頁),確係顯示每月儲值金額遠大於提領金額,且提領金額大多為0之情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謹樂於偵訊時亦證稱:楊慧婷曾經問過我為什麼客人輸這麼多等語(偵二卷㈠第141頁),此核與證人柯吉成上開證稱被告楊慧婷在看過假賭博網站的報表後,有詢問客人為何會輸這麼多乙節相符。綜合上情,堪認證人柯吉成前揭所述實在。而本案假賭博真詐欺網站報表既與一般博弈網站報表盈虧數字有顯著差異,且負責製作報表之被告楊慧婷觀覽後,曾有數次向「J.C組織」內不同對象詢問之紀錄,可見不論同案被告如何回應被告楊慧婷,其等推託之詞並未說服被告楊慧婷。被告楊慧婷於偵訊時亦自承:「(問:管你的上司是誰?)柯吉成、楊婷婷,但柯吉成比較大,我都叫他泯哥,楊婷婷我都叫他楊婷,我不知道她負責什麼,但她是良銀的掛名負責人,也是我的上司。」、「(問:民眾在這兩個娛樂城【按即登富娛樂、富康娛樂】端值大筆款項後,是否可以出金?)不行。」、「(問:為何民眾不能大筆出金?)因為我有聽『樂』,楊婷婷說,(改稱)我不知道,這部分不是我接觸的。我只知道民眾沒有大筆出金,因為我看報表有看到。」、「(問:民眾沒有辦法大筆出金,你沒有覺得奇怪嗎?)不會。因為這部分我們不會去接觸。(改稱)我有覺得奇怪,因為我在去年10、11月發現表格的提領攔位都沒有記載提領。」等語(偵一卷㈠第42頁、第53頁)。是被告楊慧婷主觀上實知悉「J.C組織」之假賭博網站營運方式與其一般博弈網站有異,且被害人儲值大筆款項後有無法出金之情況,而有與組織內其他成員共犯詐欺之故意。
5、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婷婷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問:警方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樓現場勘驗編號16號電腦,其中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多提及虛擬貨幣交易,請問該虛擬貨幣來源為何?)主要是客人,其他小部分是向幣商收購;在博弈網站入金都是請客人以虛擬貨幣(USDT-ERC20)方式儲值,提供給客人入金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都是我們(主要由許筑婷)購買Ledger系列冷錢包,用過一段時間後更換,所以我也不清楚入金錢包地址為何。」、「(問:將USDT賣給幣商,兌換新臺幣後,新臺幣是入到何人帳戶內?)我們都進行場外交易,將虛擬貨幣(USDT-ERC20)換成新臺幣,前期我有曾協助幾次,後續交由誰負責我不清楚,我當時拿到現金後就立刻交給會計楊慧婷。」、「(問:楊慧婷的工作內容是?)楊慧婷的工作內容是會計。就詐欺這部分,我們會給他每天的報表,像是新會員、會員儲值金額、會員提領金額、虛擬貨幣買賣情形,讓楊慧婷來製作報表,到了月底我們也會跟他算領薪水的錢。」等語(警一卷第428-429頁、偵一卷㈠第97頁)。衡以被告楊慧婷自承為楊婷婷交代其記帳用的報表中,「儲值帳號」欄位有記載「賣幣」、「轉幣商」、「台幣換u」等項目(警一卷第167頁);被告楊慧婷自承由柯吉成指示其製作之帳目中,亦有記載「冷錢包10060+彼特卡9960」、「試錢包」等項目(警一卷第170頁),足見證人楊婷婷前開證述「J.C組織」有透過虛擬貨幣取得詐欺被害人款項,且被告楊慧婷有經手兌幣現金等情可以採信。被告楊慧婷參與本案犯罪時,主觀上亦知悉「J.C組織」有透過被害人匯款或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從而有洗錢之故意。
6、依本案犯罪情節可知,被告楊慧婷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楊慧婷及如附表一所示成員,足認該集團係由三名以上之成年人所組成;且被告楊慧婷工作內容既包含負責計算及發放集團其他成員薪資,應明瞭「J.C組織」詐欺機房係三人以上成年人所組成。再參以本案犯罪手法,係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與附表二被害人連繫後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後而匯款,且詐欺機房各成員工作地點分布海內外,並有負責人、股東、客服人員、機手、會計等分工,足認此一組織行動縝密、成員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而屬有結構性之組織。是依被告楊慧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集團成員之分工方式與取得不法所得情形,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所定犯罪組織之定義相符,被告楊慧婷該當參與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無誤,其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二
1、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慧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院三卷第23頁、院六卷第9頁、第13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柯吉成(警二卷第603-610頁、警四卷第397-403頁、偵一卷㈠第175-180頁)、楊婷婷(警一卷第417頁、第421-438頁、偵一卷㈠第91-101頁)、利沂庭(警二卷第177-195頁、警八卷第2289頁、偵一卷㈠第137-141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永森、金玖九、金佰新、聯新、鑫巴克賭博網站後台截圖資料(警三卷第186-191頁)、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之文件檔(警三卷277-279頁),及前揭一㈡所載之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楊慧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2、被告楊慧婷之辯護人雖辯稱依被告楊慧婷之分工,其此部分犯行應成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之幫助犯等語。然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實行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柯吉成於偵訊時證稱:博弈網站代理水錢部分,也是由楊慧婷計算發放的等語(偵一卷㈠第178頁)。證人楊婷婷於偵訊時證稱:楊慧婷會處理正常球版的部分,客人會在一段時間後和我跟利沂庭結帳,我跟利沂庭再跟楊慧婷結帳等語(偵一卷㈠第97頁)。證人利沂庭於警詢及偵訊時則證稱:我離開(良銀貸款規劃公司)公司後有向我舅舅柯吉成拿一塊今彩539地下簽賭站下注平台自己經營,我的對號窗口是良銀貸款規劃公司的會計楊慧婷,下注輸贏的錢,每星期都會與楊慧婷以現金交收。我每個月薪水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柯吉成每個月月初5-10日前叫公司會計以現金付給我薪資等語(警二卷第179頁)。由上開證人互核相符的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楊慧婷此部分擔任會計人員之分工內容,與共同被告經營博弈網站代理是否賺取收益事宜密切相關,就柯吉成等人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商犯行,實乃從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犯行之必要事項,其所為是使柯吉成等人經營賭博網站代理業務可順利運作以遂行上開犯行至為重要之環節,被告楊慧婷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與柯吉成等人對於共同實施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互相謀議或為犯意聯絡,並分擔該罪構成要件實行以外之行為,而為共同正犯無訛。
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經查:
1、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下稱第一次修正),嗣再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乃將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所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移列至現行法第19條並修正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關於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部分,歷經第一次修正及第二次修正。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行為時即第一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一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第一次修正前自白減刑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依第一次、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第二次修正後法更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3、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被告柯吉成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洗錢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如後述及院五卷第173頁、第177頁),被告楊慧婷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否認洗錢犯行,被告蔡宇承則於偵查時否認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改坦承犯行,但未繳回犯罪所得(警六卷第1564頁、偵一卷㈠第365頁)。如適用行為時即第一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被告柯吉成、蔡宇承得適用第一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法定刑度範圍乃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被告楊慧婷因不得適用減刑規定,法定刑度範圍乃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如適用裁判時即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之被告柯吉成,適用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規定減刑後,刑度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且未繳回犯罪所得之被告蔡宇承,及自始否認犯行之被告楊慧婷,無從適用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減刑規定,刑度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4、至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㈡、罪名、競合與罪數
1、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以避免重複評價;又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於本件繫屬前,並無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經起訴,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既為上列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自應以附表二所示最先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上列被告參與該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2、核被告柯吉成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3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3、核被告楊慧婷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3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4、核被告蔡宇承就附表二編號1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0至15、17至32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5、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就附表二各編號內所示犯行,係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對同一被害人施用相同內容之詐術,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密接之時間數次匯出款項予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6、被告柯吉成於附表二編號4,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主持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柯吉成於附表二編號1至3、5至32部分,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則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楊慧婷於附表二編號4、被告蔡宇承於附表二編號16部分,均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被告楊慧婷、蔡宇承其餘部分,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7、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自110年7月至112月2日為警查獲止,所為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係對於同一社會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應依接續犯之概念而論以一罪。被告柯吉成、楊慧婷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8、被告柯吉成、楊慧婷就附表二各次犯行,而被告蔡宇承對附表二編號10至32各犯行,均與附表二各編號所載「起訴對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柯吉成、楊慧婷就犯罪事實二犯行,與共同被告楊婷婷、利沂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9、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對其等於附表二中,向不同被害人所犯前述各罪,及被告柯吉成、楊慧婷對於犯罪事實二部分,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柯吉成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主持犯罪組織犯行,就其附表三編號4之罪,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自始否認之被告楊慧婷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之被告蔡宇承,則無從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被告柯吉成行為後,我國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以個別行為人為規範對象,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即獲邀減刑之寬典,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無論始終自白或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均係行為人個人犯罪後情狀,無關犯罪行為人本身之不法與罪責,性質上屬個人刑罰減輕事由,依個人責任原則,僅適用於符合要件之行為人,綜合法條文義及立法歷程所顯現之立法者客觀目的,本條前段之「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亦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柯吉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詐欺犯罪,且業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四所載),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罪,因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僅論以主持犯罪組織罪,故此部分之減刑事由,僅得作為量刑之參考。偵查中否認詐欺犯行且未繳回犯罪所得之被告楊慧婷與蔡宇承則無從適用本條規定減刑。
3、洗錢防制法:承前所述,裁判時即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柯吉成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並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本得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僅論以主持犯罪組織或加重詐欺取財罪,故此部分之減刑事由,僅得作為量刑之參考。至未於偵查中均自白之被告楊慧婷、蔡宇承,自無此減刑規定之適用。
二、科刑部分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於詐欺犯罪猖獗之際,猶主持或參與詐欺組織,共同以假賭博真詐欺之詐術向多名被害人施用詐術,復使用人頭帳戶、虛擬貨幣設置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另被告柯吉成、楊慧婷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並藉此牟利,助長賭博風氣發展,間接鼓勵他人透過射倖性活動謀取利益,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均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柯吉成、蔡宇承均知坦承犯行,已與附表二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楊慧婷則矢口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或洗錢之犯行,但亦與附表二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並願以附表四所示金額賠償該等被害人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本案犯罪情節、參與程度、角色分工(被告柯吉成為犯罪組織主持者、被告楊慧婷負責組織會計工作、被告蔡宇承擔任輔導且可自犯罪組織獲益分潤)、各次犯行所生損害程度,與如卷附被害人刑事陳述狀所表示之意見,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及被告蔡宇承陳報狀檢附資料所示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個人生活與家人健康狀況(院一卷第417-413頁、院五卷第357頁、院六卷第137頁、第165-169頁),如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及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慧婷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本案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程度、犯罪手法及類型相似程度,並衡以其等前述犯罪情狀後,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酌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前揭所述之犯後態度、犯罪情狀、罪數、犯罪所獲不法利益等節,對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宣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被告柯吉成之辯護人雖請求對其量處有期徒刑3年等語(院五卷第358-359頁)。惟我國現今詐欺犯罪猖獗,被告柯吉成意圖賺取不法利潤,主持、指揮規模龐大、分工精細之詐欺犯罪組織,有系統性的詐取多名被害人財物,且被害總金額甚鉅,犯罪所生損害非微,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兼以被告柯吉成尚未與全部被害人和解以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是本院認實不宜輕縱被告柯吉成而量處辯護人所請之上開刑度,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犯罪所得:
1、如附表四「犯罪所得/卷證出處」欄所示款項,為被告柯吉成、蔡宇承本案犯罪所得,業據其等供述在卷,扣除因與被害人和解而返還予被害人金額後之餘額(詳如附表四「扣除後應繳犯罪所得」欄所載),被告柯吉成已自動繳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蔡宇承未自動繳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楊慧婷於警詢時自陳:我目前的薪資是一個月3萬2,000元,我是領現金等語(警一卷第160頁)。以最有利被告楊慧婷方式,自其首次犯行時間即附表二編號4之110年4月開始計算至本案於112年2月間遭警查獲為止,未扣案之現金73萬6,000元(計算式:3萬2,000元×23=73萬6,000元),為被告楊慧婷本案之犯罪所得。再扣除被告楊慧婷已與附表四所示部分被害人和解之金額後,剩餘之65萬4,7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罪所用之物:
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增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2、被告柯吉成於警詢時稱:附表五編號3是給客服人員許筑婷在開博弈網站用使用的,編號4、5筆電是外出時開博弈網站在用的,編號6是我自己的個人手機,編號7手機9支有些是開網路給電腦用的、有些是開冷錢包的、還有跟代理聯絡工作事宜用的,編號8U盾是要收錢、轉帳用的,編號9記事本那是我的員工在寫工作事宜的,編號11比特卡是用來開網路使用的,編號12硬體錢包是要收虛擬貨幣USDT用的等語(警二卷第60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筑婷則於警詢時稱:編號10隨身碟3個儲存539、大樂透、六合彩下注報表及營收報表,還有登富派彩紀錄跟營收報表、聯新、聯旺、金玖玖、金佰新、鑫巴克、登富、富康、永森後臺的帳號密碼、虛擬貨幣及VPN操作流程步驟工作說明書等語(警二卷第379頁)。
堪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至5、7至12所示之物為被告柯吉成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柯吉成與否,均宣告沒收。
3、被告楊慧婷於警詢時稱:附表十編號2(A2)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1支、編號27(G2)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是我本人所有的,其他的都是公司所有的。我的手機是用來聯繫公司及個人事情,我的金融卡是我自己存款領錢用的等語(警一卷第155頁)。足見附表十編號1至26、28至30之扣案物均為供被告楊慧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楊慧婷與否,宣告沒收。
㈣、至附表五至附表十四所示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是與被告柯吉成、楊慧婷、蔡宇承本案犯行有關之物品,或無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詳見共同被告陳永慶、陳瑾樂、楊婷婷、許鴻傑、洪秉豪、洪立丞、林宏韋、林楒玲、李彧、楊怡憓、石培筠、林振宇、杜佳欣、許筑婷、吳沛珊、利沂庭之判決宣告沒收部分),故不於本判決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提起公訴,檢察官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卷一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卷二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一 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二 警五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三 警六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四 警七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五 警八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六 警九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423900號卷七 偵一卷㈠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一 偵一卷㈡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二 偵二卷㈠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39號卷一 偵二卷㈡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39號卷二 偵三卷㈠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59號卷一 偵三卷㈡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59號卷二 偵三卷㈢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59號卷三 偵四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36號 偵五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51號 院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卷一 院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卷二 院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卷三 院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卷四 院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卷五 院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卷六附表一:本案詐欺機房成員編號 被告 身份 機手或客服人員使用帳號 加入時間 所屬團隊 備註 1 柯吉成 負責人 2 陳永慶 機手兼同心團隊機房管理者、股東 SEN 107年10月至111年9月擔任機手;111年8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為公司股東身份 同心團隊機房 無證據證明111年8月前有就向陽團隊之營收取得分潤 3 陳瑾樂 機手兼向陽團隊機房管理者 陳芯、芯、Nina、富康、天線寶寶、月亮寶寶 108年6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向陽團隊機房 4 楊婷婷 客服部門管理者、客服人員 富康、登富上分、登富下分 107年11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客服部門 5 楊慧婷 會計人員 107年10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會計人員 6 蔡宇承 輔導人員 111年5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公司重要幹部 7 許鴻傑 機手 Weini、嘉慶、王嘉慶、浩宇 107年間至111年9月 同心團隊機房 8 洪秉豪 機手 品恩、陽 110年2月至111年9月 同心團隊機房 111年10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向陽團隊機房 9 洪立丞 機手 鍾懿、何爺、赫 109年4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向陽團隊機房 10 林宏韋 機手 丞、菲菲 110年6月至111年10月 向陽團隊機房 11 林楒玲 機手 霏霏、茉萊呂酉、藍琳楦、琳楦 110年4月至111年10月 向陽團隊機房 12 李彧 機手 方世維 111年1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向陽團隊機房 13 楊怡憓 機手 陳芯 111年8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向陽團隊機房 14 石培筠 機手 蔡培翌 111年8月至111年11月 向陽團隊機房 15 林振宇 機手 不詳 111年11月至112年1月 向陽團隊機房 16 杜佳欣 客服人員 登富上分、登富下分 110年5月至110年9月 客服部門 17 許筑婷 客服人員 富康、登富上分、登富下分 110年8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客服部門 18 吳沛珊 客服人員 登富上分、登富下分 110年8月至111年7月 客服部門 19 陳孟謙 機手 不詳 110年2月至111年9月 同心團隊機房 另由檢察官通緝 111年10月 向陽團隊機房 20 陳昱丞 機手 志豪、陳浩騰、浩騰、CHRIS 111年3月至112年2月警方查獲時 向陽團隊機房 另由檢察官通緝附表二:詐欺被害人列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起訴對象 備註 1 周宗志 (提告) 洪立丞、陳瑾樂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鍾懿」、「陳芯」向周宗志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27日19時28分 1,000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柯吉成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⑨洪立丞 ⑪林楒玲 ⑯杜佳欣 110年6月28日22時59分 (2筆) 100,000 陳柏翰申設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珮珊 (提告) 機房不詳成員向黃珮珊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25日15時27分 50,000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①柯吉成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⑯杜佳欣 110年6月25日17時41分 (3筆) 150,000 劉芸庭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涉犯詐欺等罪嫌部份,另案判決確定) 110年7月21日3時42分 50,000 游懷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1日18時25分 400,000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設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0年7月24日15時36分 10,000 游懷恩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李汶宣 (提告) 洪秉豪及同心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品恩」向李汶宣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8日15時8分 (4筆) 200,000 黃泓茗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⑦許鴻傑 ⑧洪秉豪 ⑯杜佳欣 ②陳永慶、⑦許鴻 傑、⑧洪秉豪參與 犯罪組織之首罪。 4 夏素裙 (提告) 洪立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於110年4月間以暱稱「何爺」向夏素裙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23日19時34分 泰達幣2,751顆 (約80,000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①柯吉成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⑨洪立丞 ⑪林楒玲 ⑯杜佳欣 ①柯吉成主持犯罪 組織之首罪;③陳 瑾樂、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⑨洪立 丞、⑪林楒玲、⑯ 杜佳欣參與犯罪組 織之首罪。 110年5月13日21時12分 泰達幣1,545顆 (約45,000元) 5 蔡佩諭 (提告) 機房不詳成員向蔡佩諭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3月1日16時49分 (2筆) 95,000 夏素裙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111年3月2日14時6分 (3筆) 105,000 6 魏玉婷 (提告) 李彧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方世維」向魏玉婷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月24日21時14分 100,000 夏素裙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⑩林宏韋、⑫李彧 參與犯罪組織之首 罪。 111年2月7日20時14分 100,000 111年2月8日0時14分 98,675 111年3月11日15時9分 (2筆) 200,000 111年3月12日15時18分 (2筆) 200,000 111年3月13日14時18分 100,000 111年3月14日16時29分 50,000 7 張薪妮 (提告) 陳永慶及同心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HAO」、「SEN」向張薪妮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0月12日16時52分 1,000 邱挺芸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⑦許鴻傑 ⑧洪秉豪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⑰許筑婷、⑱吳沛 珊參與犯罪組織之 首罪。 110年11月3日16時36分 1,000 110年11月18日0時8分 80,000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設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8 黃妙芹 (原名黃筱如) 許鴻傑及同心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嘉慶」向黃妙芹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6日某時許 1,00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⑧洪秉豪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許鴻傑涉犯詐欺等罪嫌部份,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11年3月23日6時52分 15,000 許鴻傑申設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7日至111年4月9日(6筆) 600,000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9 施銘堅 (提告) 林楒玲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霏霏」、「茉萊呂酉」向施銘堅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3月12日7時38分 1,000 楊雅茹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111年3月29日 泰達幣17,131.776顆 (約493,655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0 黃緯佶 (提告) 機房不詳成員向黃緯佶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29日 13時56分許 1,000 施銘堅申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施銘堅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 湯佳芳 陳昱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浩騰」向湯佳芳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20日17時44分 (2筆) 99,000 施銘堅申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111年7月21日0時12分 (3筆) 99,000 林怡靜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1日12時54分 2,000 柯欣妍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謝沛澐 (提告) 李彧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方世維」向謝沛澐佯稱因在國外無法轉帳,需要借錢支付醫生公會費用、國外消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9日22時9分 10,000 施銘堅申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施銘堅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7月29日17時45分 20,000 柯欣妍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彭玟婷 洪立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赫」、「富康」向彭玟婷佯稱可投資「微投APP」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27日22時28分 1,000 施銘堅申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施銘堅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8月27日19時44分 25,000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2日至111年9月13日 740,000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4 劉姿㚬 (原名劉品萱,提告) 洪立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赫」向劉姿㚬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9日15時許 1,000 柯欣妍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施銘堅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7月27日 100,000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7月27日18時35分 20,000 施銘堅申設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8日0時1分 25,000 111年8月1日19時25分 10,000 111年8月8日 21時17分許 100,000 張以璇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 某時許 (2筆) 200,000 陳芷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簡均安 (提告) 林宏韋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丞」向簡均安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26日23時8分 6,000 柯欣妍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111年8月3日15時28分 (2筆) 300,000 廖嘉惠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4日14時30分 (2筆) 220,000 劉姿㚬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8日17時26分 (4筆) 300,000 陳芷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林紫渝 (提告) 陳昱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陳浩騰」向林紫渝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29日19時46分 15,000 林怡靜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⑱吳沛珊 ⑥蔡宇承、⑬楊怡 憓、⑭石培筠參與 犯罪組織之首罪 111年7月2日2時7分 (2筆) 160,000 111年8月3日13時25分 100,000 111年7月22日20時23分 1,000 柯欣妍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4日1時36分 100,000 廖嘉惠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4日14時47分 (2筆) 200,000 劉姿㚬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5日1時48分 100,000 17 谷婕 (原名谷仲杰) 陳昱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陳浩騰」向谷婕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8月3日12時58分 (2筆) 129,000 林怡靜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111年8月5日14時41分 (2筆) 200,000 廖嘉惠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6日16時3分 71,000 18 簡詩耘 (提告) 洪秉豪及同心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陽」向簡詩耘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又稱因要返還公司欠帳及支付父親醫藥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30日22時17分至同日22時42分 (7筆) 400,000 陳芷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⑦許鴻傑 ⑧洪秉豪 ⑰許筑婷 111年8月22日21時56分至翌(23)日0時7分 300,000 黃昕姚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1日20時24分 泰達幣2,785.15顆 (約85,000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9月8日16時8分 50,000 范祐澄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5日21時49分 100,000 范祐澄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2日14時44分 10,000 111年10月14日19時4分 50,000 19 王文潔 (提告) 許鴻傑、陳永慶及同心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王嘉慶」、「SEN」向王文潔佯稱可投資「登富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下屬捲款逃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8月8日19時10分 2,000 陳芷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⑦許鴻傑 ⑧洪秉豪 ⑰許筑婷 111年8月22日10時許 泰達幣4,321.893顆 (約131,000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8月22日13時29分 泰達幣18,803.445顆 (約569,000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111年9月2日16時31分 30,000 劉得慧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日18時34分 1,000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楊子緯 (提告) 林宏韋、陳瑾樂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丞」、「芯」向楊子緯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7日17時41分 1,000 范祐澄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111年9月23日20時33分至同年月26日22時1分 590,000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3日19時15分 320,000 范祐澄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9日20時48分 20,000 湯佳芳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張婉婷 (提告) 機房不詳成員向張婉婷佯稱可投資「微投APP」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3日23時33分 1,000 范祐澄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⑰許筑婷 111年9月22日18時1分至同日20時49分 (7筆) 300,000(起訴書誤載為30,000,應予更正,偵三卷㈠第415-416頁)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7日14時37分 300,000 22 盧美孜 (提告) 李彧、陳瑾樂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方世維」、「Nina」、「富康」向盧美孜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0月6日12時18分 1,000 湯佳芳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0月17日13時18分、111年10月18日12時48分 600,000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5日23時25分 18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日0時19分 2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3日23時30分、111年11月4日15時19分 34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蔡玉淳 (提告) 洪立丞、陳瑾樂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赫」、「芯」向蔡玉淳佯稱可投資「微投APP」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8日15時4分 600,000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⑰許筑婷 111年9月20日至111年10月9日 1,040,000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吳宜蓁 陳昱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陳浩騰」向吳宜蓁佯稱可投資「富康娛樂城」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8月8日22時9分 1,000 林怡靜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⑨洪立丞 ⑩林宏韋 ⑪林楒玲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⑮林振宇參與犯罪 組織之首罪 111年8月16日21時54分 190,000 黃昕姚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7日20時27分 110,000 陳芷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1日21時34分 150,000 111年8月22日21時14分 (2筆) 100,000 黃昕姚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3日14時14分 5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1日12時46分 400,000 簡詩耘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5日16時6分 200,000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23時21分 40,000 范祐澄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0日16時21分 (2筆) 70,000 111年11月14日15時25分 1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陳旻君 (提告) 李彧、陳瑾樂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德」、「Nina」、「富康」向陳旻君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2月27日9時40分 120,00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2月28日15時26分 180,000 26 陳姵如 向陽團隊機房不詳成員向陳姵如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1月9日23時6分 1,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1月15日17時23分(2筆) 2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6日17時許 50,000 111年11月21日20時20分 (3筆) 200,000 111年11月22日0時11分 (2筆) 200,000 27 黃苓綺 (提告) 機房不詳成員向黃苓綺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22時45分至111年11月22日19時7分 451,000 黃昕姚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⑰許筑婷 28 袁語蔘 (提告) 向陽團隊機房不詳成員向袁語蔘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2月15日22時44分 1,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2月23日15時24分 200,00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至111年12月29日 泰達幣25847.028顆 (約800,000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29 周怡杏 (提告) 陳昱丞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Chris」、「富康」向周怡杏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2月14日21時15分 1,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2月16日19時25分 (2筆) 190,000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9日21時24分 (2筆) 110,000 111年12月22日19時29分 90,000 111年12月17日17時35分 (2筆) 2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8日17時17分 (2筆) 200,000 111年12月21日20時5分 (2筆) 200,00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陳冠潔 李彧及向陽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方世維」、「富康」向陳冠潔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1月24日13時42分 200,000 黃雅茹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⑭石培筠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1月25日14時30分 60,000 31 蕭郁璇 (提告) 向陽團隊機房不詳成員向蕭郁璇佯稱可投資「騰訊QQ彩」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2月1日19時57分 (3筆) 30,000 黃雅茹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③陳瑾樂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⑧洪秉豪 ⑨洪立丞 ⑫李彧 ⑬楊怡憓 ⑮林振宇 ⑰許筑婷 111年12月2日12時13分 70,000 32 李怡葶 許鴻傑及同心團隊機房成員以暱稱「WEINI」、「嘉慶」向李怡葶佯稱可投資房地產、「騰訊QQ」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24日、111年9月26日 泰達幣4,656顆(約150,000元) 購買虛擬貨幣後打入機房提供之虛擬貨幣錢包 ①柯吉成 ②陳永慶 ④楊婷婷 ⑤楊慧婷 ⑥蔡宇承 ⑦許鴻傑 ⑧洪秉豪 ⑰許筑婷 111年10月13日21時37分 (2筆) 100,000 劉得慧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6日20時45分 (2筆) 70,000 犯罪所得合計 18,118,330附表三:各被害人相關證據與主文欄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相關證據 主文欄 (被告附表一編號) 1 附表二編號1 周宗志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⑶轉帳紀錄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⑷登富娛樂頁面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二編號2 黃珮珊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⑷黃珮珊台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87頁) ⑸黃珮珊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88頁) ⑹黃珮珊存摺明細(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⑺郵寄包裹收執聯(警八卷第2394頁) ⑻手機畫面截圖暨對話紀錄(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附表二編號3 李汶宣 ⑴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241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419頁) ⑶李汶瑄郵局、高雄銀行金融卡影本(警八卷第2422頁) ⑷手機畫面截圖暨對話紀錄(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二編號4 夏素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2534頁) ⑵告訴人夏素裙虛擬錢包地址(警八卷第2535頁) ⑶泰達幣交易紀錄(警八卷第2536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附表二編號5 蔡佩諭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432頁) ⑵對話紀錄暨交易紀錄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2437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二編號6 魏玉婷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449頁) ⑵交易紀錄暨對話紀錄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2458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附表二編號7 張薪妮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246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邱挺芸之郵局帳戶(警八卷第2472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泓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遠東銀帳戶(警八卷第2477頁) ⑸對話紀錄截圖暨APP頁面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⑹匯款紀錄截圖(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⑺嫌疑人LINE名稱、網頁QR碼(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附表二編號8 黃妙芹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2504頁) ⑵中信銀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⑶土銀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警八卷第2507頁) ⑷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警八卷第2508頁) ⑸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核撥通知函(警八卷第2511頁) ⑹安泰銀行-貸款每期攤還額明細表(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0000-0000頁) ⑻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八卷第2525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附表二編號9 施銘堅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55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2592頁、第0000-0000頁) ⑷台中商業銀行111年8月29日中業執字第1110030133號函(偵四卷第17頁) ⑸各類帳戶查詢表(偵四卷第19頁) ⑹開戶基本資料(偵四卷第21-23頁) ⑺施銘堅台中銀帳戶台幣交易明細(111.06.19-111.08.25)(偵五卷第15-16頁) ⑻匯入匯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5頁) ⑼跨行轉帳交易明細(111.06.19-111.08.25)(偵四卷第27-28頁) ⑽網路銀行登入IP查詢(偵四卷第29-30頁) ⑾虛擬錢包位址比對結果(偵四卷第31頁) ⑿施銘堅與LINE暱稱茉萊呂酉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61-70頁) ⒀施銘堅之陳述及與LINE暱稱茉萊呂酉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89-105頁) ⒁施銘堅陳述其轉帳紀錄(偵四卷第107-109頁) ⒂施銘堅之陳述及與暱稱茉萊呂酉之對話紀錄(引導操作虛擬貨幣)(偵四卷第111頁) ⒃施銘堅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13-119頁) ⒄施銘堅彰銀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偵四卷第121頁) ⒅匯款回條(偵四卷第123頁) ⒆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致函施銘堅有關汽車貸款結清(偵四卷第125頁) 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四卷第127頁) 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四卷第131頁) 凱基銀行清償證明書(偵四卷第133頁) 施銘堅之自述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35-145頁) 附件一施銘堅匯款紀錄(偵五卷第39-51頁) 附件二施銘堅與LINE暱稱茉萊呂酉對話紀錄(偵五卷第52-59頁) 附件三施明堅與LINE暱稱劉蕙瑛對話紀錄(偵五卷第60-65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黃緯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618頁) ⑵黃緯佶中信銀存摺封面影本(警九卷第2619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湯佳芳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73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對話紀錄暨交易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謝沛澐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3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37、4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四卷第41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53-55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彭玟婷 ⑴彭玟婷渣打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偵三卷㈠第318-320頁) ⑵111年7月27日22時27分匯款紀錄(偵五卷第34之1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321-324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偵五卷第36之1-37之1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劉姿㚬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㈠第33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336-343頁) ⑶交易紀錄截圖(偵三卷㈠第345-356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卷㈠第357-367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三卷㈠第369-375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簡均安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67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林紫渝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㈠第37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381-387頁) ⑶交易明細截圖(偵三卷㈠第395頁) ⑷林紫渝中信銀存款交易明細(111.06.29-111.08.05)(偵三卷㈠第397-401頁) ⑸交易紀錄整理(偵三卷㈠第403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備註:首次) 17 附表二編號17 谷婕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62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⑷中信銀存款交易明細(111.07.16-111.08.16)(警九卷第2651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簡詩耘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71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匯款交易明細(警九卷第2725頁) ⑷交易紀錄暨APP頁面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王文潔 ⑴王文潔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⑵泰達幣購買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777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⑹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 附表二編號20 楊子緯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99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⑷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暨內頁明細(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⑸新光銀行存摺明細(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⑹新光銀行存提交易明細查詢(111.09.01-111.10.31)(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⑺郵局交易/彙總登摺明細查詢(111.09.01-111.10.31)(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⑻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⑼交易明細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0000-0000、3066、307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1 附表二編號21 張婉婷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㈠第410頁) ⑵張婉婷彰銀、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偵三卷㈠第412頁) ⑶「冀娮萱」、「易潔行王美雪」、「高鉑荃」存摺封面影本(偵三卷㈠第413-414頁) ⑷交易紀錄截圖(偵三卷㈠第415-417頁) 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419-421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2 附表二編號22 盧美孜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㈠第428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430-437頁) ⑶交易明細紀錄(偵三卷㈠第439-444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蔡玉淳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458-4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㈠第461頁) ⑶蔡玉淳台銀存摺封面影本(偵三卷㈠第462頁) ⑷匯款單影本乙份(偵三卷㈠第463頁) ⑸台銀存摺存款歷史明細(111.08.01-111.10.31)(偵三卷㈠第464-467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24 附表二編號24 吳宜蓁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㈠第47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㈠第481-495頁) ⑶交易明細(偵三卷㈠第500-505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卷㈠第507-510頁) ⑸交易明細整理表(偵三卷㈠第511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陳旻君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279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799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年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附表二編號26 陳姵如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807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附表二編號27 黃苓綺 ⑴存摺存款明細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附表二編號28 袁語蔘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⑵交易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2899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29 附表二編號29 周怡杏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91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交易紀錄(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30 附表二編號30 陳冠潔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294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943頁) ⑶APP頁面暨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附表二編號31 蕭郁璇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2965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2967頁) ⑶匯款條影本乙份(警九卷第2969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⑸網銀匯款明細(警九卷第2974頁) ⑹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2976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附表二編號32 李怡葶 ⑴匯款交易、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⑵對話紀錄截圖(警九卷第0000-0000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九卷第310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九卷第3105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九卷第3107頁) ①柯吉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⑤楊慧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蔡宇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年壹年伍月。附表四:犯罪所得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卷證出處 被害人附表二編號/和解金額/卷證出處 扣除應返還被害人金額後之犯罪所得 是否已繳交犯罪所得/卷證出處 1 柯吉成 525萬4,316元(院四卷第241頁) ④夏素裙2萬5,000元(院二卷第507頁) ⑩黃緯佶1,000元(院二卷第495頁) ⑪湯佳芳4萬元(院二卷第501頁) ⑫謝沛澐6,000元(院三卷第215頁) ⑬彭玟婷15萬3,200元(院三卷第233頁) ⑱簡詩耘19萬9,000元(院三卷第219頁) ⑲王文潔14萬6,600元(院三卷第228頁) ㉑張婉婷7萬6,200元(院三卷第223頁) ㉔吳宜臻28萬2,200元(院三卷第385頁) ㉕陳旻君6萬元(院三卷第380) ㉖陳姵如13萬0,200元(院三卷第396頁) ㉗黃苓綺9萬0,200元(院三卷第404頁) ㉘袁語蔘20萬0,200元(院三卷第400頁) ㉙周怡杏20萬元(院三卷第408頁) ㉚陳冠潔5萬2,000元(院三卷第393頁) ㉛蕭郁璇2萬元(院三卷第388頁) 357萬2,516元 已繳交(院五卷第173頁、第177頁) 2 楊慧婷 73萬6,000元 ③李汶宣7,000元(院二卷第495頁) ④夏素裙5,000元(院二卷第507頁) ⑤蔡佩諭1萬元(院五卷第137頁) ⑪湯佳芳6,000元(院二卷第502頁) ⑫謝沛澐1,000元(院三卷第215頁) ⑬彭玟婷5,000元(院三卷第233頁) ⑱簡詩耘4,000元(院三卷第219頁) ⑲王文潔4,000元(院三卷第228頁) ㉑張婉婷4,800元(院三卷第223頁) ㉔吳宜臻8,000元(院三卷第385頁) ㉕陳旻君3,000元(院三卷第380頁) ㉖陳姵如4,000元(院三卷第396頁) ㉗黃苓綺5,000元(院三卷第404頁) ㉙周怡杏5,000元(院三卷第408頁) ㉘袁語蔘3,000元(院三卷第400頁) ㉚陳冠潔4,500元(院三卷第393頁) ㉛蕭郁璇2,000元(院三卷第388頁) 65萬4,700元 否 3 蔡宇承 報酬是營利金額5%,自111年5、6月開始領錢(偵一㈠卷第363頁);報表顯示73萬5,746元(警三卷第57頁) ⑪湯佳芳6,000元(院二卷第502頁) ⑫謝沛澐1,000元(院三卷第215頁) ⑬彭玟婷5,000元(院三卷第233頁) ⑱簡詩耘4,000元(院三卷第219頁) ⑲王文潔4,000元(院三卷第228頁) ㉑張婉婷4,800元(院三卷第223頁) ㉔吳宜臻8,000元(院三卷第385頁) ㉕陳旻君3,000元(院三卷第380頁) ㉖陳姵如4,000元(院三卷第396頁) ㉘袁語蔘3,000元(院三卷第400頁) ㉗黃苓綺5,000元(院三卷第404頁) ㉙周怡杏5,000元(院三卷第408頁) ㉚陳冠潔4,500元(院三卷第393頁) ㉛蕭郁璇2,000元(院三卷第388頁) 67萬6,446元 否附表五:搜索扣押物品㈠⑴被告許筑婷、柯吉成、利沂庭⑵扣押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9樓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 1支 許筑婷 密碼:0000 SIM卡:0000000000 2 平板電腦 1臺 許筑婷 密碼:0000 3 電腦(含螢幕2台) 1組 柯吉成 4 筆電 1臺 柯吉成 5 ASUS筆電 1臺 柯吉成 6 iPhone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 1臺 柯吉成 7 工作手機 9支 柯吉成 8 U盾 6臺 柯吉成 9 記事本 3本 柯吉成 10 隨身碟 3個 柯吉成 11 比特卡 7張 柯吉成 12 硬體錢包 5支 柯吉成 13 祈福卡 24張 柯吉成 14 保險箱 1臺 柯吉成 15 iPhone手機 1支 利沂庭 SIM卡:0000000000 1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輛 柯吉成 含汽車鑰匙1把附表六:搜索扣押物品㈡⑴被告陳永慶⑵扣押地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輛 陳永慶 2 淺藍色iPhone手機 (iPhone 13 PRO) 1支 陳永慶 門號:0000000000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3 黑色iPhone手機(iPhone 11) 1支 陳永慶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密碼:8868附表七:搜索扣押物品㈢⑴被告陳永慶、蔡宗家⑵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A棟8樓之3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中國信託存摺簿 6本 陳永慶 戶名:陳永慶 帳號:000000000000 2 新光銀行存摺簿 4本 陳永慶 戶名:陳永慶 帳號:0000000000000 3 新光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1張 陳永慶 4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1張 陳永慶 5 新光銀行金融卡 0000000000000000 1張 陳永慶 6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0000000000000 1張 陳永慶 7 郵政儲金金融卡 00000000000000 1張 陳永慶 8 新光銀行存摺簿 1本 陳永慶 戶名:陳政霖 帳號:0000000000000 9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簿 1本 陳永慶 戶名:誠泰富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 10 商業本票簿 1本 陳永慶 11 財產總歸戶資料 1份 陳永慶 12 iPhone XR手機(紅) 1支 蔡宗家 門號:0000000000 密碼:0129 IMEI:000000000000000 13 隨身碟(誠泰富) 1個 陳永慶 14 iPhone手機(黑色,背板破裂) 1支 陳永慶附表八:搜索扣押物品㈣⑴被告陳瑾樂⑵扣押地點:屏東縣○○市○○路000號(刑警大隊)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iPhone 14 PRO黑色手機 1支 陳瑾樂 門號:0000000000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附表九:搜索扣押物品㈤⑴被告楊婷婷⑵扣押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蘋果牌手機iPhone 14 PRO MAX 1支 楊婷婷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 Hp隨身碟 1個 楊婷婷 3 存摺 戶名:楊婷婷 8本 楊婷婷 4 存摺(中國信託) 戶名:陳瑾樂 1本 楊婷婷 5 存摺(玉山、陽信) 戶名:陳高帆 2本 楊婷婷 6 存摺(玉山) 戶名:林楒玲 1本 楊婷婷 7 信用卡 5張 楊婷婷 8 高雄三信、華南、郵局、玉山、中信、台新金融卡 6張 楊婷婷 9 U盾(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 5個 楊婷婷 10 銀聯卡 4張 楊婷婷 11 教戰手冊 5張 楊婷婷 12 本票及借據 10張 楊婷婷 13 隨身碟 1個 楊婷婷 14 房租租賃契約 1本 楊婷婷 15 新臺幣 15,800元 楊婷婷 16 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 1組 楊婷婷 17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含建物、土地所有權狀) 4份 楊婷婷附表十:搜索扣押物品㈥⑴被告楊慧婷⑵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23樓之6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A1 mavoly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線) 1臺 楊慧婷 2 A2 APPLE手機 1支 楊慧婷 門號:0000000000 密碼:1126 3 B1營利事業登記證 1本 楊慧婷 4 B2印章 5顆 楊慧婷 5 C1 iPhone(金)S 1支 楊慧婷 手機 6 C2 iPhone(銀)S 1支 楊慧婷 手機 7 C3 iPhone(黑) 1支 楊慧婷 手機 8 C4 iPhone(粉紅)S 1支 楊慧婷 手機 9 C5 iPhone(金) 1支 楊慧婷 手機 10 C6 iPhone(銀) 1支 楊慧婷 手機 11 C7 iPhone(銀) 1支 楊慧婷 手機 12 C8 iPhone(粉紅) 1支 楊慧婷 手機 13 C9小米手機(金) 1支 楊慧婷 14 D1保險箱 1個 楊慧婷 金鑰匙 15 E1組裝電腦 1臺 楊慧婷 主機 16 E2組裝電腦主機 1臺 楊慧婷 17 E3組裝電腦主機 1臺 楊慧婷 18 E4組裝電腦主機 1臺 楊慧婷 19 E5組裝電腦主機 1臺 楊慧婷 20 E6組裝電腦主機 1臺 楊慧婷 21 E7網路交換器(黑) 1臺 楊慧婷 22 E8網路交換器(銀) 1臺 楊慧婷 23 E9 HWAWEI網路分享器 4臺 楊慧婷 型號:E55730 24 F1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線*1) 1臺 楊慧婷 25 F2點鈔機 1臺 楊慧婷 26 G1公司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楊慧婷 27 G2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1張 楊慧婷 楊慧婷個人持有 28 G3電腦維修單 2張 楊慧婷 29 G4 HP隨身碟(16G) 1個 楊慧婷 30 G5話術傳單 1批 楊慧婷附表十一:搜索扣押物品㈦⑴被告洪秉豪⑵扣押地點:屏東縣○○市○○路0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手機(iPhone 14,含sim卡) 1支 洪秉豪 SIM:0000000000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密碼:0904附表十二:搜索扣押物品㈧⑴被告洪立丞⑵扣押地點:潮州分局偵查隊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iPhone 13手機 1支 洪立丞附表十三:搜索扣押物品㈨⑴被告李彧⑵扣押地點:屏東縣○○市○○路0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iPhone 13手機 型號:A2633 1支 李彧 門號:0000000000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附表十四:搜索扣押物品㈩⑴被告楊婷婷、楊怡憓⑵扣押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玉山銀行存摺 1本 楊怡憓 帳號:0000-000-000000 2 玉山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1張 楊怡憓 3 中華郵政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1張 楊怡憓 4 iPhone 12 PRO 1支 楊怡憓 門號: 0000000000(含sim卡)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5 iPhone 13 PRO 1支 楊婷婷 門號: 0000000000(含sim卡) IMEI: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