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蔡作侃 年籍詳卷被 告 笛布司.卡瑪雅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同案被告王采樺(原名莊采樺)部分,已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至原告對其餘被告洪嘉宏、陳名祺、武興源、蔡嘉霖、張勝民、劉依玲、王力弘、石謹熙、張家齊、陳家樺、張錦盛、郭哲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餘被告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應待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