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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偵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嘉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112年度選偵字第217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嘉祥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嘉祥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於民國112 年12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已經高雄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於113 年1 月30日洽借被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另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113年1月30日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