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尚融選任辯護人 陳柏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113年度偵字第8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尚融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尚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認被告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准許羈押。今被告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聲請人並已於113年6月7日先行釋放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2 項後段、第4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