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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祥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百元美鈔陸拾伍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祥禾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65張百元美鈔,係屬偽造之美元紙幣,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按美鈔、日幣在國內雖有事實之流通力,惟美鈔、日幣並不具強制通用之效力,故非通用貨幣,惟美鈔、日幣係以財產權為其內容,且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以占有該等美鈔、日幣為要件,應屬有價證券(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偽造外國貨幣,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只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成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行使偽造之美鈔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0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面額100美元紙鈔65張,均屬偽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及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5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屬偽造之有價證券(即美金紙鈔),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