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按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761條之規定,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以讓與合意及交付為已足,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相關規定就汽車牌照、號碼、廠牌、名稱、排氣量、車主等所為之各項登記,乃其基於行政權之作用管理汽車動態過程之措施,僅屬行政管理事項,並非汽車所有權移轉之要件。
四、經查: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於113年3月6日查獲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之自小客車,惟經檢察官偵查後,並無查得李鑐峰、紀文凱偽造特種文書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證據,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未能查知本件之犯罪嫌疑人,而於113年6月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3月14日彩車監字第1130314002號函鑑定結果、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在卷可稽。惟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APW-8761號」車牌2面,屬供不明犯罪行為人直接實行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無疑,然因已克盡偵查之能事,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黑色國瑞廠牌自用小客車(引擎號碼:2ARH000000)0部,依李鑐峰、紀文凱二人於警詢時供述:「是我向我朋友借車,車主為紀文凱」、「是我借給李鑐峰使用的」、「是我在網路上買的。價值15萬元。」、「在仁武區的7-11便利商店附近交車。沒有辦理過戶。」等語,該自用小客車之使用權人為紀文凱,所有權人不詳,而李鑐峰、紀文凱二人既經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自亦無從認定本案扣案之黑色國瑞廠牌自用小客車(引擎號碼:2ARH000000)0部,係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外,復查無其他沒收之依據,因認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偽造車牌000-0000號 (聲請書誤載為APW-8961號) 2面 113年度檢管字第862號(見113年度偵字第9341號卷第45頁) 2 黑色國瑞廠牌自用小客車(引擎號碼:2ARH163006) 1台 113年度南大贓字第87號(見113年度偵字第9341號卷第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