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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伍肇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伍肇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2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附表編號4之現金新臺幣50元,則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1-15頁),並有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9-23頁)在卷可佐,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及因犯本案之犯罪所得,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C板 1片 現責付被告保管中,有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代保管通知單、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9-29頁) 2 選物販賣機二代機台 1臺 3 抽抽樂 1個 4 現金(新臺幣) 50元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