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信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50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余信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余信傑犯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本案應論以累犯,惟未陳明被告有何刑
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故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並考量被告之惡性及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後,認本案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將列為量刑因子予以審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
附件所示程度之情形下,竟貿然駕駛附件所示車輛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顯未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於審判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504號被 告 余信傑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信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以111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6月18日7時許起至同日8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飲用米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分許,駕駛車號碼AEJ-8806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15分許,行駛至高雄市小港區沿海四路與中心路口時,因騎乘不穩及後座之人未戴合格之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7時20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余信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於上開時、地,飲用酒類後,駕駛上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之事實。 2 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秘錄器畫面截圖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 證明被告於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員警攔查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當場測得被告之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07毫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余信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附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又被告已有多次酒駕犯行,前次已遭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再犯本罪,顯見其完全漠視公眾往來之安全,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請量處妥適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察官 陳彥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