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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字第 3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原 告 方素珍兼法定代理人 方玉順原 告 方明和上 三 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巫郁慧律師被 告 蔡岳霖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訴 訟 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6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