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被 告 郭庭華
陳宏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庭華、陳宏源均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被告昇民公司則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論處,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