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24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珈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珈禎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