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坤諺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軍偵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坤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