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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訴字第 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豪

張志旭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張志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