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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訴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憶琳選任辯護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憶琳因涉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裁判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