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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訴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琮穎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琮穎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