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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金訴字第 20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建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建弘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可能係作為掩護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所用,而匯入帳戶款項係詐欺犯罪所得,代為提領後轉交,可能係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仍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前某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帳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第二層帳戶」使用,而加入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並參與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組織。被告即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先以LINE暱稱「Vincent Tsai」聯繫告訴人藍久美子,向其訛稱:可經由投資房地產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43分許,依指示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款項至被告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此為第一層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又被告交付中信帳戶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罪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6號判決確定),再經前開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4月13日9時50分許,將該中信帳戶內5萬元中之5,500元轉匯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被告即於同日10時30分許,持其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義民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5,500元,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就提領上開5,500元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

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知悉詐欺份子常經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行,藉此取得、掩飾及隱匿詐欺贓款,竟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2日12時45分許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份子使用。嗣該詐欺份子及其所屬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尤錫中等18人(包含編號17藍久美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尤錫中等18人匯款之日期、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事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6號案件審理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萬元,於112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判決)等情,有前案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被告本案被訴之事實與前案判決附表編號17之事實,被告就

同一告訴人藍久美子部分,先係提供中信帳戶收受詐欺款項,而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後再依指示於告訴人藍久美子匯款後一小時內提領由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中信帳戶轉至其所提供之郵局帳戶款項,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接續侵害同一告訴藍久美子法益,且時間緊密,而為實質上一罪,故被告提領郵局帳戶5,500元部分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本案不得再行追訴,是應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表】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告訴人 尤錫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尤錫中,向其佯稱可販賣包包、照相機獲利,惟須先支付成本云云,致尤錫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14時3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同日14時47分轉入中信帳戶,14時48分許跨行轉出) 2 被害人 呂玟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0日2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玟澄佯稱可在樂天商城投資商品獲利,惟發貨前須先存錢進平台云云,致呂玟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21時32分許 7000元 中信銀行 帳戶(同日21時54分轉入中信帳戶,23時32分許跨行轉出) 3 被害人 許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雅婷之父許添丁佯稱可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包包賺差價云云,許添丁轉告許雅婷,並請許雅婷支付款項,致許雅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19時10分許 2萬9000元 中信銀行 帳戶(於同日19時58分許跨行轉出) 4 告訴人 黃中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15時2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中杰佯稱可在全球購商城零成本開店,惟發貨前須先儲值云云,致黃中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15時43分許 1萬1700元 中信銀行 帳戶(於同日15時44分許跨行轉出) 5 告訴人 黃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邀請黃美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以向黃美玲佯稱可帶領看盤,指導操作匯款云云,致黃美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4日12時17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 帳戶(於同日12時30分許跨行轉出) 6 告訴人 羅蕎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蕎蓁佯稱可在虛擬貨幣投資平台「ThunderSoft」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羅蕎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4日16時29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 帳戶(於同日16時33分許跨行轉出) 7 告訴人 曾冠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22時許,經由網路交友軟體cheers向曾冠彰佯稱其從事證券業,專長為分析師及操盤手,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曾冠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19時57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於同日19時58分許跨行轉出) 8 告訴人 林博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張貼跨境電商可賺錢之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Shopee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作為聯絡,佯稱與客戶議價商品價格,先支付成本價,賺取議價差額云云,致林博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4日9時54分 2萬5000元 第一銀行 帳戶(於同日9時59分許跨行轉出) 111年4月14日9時58分 2萬5000元 9 告訴人 唐陝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在臉書暱稱「陳雨婷」、LINE名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作為聯絡,佯稱與客戶議價商品價格,先支付成本價,賺取議價差額云云,致唐陝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4日10時1分 7萬元 第一銀行 帳戶(於同日10時30分09秒電匯匯入;同日10時30分54秒跨行轉出) 10 被害人 方小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20時許,以交友軟體、LIN聯絡被害人方小靜,佯稱投資網路賣場商品,申請APP會員後先儲值金額云云,致方小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 20時48分 1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1萬元部分:於4月12日22時32分許跨行轉出;2萬元部分,於4月13日16時52分、16時55分許跨行轉出) 111年4月13日 16時39分 2萬元 11 告訴人 王志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以交友軟體、LINE自稱「林詩曼」聯絡被害人王志文,佯稱下載kwshop線上購物,成為店鋪商家可獲利云云,致王志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 11時5分 20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20萬部分:於4月13日11時6分許跨行轉出;5萬4000元部分:於4月14日0時5分跨行轉出) 111年4月14日0時5分 5萬4000元 12 告訴人 周彥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以臉書「單身男女都來配對」社團帳號蔡一一,自稱文雪及LINE名稱蔡文雪聯絡被害人周彥綦,佯稱投資「賺樂寶APP」項目,每天可獲利款項云云,致周彥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 12時45分 10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同日12時46分跨行轉出) 13 告訴人 劉芯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財經主播「邱沁宜」、LINE名稱「自由女神-邱沁宜」、飆股理財老師「鄭海洋」、助理「張婷」聯絡被害人劉芯瑜,佯稱連結下載投資期貨「MT5」APP依指示投資,並交由老師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劉芯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 14時15分 3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同日14時31分許跨行轉出) 111年4月13日 14時26分 2萬4000元 14 告訴人 黃義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蘇靜雯」張貼徵友之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蘇靜雯」、「香港利豐」作聯絡,佯稱經營購物平台工作,收入不錯,公司要求先匯貨款,待買家收受貨物再將貨款匯回云云,致黃義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16時57分許 3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3萬部分:4月12日17時58分許跨行轉出;2萬6000元部分:4月13日16時55分跨行轉出) 111年4月13日16時42分許 2萬6000元 15 告訴人 羅仕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之某時(詳細時間不明),以交友軟體與羅仕德結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曬稱「商城客服08」與羅仕德聯繫,佯稱:代客支付商品價金,可抽取銷售商品定價10%之報酬云云,致羅仕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 1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同日9時47分許、49分許、50分許跨行轉出) 16 告訴人 翁福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6日中午12時許,以社群媒體Facebook與翁福來結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翁福來聯繫,佯稱:家人住院急需醫藥費云云,致翁福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2日13時9分許 203,200元 中信銀行 帳戶(同日13時51分許、14時19分許跨行轉出) 17 告訴人 SAKAGUCHI KUMIKO(日本籍,中文名:藍久美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之某時(詳細時間不明),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chiyanlll9」與藍久美子聯繫,佯稱:投資房地產獲利豐厚云云,致藍久美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9時43分許 5萬元 中信銀行 帳戶(同日10時26分許跨行轉出) 18 被害人金聖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之某時,以社群媒體Facebook與金聖培結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聖培連繫,佯稱:註冊融鑫金融會員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金聖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3日 14時08分許 6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同日14時11分許匯入,於同日14時12分、13分許跨行轉出)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