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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44號原 告 蔡孟錦被 告 黃素慧

李亦聰李建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016號),經原告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原告與被告黃素慧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5號民事案件審理中,以113年度上移調字第155號達成調解,原告表明願拋棄本案中對被告黃素慧之民事請求權。但嗣又來電稱前開調解係遭誤導,已提出撤銷調解之訴,請求將本案移民事庭,故本件原告之訴是否不合法尚有不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