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弘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56號、113年度偵字第3198號、113年度偵字第680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9號、113年度偵字第425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弘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張弘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故意,張弘昇先向不知情之陳琬婷等人(姓名詳附表二之收款人欄),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取得方式及帳戶名稱,詳附表二)。張弘昇再藉詞詐騙許耀仁、陳旻亮、吳青峰、李柏勳、楊志祥、張鈞凱、陳俊澔、城瀚宇、陳世融、黃大哲、張庭瑞、詹昆儒、葉思婷、李晉宇、李振東、許碧玉、羅監元、李培伶、戴語彤(原名:陳薏涵)、郭鋒志、何貞璇、陳彥儒(簡稱:許耀仁等22人),致許耀仁等22人陷於錯誤,依張弘昇指示將款項匯轉至不知情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張弘昇因而詐得許耀仁等人給付之款項及財產上利益(詐欺之日期方式金額及匯款帳戶,詳附表三所示;受騙款匯入帳戶後,不知情之人轉交受騙款過程及緣由,詳附表二)。
二、案經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簡稱:高雄市刑大)及鳳山分局(簡稱:鳳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簡稱:豐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簡稱:甲案)。暨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簡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害人楊志祥、張鈞凱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偵字第3329號、113年偵字第4255號,簡稱:乙案),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害人許碧玉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偵字第34061號,簡稱:丙案)。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範圍:被告雖以判決書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方式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帳號,然酌以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之㈠載明「被告所犯如附表二(註:即判決書附表三)所示各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是以本案被告經起訴之詐欺犯罪事實,僅為被告涉嫌詐騙判決書附表三所示22位被害人,而未起訴向判決書附表二所示之人(即起訴書附表一)取得各該帳戶帳號,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弘昇(簡稱:被告),就證人陳琬婷等人(詳附表二收款人欄)及被害人許耀仁等22人(詳附表三)警訊時未具結之陳述(詳附表四所示筆錄),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甲9卷320頁、甲11卷245頁)。審理時又未提及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貳、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甲9卷321頁、甲11卷245頁),並經證人陳琬婷等人及被害人許耀仁等22人證述在卷;暨有渠等提出之物證(詳附表四)、各該帳戶交易明細(詳附表二備註欄)可佐。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三之㈠1至4、7至11所示行為,及附表三之㈡㈢所示行為(共20次),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之㈠5所示行為(詐欺楊志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三之㈠6所示行為(詐欺張鈞凱),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詐欺張鈞凱之犯行,起訴意旨認係犯詐欺取財罪,依法變更法條。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各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附表三之㈠5所示詐欺楊志祥行為,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肆、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量刑確應輕有明確事證但仍始終否認客觀事實及犯罪之情形,然被告迄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或得被害人原諒等犯罪後之態度。兼衡被告各次行為之犯罪手段、各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之教育、家庭、經濟、工作狀況、健康(涉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
一、本院114年12月24日審理時,被告與被害人郭鋒志和解(114年附民字1927號和解筆錄,甲12卷181頁)但未給付和解金額,除此被告已稱不記得是否曾與本案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渠等損害(甲11卷335至336頁),迄於宣判前亦未提出還款證明,卷內又無還款或賠償紀錄。是以本件各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22)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詐欺得利犯行所獲遊戲點數(附表一編號6)為被告所獲之不法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起訴書並未敘明本案有何供詐欺取財聯絡所用之工具及未聲請沒收,為此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起訴,檢察官蔡明峰移送併辦(乙案),檢察官張貽琮移送併辦(丙案),檢察官邱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主文 備註 1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1許耀仁受騙6萬9200元 2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2陳旻亮受騙3萬4801元 3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3吳青峰受騙5千元 4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4李柏勳受騙2萬2千元 5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㈠5楊志祥受騙3萬元未遂 6 張弘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6張鈞凱受騙價值2萬5千元之點數 7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7陳俊澔受騙13萬元 8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8城瀚宇受騙10萬元 9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9陳世融受騙3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黃大哲受騙5萬3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張庭瑞受騙44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1詹昆儒受騙4萬48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2葉思婷受騙4萬16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3李晉宇受騙1萬2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4李振東受騙4萬5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5許碧玉受騙5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6羅監元受騙19萬6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1李培伶受騙3975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2戴語彤(原名陳薏涵)受騙8萬460 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3郭鋒志受騙43萬3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4何貞璇受騙2萬425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5陳彥儒受騙2萬8千元
附表二: 收款者 提供之帳戶 代稱 提供帳戶原因 備註 ㈠性質:遊戲幣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遊戲幣) 1 陳琬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婉婷 中 信 A帳戶 陳琬婷為星城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訓導處教官)」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款項購買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❶A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09至226頁 、甲12卷201至202頁) ❷被害人詹昆儒。 2 林泓錡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泓錡 中 信 B帳戶 林泓錡為包你發遊戲幣賣家,因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陳旻亮匯入款後,即作為張弘昇購幣價金,暨由林泓錡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包你發遊戲帳號SamGa ❶B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73頁、甲12卷187頁)。 ❷被害人陳旻亮。 3 劉凱傑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凱傑 中 信 C帳戶 劉凱傑為包你發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包你發遊戲帳號「SamGa」 ❶C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42至257頁 、甲12卷209至210頁)。 ❷被害人羅堅元。 4 溫雅惠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D① 對應實體帳戶溫雅惠合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D帳戶 溫雅惠為星城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李柏勳匯款後,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星城遊戲帳號美雪愛安錫 ❶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9月25日訊字0000 000001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訂單查詢結果(甲2卷279至281頁 )。 ❷被害人李柏勳。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D② 5 翁漢宏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戶名翁漢宏 兆 豐 E帳戶 翁漢宏為聚寶Online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聚寶Online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❶E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41頁、甲12卷221頁)。 ❷被害人何貞璇。 ㈡性質:通訊行業者(贓款用於購買手機) 6 周明慧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明慧 玉 山F帳戶 周明慧為通訊行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佯稱購買3支手機,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許耀仁之69200匯入後,部分款項用以支付張弘昇領取之1支手機價金及訂金,部分匯還予張弘昇(另2 支取消購買) ❶F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61頁,甲12卷183頁)。 ❷被害人許耀仁。 ㈢性質:跑腿打工(贓款用於依張弘昇指示繳費) 7 葉哲瑀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哲瑀 渣 打G帳戶 葉哲瑀為白牌車司機,因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不知情之葉哲瑀再以被害人之匯入款,到超商繳費購買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G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00頁、甲12卷213頁)。 ❷被害人李培伶。 8 翁凌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翁凌哲 中 信H帳戶 翁凌哲為白牌車司機,因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請其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陳旻亮之19800元匯入後,不知情之翁凌哲即依張弘昇昇所託到超商繳費1萬9千元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餘款8百元則為張弘昇所允跑腿工資 ❶H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69頁,甲12卷185頁) ❷被害人陳旻亮。 9 張鈞凱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① 對應實體帳戶張鈞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I帳戶 張鈞凱為蝦皮代客跑腿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蝦皮賣場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原擬以楊志祥之受騙款到超商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但楊志祥發現有異,致楊志祥之受款項並未匯入。 ❶蝦皮訂單資料(甲2卷283至285頁 )。 ❷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9月27日蝦皮電商字000 0000000P號函暨虛擬帳號交易資訊(乙1卷131至135頁)。 ❸被害人楊志祥。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②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③ 曾宇玄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宇玄 中 信J帳戶 曾宇玄為白牌車司機,因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遊戲幣予張弘昇 ❶J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97頁、甲12卷195頁) ❷被害人陳世融。 莊朝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朝詠 國 泰K帳戶 莊朝詠為白牌車司機,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黃大哲受騙款53000元匯入後,經不知情之莊朝詠領出,及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點數予張弘昇。 ❶K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300頁、甲12卷197頁) ❷被害人黃大哲 ㈣性質:遊戲點數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遊戲點數) 張順鈺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順鈺 國 泰L帳戶 張順鈺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 ❶被害人葉思婷。 余宥曄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宥曄 郵 局Μ帳戶 余宥曄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款項所買遊戲幣交予張弘昇 ❶Μ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29頁、甲12卷203頁)。 ❷被害人葉思婷 陳彥穎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穎 郵 局Ν帳戶 陳彥穎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所買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無。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穎 將 來Ο帳戶 ❶Ν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33頁、甲12卷205頁)。 ❷被害人李晉宇。 王酩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酩捷 中 信Ρ帳戶 王酩捷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黃先生」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Ρ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15頁、甲5卷234至238頁、甲12卷 215頁) ❷被害人陳薏涵。 余昌翰 街口電子支付 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昌翰 街 口Q帳戶 ,綁定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余昌翰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被害人李振東。 陳彥廷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廷 台 新R帳戶 陳彥廷之友人林丰為大陸地區集運業者,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RONG」稱要將人民幣換成台幣,「林丰」收到人民幣款項後,遂由陳彥廷將台幣匯予張弘昇提供之帳戶(陳彥穎郵局帳戶);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TimLiao」請「林丰」代購淘寶點數卡,由陳彥廷提供台灣帳戶予張弘昇匯款,確認款項後再由「林丰」於淘寶購買點數卡交予張弘昇 ❶R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31頁、甲12卷207頁)。 ❷被害人許碧玉 羅敏瑋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敏瑋 中 信S帳戶 羅敏瑋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讓張弘昇匯入價金。嗣於吳青峰受騙款匯入後,不知情之羅敏瑋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S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77頁,甲12卷189頁)。 ❷被害人吳青峰 陳雅芸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芸 合 庫T帳戶 陳雅芸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露天拍賣帳號「game37412」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T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53頁、甲12卷223頁) 。 ❷被害人何貞璇。 葉佳淇 街口電子支付 000000000000 號,戶名葉佳淇 街 口U帳戶 ,綁定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葉佳淇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林Don」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U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57頁、甲12卷225頁)。 ❷被害人陳彥儒。 ㈤性質:金飾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黃金金飾) 田惠政 連線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田惠政 連 線V帳戶 田惠政為網路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❶V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19頁、甲12卷217頁) ❷被害人郭鋒志。 詹尊皇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尊皇 國 泰W帳戶 詹尊皇為網路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❶W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23至125頁 、甲12卷219頁) ❷被害人郭鋒志。 潘世橋 南港農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昇興珠寶銀樓 南港農會X帳戶 潘世橋為銀樓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黃先生」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無。 ㈥性質:網友、換匯賣家(贓款用於依張弘昇指示轉帳、購買點數或面交予張弘昇) 李翊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翊 中 信Y帳戶 李翊為張弘昇所認識之網友,因聊天中曾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款項再依張鴻昇指示轉出 ❶Y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58至262頁背面、甲12 卷211頁)。 ❷被害人羅堅元 潘誼靜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誼靜 中 信Z帳戶 潘誼靜為張弘昇所認識之網友,因受張弘昇邀約出遊並稱要提供補償,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多餘款項再領出現金交予張弘昇 ❶Z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89頁、甲12卷191頁)。 ❷被害人陳俊澔。 邵世瑩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邵世瑩 中 信α帳戶 邵世瑩係從事代購代繳費,因受張弘昇佯稱要代購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依張弘昇指示購買點數交付 ❶α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93頁,甲12卷193頁) ❷被害人城瀚宇。 蔡政偉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政偉 國 泰β帳戶 蔡政偉為網路換匯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Allen,稱要換匯,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依張弘昇指示轉出支付寶 ❶β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303至304頁 、甲12卷199頁) ❷被害人張庭瑞。 備註:編號12張順鈺(被害人葉思婷)、編號16余昌翰(被害人 李振東),雖無銀行交易明細,但經核對葉思婷轉帳交易明 細(甲5卷31頁)、李振東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94頁),匯 款金額、時間與起訴書相符。
附表三: 被害人 詐術及受騙金額 被害人匯款及帳戶 與張弘昇連結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 1 許耀仁 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69200 112年6月26日11時6分 周明慧玉山F帳戶 Sam提供之電話號碼與LINE IZ 0000000000為張弘昇申設,且現身向周明慧領取手機之人亦為張弘昇 2 陳旻亮 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模型 19800 112年8月24日22時42分 翁凌哲中信H帳戶 翁凌哲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林泓錡得款後交付之遊戲幣,亦係匯入張弘昇註冊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 15001 112年8月25日2時30分 林泓錡中信B帳戶 3 吳青峰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5000 112年8月31日19時44分 羅敏瑋中信S帳戶 羅敏瑋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聚寶網路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4 李柏勳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2000 112年9月5日12時18分 溫雅惠合庫虛擬帳戶D① 詐騙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同上 20000 112年9月5日12時25分 溫雅惠合庫虛擬帳戶D② 5 楊志祥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天堂W遊戲虛寶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16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① 詐騙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同上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49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②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51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③ 6 張鈞凱 同上,張弘昇詐騙楊志祥匯款至蝦皮虛擬帳號後,張鈞凱誤信而購買2萬5千元點數充值至被告指定帳戶。暨因事後楊志祥未收到商品取消訂單,致楊志祥之上開3萬元並未轉入張鈞凱帳戶。本次實際損失人為張鈞凱 25000 112年9月11日19時17分 購買10000元點數 112年9月11日19時19分 購買10000元點數 112年9月11日19時21分 購買5000元點數 7 陳俊澔 張弘昇以LINE暱稱林詠濤 永慶不動產,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130000 112年9月28日15時29分 潘誼靜中信Z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潘誼靜嗣後將款項交付予張弘昇之時間地點,亦與張弘昇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定位相符。 8 城瀚宇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林詠濤、LINE暱稱林Don,自稱名錶窩商店員工在臉書交易社團佯稱可販售勞力士手表 30000 112年10月6日 17時30分 邵世瑩中信α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同上。 40000 112年10月6日20時09分 30000 112年10月6日20時23分 9 陳世融 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林詠濤」、LINE暱稱「林Don」在臉書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30000 112年10月8日17時43分 曾宇玄中信J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同上。 黃大哲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Even650712、LINE暱稱Allen,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50000 112年10月17日1時41分 莊朝詠國泰K帳戶 莊朝詠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 3000 112年10月17日1時41分 張庭瑞 張弘昇LINE暱稱Allen,在LINE社群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4400 112年10月18日18時06分 蔡政偉國泰β帳戶 與蔡政偉聯絡之LINE暱稱「Allen」與微信暱稱「周偉竣」同上,為張弘昇使用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部分 1 詹昆儒 張弘昇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歐洲運動商品 30000 112年6月24日17時34分 陳琬婷中信A帳戶 陳琬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14800 112年6月24日23時32分 2 葉思婷 張弘昇LINE暱稱RONG,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20000 112年7月4日6時43分 張順鈺國泰L帳戶 指示余宥曄將得款轉換為遊戲點數之暱稱「Sam」為張弘昇自承使用,點數儲值去向亦為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21600 112年7月4日6時48分 余宥曄郵局Μ帳戶 3 李晋宇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WaitforYAU 、LINE暱稱RONG,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12000 112年7月7日15時48分 陳彥穎將來Ο帳戶 陳彥穎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南湖內向的袁詠儀」 4 李振東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嚴軍、LINE暱稱江彥儒,在臉書佯稱可販售MYCARD點數 22500 112年8月1日2時53分 余昌翰街口Q帳戶 王酩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聚寶網路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與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汐科正直的唐從勝、南平厲害的吳復連」 22500 112年8月1日2時57分 5 許碧玉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江彥儒」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日幣 50000 112年8月2日17時32分 陳彥廷台新R帳戶 陳彥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 6 羅堅元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佯稱可販售中古手錶 26000 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劉凱傑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 26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3分 李翊中信Y帳戶 100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4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44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5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部分 1 李培伶 張弘昇以LINE暱稱RONG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國外商品 3975 112年6月30日12時22分 葉哲瑀渣打G帳戶 葉哲瑀購買之點數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2 陳薏涵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Tong Sam、LINE暱稱黃先生,在背包客棧佯稱欲換匯人民幣,並以假轉帳證明截圖詐騙陳薏涵匯款 84600(人民幣2萬元) 112年7月11日間某時 上述人民幣經轉入張弘昇配合之不詳換匯業者,兌換為新臺幣後,再轉入王酩捷中信Ρ帳戶 與陳薏涵、王酩捷聯絡之LINE ID均為0000000000,為張弘昇自承申設。且陳薏涵交付之金錢經王酩捷轉換為遊戲點數後,匯入張弘昇申設之星城線上遊戲帳號「劉旺」 3 郭鋒志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Tong Sam、LINE暱稱黃先生,在臉書佯稱可販售顯示卡 50000 112年7月13日3時43分 田惠政連線V帳戶 詐欺郭鋒志及聯絡田惠政、詹尊皇之LINE通訊軟體IZ 0000000000為張弘昇申設 300000 112年7月14日15時32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50000 112年7月14日16時7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33000 112年7月14日16時08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4 何貞璇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WaitforYAU、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10000 112年9月21日12時53分 翁漢宏兆豐E帳戶 何貞璇交付之金錢經翁漢宏轉換為遊戲幣後,匯入張弘昇申設之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14250 112年9月21日12時56分 陳雅芸合庫T帳戶 5 陳彥儒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林Don,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28000 112年10月12日22時12分 葉佳淇街口U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而依被害人城瀚宇部分之事實,林詠濤對應之LINE暱稱即為林Don 備註:鳳山分局移送之㈢編號2陳薏涵匯款人民幣2萬元換匯為新臺 幣轉入王酩捷中信Ρ帳戶部分,經核對陳薏涵筆錄所述之日 期時間金額,應與王酩捷中信Ρ帳戶112年7月11日16時38分 匯入之新臺幣84600元符合(匯率4.23)。附表四: 被害人 證據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 1 許耀仁 ❶許耀仁筆錄(甲2卷51至54頁)、許耀仁與張弘昇(暱稱Sam)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55至60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60頁)。 ❷周明慧筆錄(甲2卷183至188、189至190頁) 、周明慧與張弘昇(暱稱RONG)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卷67頁) 、周明慧與張弘昇(暱稱Sam)之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卷75至85頁)、112年6月2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1卷67至68頁)。 2 陳旻亮 ❶陳旻亮筆錄(甲2卷77至79頁)、陳旻亮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81至86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87至88頁)。 ❷翁凌哲筆錄(甲2卷195至199頁)、林泓錡筆錄(甲2卷205至208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7日金字00000000 001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33至335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遊戲幣交易明細(甲2卷337頁) 、奕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SamGa)(甲2卷338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甲2卷339至340、341至343頁)。 3 吳青峰 ❶吳青峰筆錄(甲2卷89至90頁)、吳青峰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91至92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92頁)。 ❷羅敏瑋筆錄(甲2卷209至212頁)、羅敏瑋中信S帳戶流向紀錄(甲2卷213至214頁)、羅敏瑋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15至216頁、甲3卷125至131頁)。 ❸MyCard點數儲值紀錄(甲2卷345頁、甲3卷122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2卷346頁) 、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2卷347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48至349、35 0至352頁)。 4 李柏勳 ❶李柏勳筆錄(甲2卷109至111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13頁)、李柏勳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14至118頁)。 ❷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遊戲帳號「美雪愛安錫」)、信箱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55至360頁)。 5 楊志祥 ❶楊志祥筆錄(甲2卷119至122頁、乙1卷79至81頁)、楊志祥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馬-售空虛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23至125頁) 、轉帳交易明細(乙1卷125至126頁)。 ❷張鈞凱筆錄(甲2卷127至128、129至132、乙1卷89至101頁)、蝦皮訂單不成立、退款詳情(乙1卷143頁)、張鈞凱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2卷89至121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乙1卷141頁)、張鈞凱與楊志祥之蝦皮私訊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52至156頁)。 ❸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61頁)、 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62、363至3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乙1卷163、165至168頁)、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乙2卷65至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乙2卷73頁)。 6 張鈞凱 ❶張鈞凱筆錄(甲2卷127至128、129至132、乙1卷89至101頁)、蝦皮訂單不成立、退款詳情(乙1卷143頁)、張鈞凱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2卷89至121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乙1卷141頁)、張鈞凱與楊志祥之蝦皮私訊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52至156頁)。 ❷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61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62、363至3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乙1卷163、165至168頁) 、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乙2卷65至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乙2卷73頁)。 7 陳俊澔 ❶陳俊澔筆錄(甲2卷151至152頁)、陳俊澔與張弘昇(暱稱「林詠濤 永慶不動產」)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53至154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54頁)。 ❷潘誼靜筆錄(甲2卷217至220頁)、潘誼靜與張弘昇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21至223頁)。 ❸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位置資料(甲1卷86頁)。 8 城瀚宇 ❶城瀚宇筆錄(甲2卷155至156頁)、城瀚宇與張弘昇(暱稱林Don、林詠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FB貼文留言截圖(甲2卷157至158、161至163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59至160頁)。 ❷邵世瑩筆錄(甲2卷225至230頁)。 ❸GASH點數儲值資料(甲2卷369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71頁)。 9 陳世融 ❶陳世融筆錄(甲2卷165至166頁)、陳世融與張弘昇(暱稱林Don、林詠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FB貼文留言截圖(甲2卷167至174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69頁) ❷曾宇玄筆錄(甲2卷231至234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金字第112110 70002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73至375頁)。 黃大哲 ❶黃大哲筆錄(甲2卷175至176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77頁)、黃大哲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77至178頁)。 ❷莊朝詠筆錄(甲2卷235至239頁)、莊朝詠於LINE群組「B9T 10月調度室」之對話紀錄(甲2卷241至246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金字第112110 70001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79至381頁)。 張庭瑞 ❶張庭瑞筆錄(甲2卷179至180頁)、張庭瑞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81頁)、張庭瑞轉帳交易明細、蔡政偉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甲2卷182頁)。 ❷蔡政偉筆錄(甲2卷247至251頁)、蔡政偉國泰帳戶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535至254頁)、蔡政偉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55至258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部分 1 詹昆儒 ❶詹昆儒筆錄(甲5卷12至12頁背面、18至18頁背面)、詹昆儒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3至16頁背面)。 ❷陳婉婷筆錄(甲5卷119至120、121至122頁)、陳婉婷與張弘昇(暱稱「Sam(訓導處教官)」)之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23至127頁)。 2 葉思婷 ❶葉思婷筆錄(甲5卷23至25頁)、葉思婷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26至28頁)、葉思婷與中國被害人(暱稱「磊」)之微信對話紀錄(甲5卷29頁)、支付寶交易明細、葉思婷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30至31頁)。 ❷余宥曄筆錄(甲5卷133至134頁背面)、余宥曄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37至138頁)。 ❸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4卷75至76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甲4卷7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78、79至80頁)。 3 李晋宇 ❶李晋宇筆錄(甲5卷38至40頁)、李晋宇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49至51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51頁)。 ❷陳彥穎筆錄(甲2卷67至71頁、甲5卷141至142頁)、陳彥穎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73至74頁)、陳彥穎與張弘昇(暱稱Tong Sam)之FB私訊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43至145頁)、轉帳交易明細( 甲2卷73至74頁)。 ❸遊戲點數序號密碼(甲2卷75至76頁)、遊戲點數訂單交易明細(甲2卷327頁)、老子有錢遊戲帳號「老公老婆本尊」會員資料(甲2卷329頁)、老子有錢遊戲帳號「 老公老婆本尊」儲值資料(甲2卷331頁)、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81至82頁)、 弈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內湖內向的袁詠儀)(甲4卷83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內湖內向的袁詠儀」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84、85至87頁) 、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88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4卷89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90至91、92至94頁)。 4 李振東 ❶李振東筆錄(甲5卷83至85頁)、李振東與張弘昇(暱稱江彥儒 點數商」、「嚴軍」)之LINE、FB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87至93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94頁)。 ❷余昌翰筆錄(甲5卷169至172頁)、余昌翰與張弘昇(暱稱S)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05至106頁)。 ❸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07至108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08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4卷109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10至111 、112至114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南平厲害的吳復連、汐科正直的唐從聖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15頁)、 奕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汐科正直的唐從聖、南平厲害的吳復連、南湖內向的袁詠儀、SamGa)(甲4卷116頁)、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汐科正直的唐從聖、南平厲害的吳復連、SamGa )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17至120、121至127頁)。 5 許碧玉 ❶許碧玉筆錄(甲5卷96至98頁、併他卷7至8頁)、許碧玉與張弘昇(暱稱江彥儒)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0 5至107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108頁)。 ❷陳彥廷筆錄(甲5卷173至177頁)、陳彥廷與張弘昇(暱稱L)之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29至130頁)。 ❸淘寶代購點數卡紀錄、星城網路遊戲遊戲幣發送之官方電子郵件(甲4卷130至132、135至136頁)、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4卷133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4卷134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37、138至142頁)。 6 羅堅元 ❶羅堅元筆錄(甲5卷112至113頁)、匯款明細表(甲5卷115頁)。 ❷劉凱傑筆錄(甲5卷178至181頁)、李翊筆錄(甲5卷182至185頁)、李翊與張弘昇(暱稱D)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86至207頁)。 ❸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訊字第1121018001號函暨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資料(甲5卷263至264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部分 1 李培伶 ❶李培伶筆錄(甲7卷25至27頁)。 ❷葉哲瑀筆錄(甲7卷21至23頁)。 ❸電子發票證明聯(甲7卷93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Sam夢中人)(甲7卷361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Sam夢中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95、96至97頁)。 2 陳薏涵 ❶陳薏涵筆錄(甲7卷29至33頁)。 ❷王酩捷筆錄(甲5卷150至155頁)、王酩捷與張弘昇(暱稱黃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56至165頁)。 ❸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訓導處教官、脫殼的刺蝟、08很會開啦)(甲7卷103頁 )、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04、105至109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訓導處教官、脫殼的刺蝟、08很會開啦)、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10、111至112頁)、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7卷101至102頁、甲4卷95至96頁)。 3 郭鋒志 ❶郭鋒志筆錄(甲7卷41至47頁)、田惠政筆錄(甲7卷55至65頁)、田楚筠筆錄(甲7卷67至69頁)、詹尊皇筆錄(甲7卷49至53頁)、昇興珠寶銀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6卷51頁) 。 4 何貞璇 ❶何貞璇筆錄(甲7卷71至73頁)、翁漢宏筆錄(甲7卷75至77頁)、陳雅芸筆錄(甲7卷81至84頁)。 ❷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贈禮、收禮紀錄(甲7卷131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7卷132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33至134、135至137頁)、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7卷143頁)、三聯陽泰科技有限公司電磁資料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44至146、147至150頁)。 5 陳彥儒 ❶陳彥儒筆錄(甲7卷85至87頁)、葉佳淇筆錄(甲7卷89至91頁)。